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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柜的超期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15 06:47

正文

作者唐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硕士研究生。原题:对速递易收费说不——对快递柜收费的法律反思。

一、问题的缘起


盼望着,盼望着,双十一在某宝上购买的商品陆续收到,但我在领取快递的时候却遇到一个小小的插曲:由于收货地址在一个小区,快递公司没有设置专门的派件点,为节约成本,快递公司将快递投放在小区内一款名为“速递易”的快递柜中,由我凭短信开箱码验证领取。同时我被告知,如果超过24小时(双十一期间是4小时)不领取快递,将会被按天收取费用。但这让我很纳闷,快递柜公司为何可以向收货人收费?


二、快递柜的营运模式


快递柜是近年来物联网发展起来后兴起的新事物,其营运模式简单来讲,主要有以下四种:a.快递公司投资设立,如丰巢;b.第三方公司投资设立,如收件宝;c.电子商务公司投资设立,如京东自提柜;d.物业等主体自费设立。前文提到的速递易,属于第三方公司投资运营的模式。根据速递易官网显示的信息可知,快递员使用速递易设置在小区里的箱格进行投递时,将会按其使用的箱子大小收取投递服务费,其标准为:大号箱子0.6元/次,中号箱子0.5元/次,小号箱子0.4元/次。如果收货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领取快递,将会被速递易收取超期服务费,其标准为:成都在物品投放后48小时未取、其他城市在物品投放后24小时未取,将按超期天数收取超期费,不满一天按一天计费,每天收取1元。其他第三方公司的做法与速递易大致相同。


三、网上购物涉及的法律关系


回过头来,我们捋一捋网上购物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首先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四方:买方、卖方、快递公司、快递柜公司(如有)。其中,买方和卖方之间涉及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和快递公司成立的是货运合同关系,在快递柜是第三方公司运营的情形下,快递公司和快递柜公司之间产生的是类似租赁合同关系。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这三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各不影响。一般而言,买方只要向卖方支付货款,就完成了自己的主合同义务,至于快递公司怎么将快递保质保量的送至买方手中,在所不问。


从前文的介绍中,我们可知,快递公司使用快递柜进行投递需要按一定标准向快递柜公司付费,二者之间成立类似于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取快递,只能视为快递公司对快递柜公司的违约,快递柜公司可按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约定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向买方收取超期服务费。快递柜公司可能会抗辩称,其与快递公司有约定,如果快递超期未取,可向收件人收取超期服务费。但,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之规定,为合同外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的成立,需以第三人同意为前提,可是这个条件并不存在。“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既然快递柜公司没有合法的收费依据,那么就不应该向收货人收费。当然以上分析也说明,快递柜公司不是不能要求赔偿,而是说“冤有头债有主”,其应该向快递公司求偿,而非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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