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车速
新标准维持2018版标准中有关最高设计车速的规定--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km/h并增加超过25km/h时电动机应停止提供动力输出的要求。
同时,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必要的载重能力和骑行中可能存在的短时爬坡等实际需要,新标准中增加电动机低速运行时转矩限值指标,允许电动机短暂地输出较高扭矩,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工况。
新标准进一步加严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要求,并对软垫材料、皮革类与纺织品类材料等不同类别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分别作出规定。
新标准增加要求:
“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有助于实现车辆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有效追踪和监管,一旦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帮助相关调查人员快速识别车辆信息、溯源追查产品质量问题。
按照2018版标准中55kg的整车重量限值计算,使用铅蓄电池的车辆续航里程只能达到40公里左右,与消费者实际需求存在差距。新标准放宽了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至63公斤,将有助于满足广大消费者增加续航里程、减少充电频次、提高安全性能的需求。
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基本不用脚踏骑行功能的消费者占比高达79%。因此,新标准中仅要求可以使用电助力模式的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对电驱动车辆不作强制要求。
(五)关于后视镜
新标准除维持2018版标准中关于后视镜不计入整车高度的表述外,还增加了——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转向灯,以及后视镜、后视镜连接杆不记入整车高度、宽度等内容。
考虑到部分较为轻便的电助力车型一般不安装后视镜,新标准未将安装后视镜作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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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找回
新标准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其中,除了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应当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保留北斗模块。
通过地面通信模块实时反馈电动自行车位置、速度等信息,帮助找回被盗车辆。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可以将车辆异常行驶状态以及蓄电池电压、电流、温度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及时发送给消费者,提醒消费者识别和处置异常安全问题。
(七)防止非法改装
新标准通过完善防篡改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增加互认协同功能,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分别M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
✅电池组:
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并且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确保电池组与充电器匹配后方可充电、与整车匹配后方可骑行;
✅控制器:
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应兼容多种输入电压模式,具有过压锁定功能,限流装置不应留后门,且不应通过解码器、物联网技术等进行改装等;
✅限速器:
不应具备修改限速值功能。增加资料性附录,给出6大类常见的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为产品防篡改设计提供指导,为产品检测抽查提供参考。
(八)关于年限
为防止老旧电动自行车因电气线路严重老化引发火灾事故,新标准中明确应在产品铭牌、合格证上标明建议使用年限。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车辆主要零部件及电气线路使用寿命、老化速度等多种因素基础上确定产品的建议使用年限。
(九)关于过渡期
✅生产过渡期:2025年8月31日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销售过渡期:2025年8月31日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8之后,所有在售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