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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仅限于污染物排放监测,还应该围绕着说清楚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治理情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状况来确定监测内容。但考虑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实际情况,排污单位可根据管理要求,逐步开展。
(2)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污染物排放监测需要有专门的仪器设备、人力物力,往往具有较高的经济成本。而污染物排放状况与生产工艺、设备参数等相关指标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而这些工艺或设备相关参数的监测,有些是生产控制所必须开展监测的,有些然不是生产过程中一定开展监测的指标,但开展监测相对容易,成本较低。
因此,在部分排放源或污染物指标监测成本相对较高,难以实现高频次监测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对
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
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
(3)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
有些排放标准等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有限值要求,这就
需要通过监测结果进行处理效果的评价
。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排污单位需要掌握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从而可以更好地对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试。
因此,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排放状况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从而
掌握自身排放状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排污单位可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文件要求并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监测指标和内容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
环境质量
开展监测
。相关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污染源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潜在的环境风险,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方法,制定能够反映本单位实际排放状况的监测方案,以此作为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所有按照规定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
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
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
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一旦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就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
应变更监测方案: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本文摘自《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 总则
》,有删改,点击图片可跳转购买▼
编辑:他他. 尚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