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罗某某诉黄某某、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旅客有权运输合同违约为诉因,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31日,罗某某在廖平车站购票后乘坐黄某某驾驶的客车回县城,途中与拖拉机相撞受伤。交警认定罗某某和黄某某无责。罗某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4262.79元,黄某某支付了18500元,罗某某实际支出25762.79元。经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和十级,支付鉴定费600元。罗某某向黄某某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索赔未果,于2008年12月4日起诉,要求赔偿139540.79元,并在审理中追加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法院查明,客车为黄某某购买,挂靠在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经营。
【裁判结果】本案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有权选择运输合同违约为诉因起诉。原告乘坐桂AG0787车,与被告广西超大公司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超大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在客运过程中受伤,超大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乘客建立客运合同的资格,不是本案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广西法院网 200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