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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再发通知:虚拟现实影片送审须知&备案须知

文化产业评论  · 公众号  ·  · 2025-03-29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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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家电影局发布《 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 》后,近日国家电影局再发送审须知、备案须知,进一步完善虚拟现实电影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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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 时光
编辑 | 半岛

来源 | 国家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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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影片送审须知(暂行)


一、影片送审

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暂无需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下列材料寄送国家电影局技术处。

(一)行政程序材料

1. 大容量移动存储介质,存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虚拟现实电影内容(输出常用VR播放格式,宜使用开源、交互性强的文件系统进行存储);

2. 《虚拟现实电影审查报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3. 《主创人员登记表》(附件2)一份(需按照实际填报,不得出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并附电子文档;

4. 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

5. 影片如需变更片名,须提交申请;

6. 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交申请和相关合同;

7. 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包括分支情节、旁白和说明字幕等);

8. 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9. 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

10. 影片如涉及历史、文化、自然科学,需提交具备资质专家的审看意见;

11. 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二)技术文件(均须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1. 硬件运行环境说明文档(CPU、内存、硬盘、网络适配器、图形处理器等);

2. 软件运行环境说明文档(操作系统、制作引擎、支持运行的插件、辅助程序等);

3. 系统安装部署文档;

4. 系统使用说明文档。

(注:上述所有电子文档,包括(一)部分2、3、7和(二)部分,刻录在同一光盘中。)

国家电影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做出说明,或修改完成后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

二、领取片头

影片经国家电影局审查通过后,第一出品方授权的经办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国家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和《影片审查决定书》手续。并视情况领取国家电影局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同意影片英文片名的批复,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

三、影片终审

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后,请将以下材料提交国家电影局,进行影片终审。审查合格的,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以下所有影片格式均须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中文片名下须加注英文译名,出品人数量须与出品单位数量一致。在每套载体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

1. 《虚拟现实电影终审信息表》(附件3)一份并附Word版本电子文档光盘,表内中文片名、英文片名与批复及影片须一致,英文片名大写。

2. 存有虚拟现实电影内容的数字硬盘一套(已按国家电影局意见修改到位)。

3. 非虚拟现实版本的通用影像格式片源影片三套(源自数字硬盘存储的虚拟现实电影内容,2K以上分辨率,MOV、MPG、AVI或MP4格式,光盘或移动存储上标注片名、公映许可证号、递交日期、时长)。

4. 影片如有修改,请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光盘)。

5. 相关剧照(5张不同)和海报,并附电子文件(单独刻录光盘)。

6. 增加、变更出品单位(含联合出品)需提交批复文件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摄制单位(含联合摄制)提交合同或声明的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摄制单位及联合摄制单位必须提供与出品单位的合同,声明仅限党政职业单位作为联合摄制单位时使用)。

8. 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9. 影片字幕制作须参照《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申报地址

寄送地址(请使用EMS):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电影局技术处,电话:010—83138716。

附件:

1.虚拟现实影片审查报批表
2.虚拟现实影片主创人员登记表
3.虚拟现实影片终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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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电影备案须知(暂行)


一、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1. 在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 备案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1/3以上。

二、向国家电影局报送下列材料:

备案单位暂无需在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注册账号,将下列材料纸质版及电子文档光盘版寄送国家电影局技术处。

1. 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附件1)、备案回执单申请书(附件2)和备案信息采集(附件3)。

2. 不少于2500字的详细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 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 首次申报的,备案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账单)。

6. 提交《虚拟现实电影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附件4)。

7.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8. 凡影片主要内容涉及历史、文化、自然科学等专业领域,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审读意见。

9. 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编剧、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附件5)。

三、申报地址

寄送地址(请使用EMS):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电影局技术处,电话:010—83138716。

四、备案其他须知

1. 如同意拍摄的,国家电影局将在网上公示同意拍摄的影片,给予申报备案的制片单位制发《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制片单位方可拍摄,否则不能拍摄。

2.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国家电影局会告知制片单位再做修改。

3. 如已获备案公示的电影在拍摄时需要改名,制片单位需报批,获批复后方可更改片名,播映后不许再更改片名。

4. 联合出品摄制单位需签署正式合同,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的需报国家电影局审批。

附件:

1.虚拟现实影片备案申请
2.虚拟现实影片备案回执单申请书
3.虚拟现实影片备案信息采集
4.虚拟现实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5.虚拟现实影片主创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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