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强制性内容
1、对强制性内容划定和实施管理的基本认识
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强制性内容的核心管控意图。强制性内容的强制,本质是对规划执行和管理中“自由裁量空间”的限定,而不是简单、僵化地将之视为“不能变的内容”。
强制性内容的表达,要坚持面向实施、面向管理、面向应用,充分对接实施、管理、评估、维护、修改、督查、公众参与等实际工作要求,要对强制性内容的刚性管控要求、执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修改限定条件、修改程序等,做出清晰准确的限定。
强制性内容的实施和管理,应基于不同法定规划层次的职能定位和核心管控意图。比如“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边界,在总规图纸上应是示意性的;在制定控规时,可以在满足建设标准和布局的基础上,对用地范围和选址做调整。这类调整,不应视为 “对总规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对不同类型的强制性内容,应在强制方式上有所区别。
2、强制性内容的管控要求
(1)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指标控制: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范围控制: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指标控制:用地指标不得挪作它用。
·范围控制:现状设施用地,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已落实用地边界控制线的设施用地,实施中不得侵占;对尚无法落实用地边界的规划设施用地,应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尽快落实边界,控制好相关用地。
·时序控制:与其它功能区同步开发和建设,避免建设滞后。
(3)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环境保护
·自由裁量空间限定:水源保护区范围、水系保护区范围(蓝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生态红线),是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一经确定,非因自然因素变化或灭失,不得改变用途和边界。
(4)绿化用地
·指标控制:绿化用地指标,不得挪作它用。
·范围控制:自然生态绿地和已建成的现状绿地,以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已落实用地边界的规划绿地,用地属性和边界在实施中均不得改变;未落实用地边界的规划绿地,应尽快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
3、总规向控规的管控功能传导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必须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总体规划已经落实的用地范围、控制线(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和管控要求,在控规中,应直接落实,不得变相突破或更改。总体规划尚未确定强制性内容用地边界的,应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在控规制定中,落实用地边界,细化管控要求,具体指导土地出让和项目开发建设。
4、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严肃性要求: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评估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查报批。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局部调整应有弹性:在不突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需要调整中心城区用地边界的,如果调整不涉及改变其它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用地处于“发展备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内,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做局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旧城更新地区的规划弹性预留:在旧城更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用地,以及小区绿地、街边绿地等小尺度的绿地(不包括自然生态绿地和公园绿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5、动态维护
强制性内容的管控意图、管控对象、控制界线、控制要求等,随着不同时期的形势任务、政策导向、工作进展、技术进步等变化,要持续进行适应性调整、深化,不断落实到位。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及时评估、检讨。
6、规划督察
当前的规划督察,主要是上对下的监督,重点应围绕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开展,具体包括: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违反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新区、新城、各类园区。
·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的选址和布局。
·在水源地和水系保护范围、基本农田、绿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范围内违反规划控制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要关注的两个倾向:一是拿着总规当控规用,把总规当成“项目合规性”审核的主要依据;二是过于关注细节、过于关注微观层面,而对规划用地范围外设新区新城和园区,控规用地规模超总规等重大违规行为,却视若不见。这会大大削弱规划督察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