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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命丧家暴 生前曾报道《反家暴法》

财新网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3-23 11:55

正文

被告人连续两天殴打妻子致其死亡,法院一审判处死缓;律师称这已是故意伤害罪的顶格判决

实习记者 郑丹媚 记者 林子桢

“丈夫下车打了妻子几个耳光,在她倒地后又踢了她;将她拉到车后座,坐在驾驶座上揪住她的头发,将她的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这不是影视剧中的情节,亦不是小说里的桥段,而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内蒙古女记者红梅遭到丈夫殴打,事发第二天不幸去世。

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对红梅的丈夫金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诉机关诉称,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柱因红梅出门应酬而不满。当晚金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联络红梅未果。23时30分许,金柱驾车出门寻找红梅,在小区附近找到夜归的红梅,然后在车上对红梅实施了前文所述的一次殴打。

第二天,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下午金柱外出买酒,喝下后回家再次与妻子发生争吵,并再度动手殴打。当金柱发现红梅在二楼卧室的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120急救人员赶到时红梅已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金柱在案发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财新记者在获得的判决书上看到,红梅金柱的邻居作证,事发那两天都听到了隔壁家女人吵架和大声哭泣的声音;红梅死亡当天下午,邻居听到了“像有人踢柜子或木板发出的声音”,傍晚听到“隔壁家小孩在自己家院内大声哭喊,并用蒙语说大概意思是妈妈死了”。

金柱的辩护律师拒绝了财新记者的采访要求。据判决书,该辩护律师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金柱与红梅当天再次发生争吵,并殴打红梅的事实,红梅的死因除殴打外还有可能系其他原因造成;金柱没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不大,且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应当从轻处罚。

鄂尔多斯中院认定,被告人金柱因对被害人红梅出去应酬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金柱对红梅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并不止于这两次的殴打。判决书披露,金柱与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红梅进行家庭暴力。法院认为金柱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在判决书中,夫妻二人有21名共同的同学提供证言,证明金柱对红梅有长期的家暴行为,并被法院采信。红梅的亲属朋友亦向法院证实,金柱曾在2013年因红梅与同学吃饭的琐事对红梅进行殴打,造成红梅枕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红梅出院后不敢回家,二人暂时分居;在得到金柱不再殴打红梅的保证后,红梅才回到家中。红梅的亲友还向法院证实,两人在2015年曾准备离婚,最后在众人的劝阻下作罢。

红梅家属的代理律师之一、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风对财新记者表示,红梅案的定性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所以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顶格处理。

中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曹春风分析,在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下,这一类家暴案件即使是致人死亡的,只要能获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原谅,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一般不会选择做出死刑判决。

据曹春风描述,金柱在法庭上并不认罪,称自己“喝酒喝断片了”“不排除有他人来作案”。曹春风认为,金柱犯罪前对妻子有虐待行为,犯罪中家暴手段残忍,犯罪后又拒不认罪,没有积极赔偿、请求谅解,故获重判。

家暴致死的恶性案件并非没有先例。2014年,甘肃省张掖市中级法院也审理了一起丈夫家暴打死妻子的案件。张掖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作峰多年来因怀疑妻子作风不好且没有生育儿子而频繁实施家暴,屡次将妻子打伤。2013年4月底,杨作峰酒后殴打妻子,致其离家出走。杨作峰托人劝说妻子回家,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动手,但杨作峰因此事对妻子更加恼恨。

2013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杨作峰酒后与妻子争执,又想起对妻子的上述不满,一巴掌将妻子打倒,又用拖鞋及手掌殴打妻子的阴部和脸部多时,后经杨作峰之母劝阻住手。妻子在第二天早晨被发现已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属重度颅脑损伤而亡。法院认定杨作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红梅之死发生在《反家暴法》落地一个多月之际。财新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红梅作为鄂尔多斯杭锦旗广电服务中心的一名记者,生前还在报道彼时刚刚施行的《反家暴法》。曹春风告诉财新记者,红梅生前没有申请人身保护令。他表示,红梅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高,且关注妇女权益、为妇女权益发声的记者,最终没能保护自己,十分遗憾。

“具有法律意识的知识分子都没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何况在现在家暴多发的农村地区,文化层次较低的妇女怎么去求助呢?”曹春风表示,希望通过此案,让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知道,在自己受害的时候时候要及时求助,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