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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上春运法律维权“行囊”,平安归乡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30 10:00

正文



春节将至,归心似箭

在春运的大潮中

我们不仅要带着满满的期待踏上回家的路

更要带上一份法律的“行囊”

确保旅途平安、权益无忧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打包这些

春运维权的法律小知识

让法律的温暖伴你一路同行

阿信

快过年了,大家都回到家了吗?在春运路上一切都还顺利吗?


还没呢!我买的航班机票居然超售了,到机场才告知我不能乘坐,这可多耽误事儿啊!

朋友A
阿信

要是因为机票超售上不了原定飞机,就属于航空公司违约,咱有权要求它担责!







航空公司因“超售”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与购票乘客之间的航空客运合同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诉甲航空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由航空承运人运输至指定地点的合同。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票时起即告成立,并同时生效。如因航空公司的“超售”机票行为导致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延误的,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2008年8月28日,李某购买了甲航空公司18点飞往广州的七折机票。因机票“超售”,李某无法登机,被安排转签至另一航班并免费升舱至头等舱,于当晚20时30分离港。李某认为“超售”导致其行程延误,要求甲航空公司双倍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律师费并在报刊上公开道歉。甲航空公司辩称“超售”是行业惯例,已尽到职责,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出票时成立并生效,起飞时间等具有约束力。“超售”行为不仅是内部管理手段,还影响合同履行,航空公司有义务告知旅客。虽有《航空旅行指南》说明,但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旅客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甲航空公司安排李某转乘致延误,构成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提高服务标准不能免责。法院判令甲航空公司赔偿李某1300元,驳回其他请求,包括赔礼道歉和律师费

案例来源:《审判指导参考》(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 


朋友B

阿信,我跟你说,我可太惨了,我在返乡路上坐车行李被弄丢了!

朋友B

我可以要求司机承担责任吗?


如果承运人存在过错,可以要求赔偿。

阿信






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行李丢失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诉范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未向旅客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也没有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对旅客的行李进行粘贴标签,导致旅客的行李丢失,承运者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潘某某于2011年2月12日乘坐被告范某某的桂M12096(挂靠被告河池运达运输公司罗城汽车总站)罗城至深圳福田长途加班客车,原告所携带的行李箱(密码箱,箱内放置有原告的广西民族大学毕业证、学位证,会计证,英语等级证,越语结业证,护照、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证、手提电脑连接线,步步高电子词典及衣物)由该客车的工作人员放置在车下的行李柜中,但该车并没有对客人的行李进行粘贴标签,也未要求原告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当车辆行驶至原告的下车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世界之窗)时,原告发现自己的行李箱已丢失,遂及时与被告范某某联系寻找丢失的物品。而后,原告因与被告范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11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范某某赔偿原告的毕业证等各种证件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河池运达运输公司罗城汽车总站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购票搭乘被告车辆,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将原告行李放入行李仓,未要求办理托运,视为行李在限量内,被告有保管义务。同时,被告未履行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按规定操作的义务,导致原告行李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广西法院网 2011年04月25日


朋友c

那我在返乡路上乘车出了事故,除了事故责任方,我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吗?


当然可以,承运人对旅客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

阿信






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罗某某诉黄某某、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旅客有权运输合同违约为诉因,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31日,罗某某在廖平车站购票后乘坐黄某某驾驶的客车回县城,途中与拖拉机相撞受伤。交警认定罗某某和黄某某无责。罗某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4262.79元,黄某某支付了18500元,罗某某实际支出25762.79元。经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和十级,支付鉴定费600元。罗某某向黄某某及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索赔未果,于2008年12月4日起诉,要求赔偿139540.79元,并在审理中追加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法院查明,客车为黄某某购买,挂靠在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经营。

【裁判结果】本案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有权选择运输合同违约为诉因起诉。原告乘坐桂AG0787车,与被告广西超大公司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超大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在客运过程中受伤,超大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乘客建立客运合同的资格,不是本案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广西法院网 2009年07月24日



春运,是一场承载着无数人归乡期盼的旅途

别让“意外”成为你回家路上的阻碍

带上这些法律小知识

让我们在回家的道路上更加从容

无论遇到什么问题

都能依法维权,确保旅途顺利

祝大家春节快乐,平安到家!


法信第3305期

内容编辑、排版编辑:王欢(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