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读库
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Less is More,少即是多。每日向用户推送优质法律类文章1至4篇。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新丝路上的检察“列传” ·  昨天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宋志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制度的体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读库

坏人的标准,以及律师能否为坏人辩护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19 06:09

正文

作者:月飞雁。

 

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这在法律圈本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近日某律师接受某位风口浪尖的女性之委托,口水满地,于是乎笔者对此话题有些粗浅的想法,不吐不快。


谁是坏人?


首先,坏人的标准是什么?是触犯刑法的人,还是在民事上负担过错责任的人?亦或是只要在道德评价上得了负面评价的人?如果是前两者,在法院裁判之前,律师怎么知道此人是好是坏? 更何况二审或者再审改判的案件也不鲜见,难道要求律师有预知未来的能力?如果是第三种,那么当大众对此人好坏有不同见解时,如何在冲突中定性?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吗?如此会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更何况社会在评价一个人好与坏时,其判断基础是自己知晓并经个人思维处理过的真相,而并非事情的绝对真相,所以判断的依据是主观的。基于局限的主观性事实而做出的判断,如何保证其客观性?


其次,谁有权界定好人与坏人?在漫漫长河般的发展史中,最早是天判、神判,后来发展到人判。何人来判?法官?当事人?社会主流观点?还是码字的我或者浏览本文的你?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好像需要回到了上面的问题——坏人的标准是什么。笔者平时在新闻上看到热门案件时,也会不自觉地做出道德评价,但这仅仅立足于我所掌握的信息,也仅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而不能断言我的观点是客观真理,和我结论不一样的一定是居心叵次,哪怕最后验证我起初的分析是对的。


所以,坏人的标准本身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更没有认定坏人的有权主体,因此,律师不为坏人辩护不具有可操作性。更何况万事无绝对,好人与坏人并不是泾渭分明,如果一个捐赠过造血干细胞的张三在杀害无辜路人李四的过程中自己也受了重伤,医生该不该抢救张三?如果王五到赵六家辱骂赵六的母亲,赵六给了王五一棒子,王五和赵六恐怕都有错,但谁是坏人呢?可能只是错多错少的问题。


坏人就必须“寡助”?


如果被问到法律的原则是什么,估计大多数法律人首先想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这个原则,就意味着你有权控告,我有权反驳;你有权请律师,我当然也有权请律师。否则强奸、抢劫、杀人等案件都应该成为辩护律师的禁地。但如果所谓的”坏人“不能得到的律师的帮助,那么冤假错案如何平反?如果所谓的”坏人“不能得到的律师的帮助,也许有一天你我也会被站在道德的审判台上的人批得遍体鳞伤而求助无门。


刑法有一条原则叫“罪刑罚相适应”,指的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意味者即使一个人犯了罪,也有他应受的定罪量刑,要根据相应的情节和规则在法律范围内加重、从轻或减轻。如果没有律师,谁去帮助他主张这些情形?


上面提到我们每个人对事实的了解都有局限,同理,法庭上法官对事实的了解也会有局限。法律思想史中有个经典公示:R(规则)ⅩSF(subject fact,主观事实)=D(判决)。因为F(fact)是几乎不可能被完全还原的,因此我们认为的事实只能是SF,但为了最大程度上保证客观,就要最大程度上去发掘真相,使SF无穷趋近于F,因此就需要双方来一场针锋相对的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上的博弈,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激辩中把各方诉求、证据、观点最大程度上铺开给法官看,以便法官能综合更多信息来考量案件。


因此,律师不该帮“坏人”辩护既没有可操作性,也欠缺合理性的法律内核。


律师帮助“坏人”是有必要的,但确并非必须的,因为律师在考量是否代理某个案件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比如是否是自己专攻的领域、案件败诉率高是否会影响社会对其业务水平的评价、收费上是否值得自己上手、是否有一战成名的机会等,哪怕直接原因就是帮助“坏人”会累及自身羽毛,这些都是律师的权利,也都在情理之中。


当我们在怕“坏人”有律师帮忙时,我们在怕什么?


我们在怕律师为了名利使“坏人”不能“赤裸裸”的直面刑罚,我们在怕律师在案子中做手脚让让“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在怕法官听信了“坏人”律师的一面之词而有失公允。


律师是靠专业水平吃饭的职业,为了名利而接受委托合理合法,忠人之事也是题中之义,无可非议,反倒是拿人钱财还不干活的人才更让人头疼吧!


律师在法律限度内帮助委托人,不指使委托人或相关人员做虚假陈述、不伪造证据、不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或律师职业道德的事情,至于结果怎样,由法官判断。就好比一场拔河比赛,两方必然要使出吃奶的劲儿,裁判居中。在此基础上,即使法官判决有所偏颇,那也是法官的事情,不可归责于律师。


行文至此,结论跃然纸上,虽然律师不该为“坏人”辩护的想法是朴素的、反映很多人心声的、出于正义的,但也是有失客观和周全的。律师不是不应该为”坏人“辩护,而是该怎么为“坏人”辩护。


正文完。

 



在不写点东西就难受和害怕在敏感时期被口水淹没的挣扎中,笔者做如下说明:


1、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被划入刑法红线的行为也自然是相对于一般不良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举重以明轻,律师代理“坏人”的民事案件,也无可非议。


2、本文是一篇议论文,只分析论点,不针对个案、个人、个事,亦不涉及事实。本文的论点是“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每一种观点都有其适用的情形,超出论点的猜测请不要强套用于本文。


3、笔者目前不是律师圈中人,和任何一个律所都没有爱恨情仇,更和热点中的当事人八竿子打不着。行文是出于对法律的热忱,凭着的是不甚扎实的法理底子,如果法律前辈们有不同看法,欢迎赐教。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