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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之路

中伦视界  · 公众号  ·  · 2024-12-11 18:53

正文

新《公司法》第十条首次增加了有关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规定,填补了此前的立法空缺,为解决实践中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困境提供了规范依据。本文将就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路径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作者丨 饶晓敏 周俊 龙梓滔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事项从系统中清除的行为。


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就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是否存在合意为标准,可将法定代表人分为非合意法定代表人与合意法定代表人。


非合意法定代表人即冒名法定代表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对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被冒名人申请撤销登记提供了立法支持,冒名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或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路径实现涤除登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 )对冒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路径未予调整,因此冒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路径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挂名法定代表人属于合意法定代表人,通常指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但同意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大量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已从公司离职,或并非公司员工、股东等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的情形,为免受限制高消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利影响,其对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有强烈需求。


而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委任合意基础消灭后,其辞任、变更登记的问题一直是实践的难题。对此,本文着眼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路的影响以及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实现路径进行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新《公司法》实施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影响



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由法定代表人辞任、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两个环节组成。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去名登记的实现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变更决议,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依法通过内部审议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是挂名法定代表人退出的常规路径。实践中,若公司不配合通过内部程序或办理变更登记中的任一程序,挂名法定代表人均难以实现退出。


为解决过往困境,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作出了突破性重大修订。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条款确立了法定代表人任职、辞任与补任相关规则,弥补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终止委托关系的立法缺失。


新《公司法》实施前,法定代表人辞任程序存在立法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的裁判观点未能统一,例如法定代表人涤除或变更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是否应当支持涤除或变更的诉请、判决后如何衔接执行等。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以及辞任规则已明确,法定代表人如何依法单方辞任的难题已得到解决。


为此,本文梳理了新《公司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相关规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基础是担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依赖于其董事或经理的职位,且董事必须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即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法定代表人与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的职位绑定意味着实践中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要件,从而为裁判挂名法定代表人免职提供了相应的理由。若法定代表人为未担任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其任职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该规则已被各地法院广泛适用。例如在2024年7月17日裁判的(2024)云0102民初1169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员工,与公司不具有实质关联,支持了涤除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的请求。


2、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可通过自主辞去董事或经理的职位实现


新《公司法》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进一步从辞任的角度深化了法定代表人职位的从属和依附的特性,同时亦为法定代表人自主辞任提供了解法。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董事的辞任属于单方行为,公司收到董事发出的辞任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而经理的自主辞任则可基于其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而实现。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自主通过辞去董事、经理的职务实现法定代表人职务辞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需再通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便能实现依法辞任。实践中法院亦逐步使用该规则,例如在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2024)苏01民终1154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司总经理辞任后,总经理亦同时丧失了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基础,故其诉请要求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合法有据。


3、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为解决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后法定代表人空缺的问题,新《公司法》增加了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期限为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的规则。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为公司,对于原法定代表人而言,其自主辞任后的涤除登记,不应因公司未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受阻。此规则使得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不再受到公司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限制,为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的应用提供了规范支持。新《公司法》实施后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亦逐步转变,例如在2024年9月18日的(2024)苏1311民初509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原法定代表人离职后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公司应依法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因公司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原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登记事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新《公司法》实施后,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基础、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单方辞任规则并增加了公司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使得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路径中的自主辞任阻碍已被基本消除,司法实践在新增规则下的裁判思路亦趋于统一。


三、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路径



如上所述,虽然法定代表人单方辞任的难题已解决,但若公司拒绝办理登记,则挂名法定代表人仍然难以实现全面退出。加之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属于虚假登记,其无法通过行政撤销的方式直接实现登记除名。因此若公司不予配合,挂名法定代表人为实现涤除登记,往往需要先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法院涤除登记判决,再由登记机关协助涤除登记。


关于登记机关办理涤除登记,新《公司法》对于工商登记与法院判决执行之间的衔接未提供直接依据。由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仅仅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不包含涤除登记,法律依据的缺失系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最终难以办理涤除登记的主要原因。同时若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内部决议,迟迟不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事项亦将导致公司必备登记事项的空缺,这也是登记部门认为涤除难办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公司法》修订通过后,为解决涤除登记执行难题,各地主管部门开始陆续出台配套规范文件以完善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 ’,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规定,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7月6日,为落实新《公司法》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因公司逾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协助执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


尽管《征求意见稿》尚未定稿实施,实践中通过天眼查查询 [1] ,我们发现北京、广州、上海、成都、天津、南京、厦门等多地的登记机关已经纷纷响应新的辞任规则,采取了涤除登记的方式执行法院判决,登记内容各有不同,例如“依某某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协助法院执行:已涤除”、“已协助法院执行涤除”、“已涤除”等。


各地亦接二连三公告协助涤除登记案例,例如2024年10月18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在阚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 [2] 中,经法院与工商登记机关多次协商、查询案例、相关法律依据,最终研究出了涤除法人代表登记的可行性,成功与工商登记机关敲定了解决方案,由相关部门依法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备注“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某某号涤除”;2014年10月25日,宁德蕉城法院在涤除郑某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案例 [3] 中通过与登记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备注“依某某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实现了全市首例成功通过司法程序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案例。


从上述各地政策及其落实案例可见,各地法院与登记机关已对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展开了全面的讨论,对登记机关协助执行办理涤除登记的可行性已逐步认可。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通过由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生效判决书办理涤除登记的解决路径已经逐步扩散推广,期待《征求意见稿》最终完善、相关规定颁布实施,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路径清除障碍。


四、总结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辞任作出了重大修订,确立了全新的退出规则,弥补了先前的立法缺失。同时,随着各地法院与登记部门的衔接加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及最终颁布实施,工商登记部门协助执行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将日渐成熟,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之路将越发畅通。


[注]

[1] https://www.tianyancha.com/nsearch?key=%E6%B6%A4%E9%99%A4,最近一次访问于2024年12月2日。

[2] https://sh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949,最近一次访问于2024年12月2日。

[3] 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6408.shtml,最近一次访问于2024年12月2日。




饶晓敏  律师

深圳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诉讼仲裁

行业领域: 能源和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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