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被执行人樊夏收犯刑事涉财产执行一案的受害人身份信息核实公告。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已执行部分案款,现开展受害人信息登记核实和案款发放工作。涉及登记核实时间、方式、填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详细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告背景及目的
关于樊夏收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书并部分执行到位。现依法开展受害人信息登记核实和案款发放工作。
关键观点2: 登记核实的时间和方式
登记核实期限自2025年2月7日至3月7日,采用线上登记核实方式,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进行身份验证。
关键观点3: 填表要求
受害人需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联行号及账户等。银行账户的开户名称应与受害人姓名一致。
关键观点4: 注意事项
受害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虚假申报、冒领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体受害人提供的银行账户需为本人名下的I类储蓄账户。
正文
关于被执行人樊夏收犯刑事涉财产
执行一案受害人身份信息核实
公告
关于被执行人樊夏收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8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现依法开展受害人信息登记核实、案款发放工作,需要登记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及方式
登记核实期限:
2025年2月7日——3月7日
(一)本次采用线上登记核实方式,请受害人于指定期限内登记个人信息。
登记方式为:
1、通过微信扫描下面二维码进入身份验证页面;
2、受害人填写验证个人姓名(同身份证名称一致)和身份证号码;
3、完善个人联系方式、住址、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联行号、账户(账号)。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或在微信中长按识别核对码
(二)因本案受害人尚有4人未登记身份证号码,需要确认身份证号码再登记,分别是李金磊、薛三红、关亚萍、张腾腾。
二、填表要求
1、银行账户的开户名称应当与受害人姓名一致,否则不予发放,确因受害人亡故需要由继承人领取的,继承人在登记完成后需向法院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信息的证明、其余继承人委托领取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自愿放弃继承的证明文件。
资料邮寄地址:
山西省霍州市开元街,霍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件人:杨博程 0357--3499613
2、银行联行号为12位数字的一串字符,是开户行的数字身份信息,具有唯一性,请受害人自行向开户行了解后填写。
三、注意事项
1、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放的基础信息,请确保信息登记的真实准确。本院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按损失比例向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账户发放案款,后续执行回款也将返至该账户。如本次未通过信息核实,本院将不予向其发放案款,待核实无误后再行发放。
2、受害人申报的银行账户需为本人名下常用的I类储蓄账户。
3、对虚假申报、冒领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全体受害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受害人先行转账、验资、交费等。
特此公告。
霍州市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二月七日
来源:
霍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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