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王丛云
事件: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场对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有明确的预期是2016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140号文中对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以36号文、46号文和70号文为基础,增加了包括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持有至到期不算金融商品转让、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等规定。文中未明确计税方法(一般纳税或简易纳税),但提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市场担心对资管产品缴税的追溯会由资管机构承担;2017年1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号文),将执行时间推迟至2017年7月1日,同时表明7月1日之前运营的产品不再缴纳增值税,有效缓解市场的担忧。6月30日公布56号文,与此前的文件相比,进一步明确两点内容:1)资管产品应税行为暂适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征收,无进项税抵扣,根据草根调研,券商资管部门考虑过实施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能,因此不算完全超预期;2)执行时间再度推迟至2018年1月1日。我们判断是因为资管产品的底层资产、产品结构、产品运行模式都较为复杂,相关细则的制定尚需时间,同时也给予资管机构更多的准备时间,更加平稳的过渡。
从业绩来看,由于不需要追溯,因此资管机构没有历史负担;根据草根调研,资管机构在年初便将纳税的相关事宜写入合同中,告知投资者未来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判断税负更有可能由投资者或融资方承担,而资管机构承担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目前的政策判断,我们认为:1)公募基金或具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有望受益。
根据36号文过渡政策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获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虽然目前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有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判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大概率包含其中,因此公募证券公司基金或具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有望受益;
2)主动管理能力强的券商或公募基金有望受益。
目前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3%,而自营机构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6%,二者可能存在套利的空间(未来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在相关细则中明确),若银行、保险机构委外的意愿增强,则主动管理能力强的券商或公募基金有望受益;
3)有利于通道业务减少嵌套、降低杠杆。
目前大多通道业务均有两层以上的嵌套,期间涉及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有可能会涉及到重复计税的问题,而且出于合理计税的考虑,产品可能穿透至底层资产,也有利于监管层对通道业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