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时效性
二、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案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 投资人债权请求权范围及可采取的催收方式
案例:福萨投资基金公司、温州西山联合陶瓷有限公司、温州西山面砖厂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 不良债权资产包整体转让后能否再拆分部分返还的问题
案例: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资产包应当科学合理组包,保证包内资产质量、形态、行业、地区分布等的合理性。
五、 收购不良资产后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问题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引发的案件诉讼和执行中,遇到部分法院不同意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等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在作为不良债权受让方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受让方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2、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后手受让人的不良影响
增加诉讼成本
增加诉讼风险
影响执行进展
影响不良资产业务的发展,甚至影响到金融体系安全
六、 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业务案件诉讼过程中如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商业化收购重组业务涉诉案件
对于商业化不良资产包涉诉案件
2、 相关法律和法院指导意见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部分高级法院的规定
七、 收购重组业务中的抵押权登记问题
1、金融资产管理办理抵押登记面临诸多障碍
部分登记机关不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押权登记的主体资格
部分登记机关不接受以债务重组协议作为主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从不良债权承继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尤为困难
部分登记机关不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八、 收购重组类业务重组收益标准问题
法律没有规定重组收益的标准
资管公司确定重组收益不是随意的,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