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结构图
2.交易结构概述
底层资产形成过程
(1)发起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委托给西部信托,西部信托根据发起机构的委托,根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分别发放信托贷款,从而形成发起机构的资金信托受益权。
(2)世纪海翔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西部信托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分别与西部信托签订《华拓置业抵押担保合同》、《豫盛投资抵押担保合同》和《至卓飞高抵押担保合同》,将各自名下所持有的物业资产抵押给西部信托,为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4)世纪海翔与西部信托签订《华拓置业质押担保合同》,将其合法所持有的华拓置业72.73%股权用以华拓置业与西部信托信托贷款的质押担保。华拓置业与西部信托签订《豫盛投资质押担保合同》和《至卓飞高质押担保合同》,将其合法所持有的豫盛投资和至卓飞高的100%股权,分别用以至卓飞高和豫盛投资信托贷款的质押担保。
(5)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分别与西部信托签订《华拓置业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豫盛投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至卓飞高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各自名下所持有的物业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给西部信托,为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6)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分别与发起机构、西部信托、平安银行签订《华拓置业监管协议》、《豫盛投资监管协议》和《至卓飞高监管协议》,由平安银行对物业持有人名下所持有物业资产的未来运营收入,进行资金监管服务。
基础资产形成过程
(1)发起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深圳市世纪海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以下简称“ABN 信托”)。自ABN 信托生效之日起,基础资产属于信托项下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财产。
(2)受托人以ABN 信托为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代表ABN 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
(3)发起机构指定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由主承销商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上述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投资者有权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与其所持有资产支持票据类别和数额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4)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成功后,由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受托人开立的发行收入缴款账户,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将募集资金划付至发起机构。
(5)受托人与中裕睿信签署《资产服务协议》,由中裕睿信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继续完成基础资产的资产管理工作。
(6)资产支持票据到期后,由发起机构将应付本金及利息划付至信托账户,用于向投资者兑付投资本息。
(7)中投保与受托人签订《增信安排协议》,为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的本息偿付提供差额补足,并对发起机构对第10 年末资产支持票据售回的流动性支持义务提供担保。
3.增信措施
内部增信措施
(1) 优先/次级安排
外部增信措施
(1)世纪海翔及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设置备付金账户
(3)华拓置业、豫盛投资、至卓飞高提供抵押担保和租金质押担保
(4)世纪海翔、华拓置业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5)运营收入超额覆盖
(6)中投保为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本息兑付提供差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