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是涂尔干另一部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学著作,在《社会分工论》的最后部分他探讨了与社会分工相伴出现的社会失范,而自杀便是其中一种。伴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自杀率也越来越高,写于1897年的《自杀论》便是涂尔干专门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的研究。在书中,作者把自杀分为利己主义的自杀、利他主义的自杀、反常的自杀和其它类型自杀,分析了自杀的社会因素以及和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等。
作者首先对自杀进行了定义,定义的精准对任何学术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前提。“
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
。”作者同时认为,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只不过在引起死亡前被制止了。涂尔干的每部著作都像写论文一样力求处处有依据、结论有出处,在分析由社会因素导致的社会自杀率变化之前,他先聚焦在非社会因素(心理变态、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自然因素与仿效)和自杀的关联,把非社会原因分为心理和自然环境两类,在厘清这些因素后,便能层层论述社会发展对自杀率的影响。
自杀与心理变态
有不少人认为自杀与精神疾病有关,涂尔干首先考察的就是自杀到底算不算精神病的一种。在欧洲当时各国关于自杀统计的资料中,自杀人数在各个国家之间有明显差异,这与某些疾病的分布很相似。有的疾病的年发生率在某个社会里相对稳定、但在不同民族中又有明显差异,在精神疾病里,精神错乱就属于此类。有许多精神病医生认为自杀表现出精神错乱的全部特征,但也并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证据证明这个观点。当然有部分自杀是由精神错乱导致,医生把这类自杀分成狂躁性自杀(出于多变的幻觉),忧郁性自杀(由绝望导致的固定幻觉)、强迫性(焦虑性)自杀、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虽然有一部分自杀与精神错乱有关,但有数量很多的自杀不是精神错乱的自杀,这些自杀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且不完全是出于幻觉。“
就像错觉和幻觉不同于正常的感觉、不由自主的冲动不同于有意识的行为一样
”,“
因此,我们不能把自杀和精神错乱这样紧密的联系起来,除非故意缩小这两个名词的含义
”。
也有人把自杀列为偏执狂,但医学本身就对是否存在偏执狂有所争议,因为神经官能不可能单独作用,局部问题一定会影响整体。涂尔干总结说,如果精神上的缺陷不能局部化,那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偏执狂,因此自杀也就不是偏执狂。
在考虑了这些精神疾病的情况后,涂尔干发现没有任何人们口中的精神变态和自杀保持有规律的和不容置疑的关系。
自杀与正常心理、种族、遗传
有自杀倾向的人除了有部分跟精神错乱有关,还有很大数量上是基于正常心理考虑过后做出的行为。在对心理特点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通常倾向于认为不同的种族存在各自的身心特点,比如欧洲的几大人种,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族、斯拉夫族和乌拉尔-阿尔泰族,但经研究发现种族和自杀毫不相干。但“种族”一词对生物学家和现在人们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今天人们称之为种族的这些比较有限的群体似乎只是一些民族或民族社会,是由文化而不是由血缘联系在一起的兄弟,这样设想的种族最后都和国籍混为一谈
”。在这个概念下,有统计资料显示在欧洲地区,德意志人中的自杀人数是最多的,原因不在于血统而在于他们受到的文明熏陶。
之所以认为自杀与种族有关,是有种理论认为自杀是遗传的,只有这样才会和种族特点联系在一起。但我们应该明确,对那些遗传疾病来说,遗传的并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有利于疾病发展的体质。经对种种案例的分析,涂尔干认为我们只能证明自杀在群体里有很强的感染力,却并不能说明自杀是遗传的。
自杀与种族、遗传并无决定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