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微商行业发展,夯实行业自律基础,落实互联网相关新法新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互联网环境,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微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了《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
总则
【微商及服务者】本规范所称微商行业,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直销或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
微商服务者是指从事微商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及分销商】利用互联网通过代理销售供应商商品和服务,获取佣金或分成的微商服务者为分销商。
向分销商提供代理的商品或服务,最终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为供应商。
【主体登记及备案】微商服务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从事微商服务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微商服务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身份认证】微商服务者应向所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填写完整准确的个人或企业信息。
微商服务者为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应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副本照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手机号码、对公银行账号等信息;
微商服务者为个人的,应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有效手机号码、注册用户的银行卡号等信息。
微商服务者真实身份认证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相关已认证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信息公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微商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微商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信息公示】微商进行业务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微商记录保存】微商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微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微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支付、辅助服务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支付完成、辅助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信息安全】微商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微商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微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安宁权】微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更正权】消费者发现微商违法或违约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微商及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微商及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微商交易范围
【交易范围】微商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微商方式进行交易。
1.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微商相关规则规范禁止出售的商品。
2.微商不得在商品或服务展示页面、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微博、朋友圈、互联网直播、搜索排行、广告联盟展示页面、互联网音视频、论坛、公众号等互联网线上和线下发布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禁售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3.微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禁售商品管理措施。
4.微商发布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的,须符合特定的发布规范。
【禁止交易类别】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6.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2.剧毒化学品;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烟花爆竹;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5.网络低俗信息、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及相关验证、读取设备。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7.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8.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1.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国产药品;
2.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国产药品;
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4.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
5.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6.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
7.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
8.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3.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及代写论文服务;
4.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5.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6.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7.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8.商品信息中带有抽奖等字样或实际交易中为抽奖性质的商品。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通过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商品或信息;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各类短信、邮件、IM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6.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7.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0.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1.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2.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3.食用盐。
(十一)虚拟类
1.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7.网络账户死保账号、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
8.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
9.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10.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11.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2.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十二)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3.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
4.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5.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6.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7.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8.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9.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
10.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其他不符合微商规则要求的商品。
特别微商类别规范
【网络食品交易】从事网络食品微商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网络食品微商服务,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网络食品微商经营者应当将网络销售途径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微商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及时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生鲜类】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微商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微商在做生鲜类商品服务时,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导致生鲜类商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死亡情形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消费者承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品包装】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特殊类产品】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微商交易模式
【代理模式】供应商机构利用线上或线下招募微商,由代理商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微商以合法的方式获得授权机构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权的,可以依法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权和分销权。
【分销微商】微商成为分销商的,应依法取得供应商合法授权。
供应商有权利管理名下分销商,分销商有权选择自己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准确描述商品和服务信息、库存等信息,保证分销商成功顺利的完成分销工作;分销商应积极维护供应商,真实准确分销商品,严禁恶意分销等情况。
【转发销售】微商可以通过转发提成的方式获取佣金赚钱。转发销售模式中,代理微商可以将商品服务转发形成相关购买的特定链接,,当有消费者通过该微商分享的链接成功购买商品时,则可以获取相应的商品佣金。
【解除代理】当分销商或者供应商想要解除分销关系时,可自主发起解除合作操作,实时生效,单方同意解除分销关系即可,无需对方确认。解除分销关系之后,尚未结算部分的佣金将正常进行结算,分销关系解除后,消费者尚未完成的订单将正常有效。
【退款】当消费者发起退款时,进行全额退款,退回到消费者支付账户中。成功完成订单7天内退款的,转发销售的微商无法获取佣金;成功完成订单7天后退款的,转发销售的微商获取佣金,由卖家承担全部金额退款。
因非微商原因造成的消费者退款(七天无理由退货除外),由供应商承担全部金额退款,微商分销商享有佣金。
【传销禁止】微商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微商传销是指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特点】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分销模式达到三级以上,且以发展人员数量或加盟费为牟利点的。
【微商传销类型】
(一)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以入门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认购商品、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级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变相交纳的费用的,或来自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等名义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经营者规范
【内部管理】微商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切实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行为界限】微商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超出法定或约定的经营类目范围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违规使用第三方社交平台、交易平台、支付平台;
(四)虚假陈述商品信息,或误导消费者判断的信息;
(五)违背诚信,不履行交易承诺;
(六)虚假交易、刷信、虚假评论、虚假订单;
(七)非法分销、传销;
(八)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促进或诱导他人排斥正常商业竞争的行为,或为前述行为的传播提供便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代理协议】供应商应与微商服务者签订书面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载明供应商和微商服务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供应商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代理协议的微商服务行为,供应商承担代理法律后果,能够证明微商行为与自己无关的除外。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供应商追认,供应商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微商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微商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微商和第三人串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的,由微商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微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微商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微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供应商名义从事微商服务的,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微商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连带责任】微商知道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违规,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供应商知道微商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微商和供应商负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微商销售和宣传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他人合法人格权等权利。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
(二)假冒专利;
(三)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微商宣传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进行宣传: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作品进行宣传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宣传的;
(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进行宣传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进行宣传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进行宣传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进行宣传的;
(八)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进行宣传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违法宣传行为。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微商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微商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低于成本销售】微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回扣】微商的供应商或分销商销售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搭售】微商的供应商和分销商销售商品和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有奖销售】微商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损害商誉】微商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微商合同
【合同主体】微商与供应商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微商和供应商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包装方式;
(五)价款或者报酬、结算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微商的广告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消费者明确表达要约前,微商要约邀请可以撤回。
【要约】消费者按照微商的要约邀请,通过互联网线上线下的意思表示达成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意愿为要约。
要约到达发布商业信息的微商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微商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协议,或商品或服务进入发货程序,或消费者已经付款,均视为微商对消费者达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协议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微商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每笔交易两千元以下的,可以认为符合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微商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微商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无效】下列微商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微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微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提示】微商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微商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作出说明。
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格式条款的限制】微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微商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微商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微商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合同履行】微商与消费者之间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标的物风险】微商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微商承担,交付之后由消费者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消费者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微商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微商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消费者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微商承担
【标的物检验】消费者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微商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的,消费者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微商。消费者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消费者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微商。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微商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微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消费者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消费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消费者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履行争议】因消费者未收到货产生的争议,交易做退款处理,但微商可以证明消费者自认收到商品的除外。
海外代购
【海外代购】代购服务,是指微商根据消费者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则该交易不视为代购服务交易。
【告知义务】微商发布代购信息时,应当按照商品发布规范对所代购的商品进行描述,并对自身和厂家对代购商品的售后服务政策、代购涉及的代理费、运费等进行完整的描述。微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政策低于厂家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并取得同意。
微商未对自身和厂家所提供的代购商品的售后服务政策进行说明,或者微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政策低于厂家但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导致商品无法享受售后服务的,交易做退货退款处理。
商品在退货过程中非因消费者责任导致商品被境内外海关没收、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相应风险由微商承担。
【海关风险】代购商品运输需要经过海关的,微商应确保代购商品符合相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代购商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商品被海关没收、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相应的风险由微商承担。
微商应对通关手续和可能发生的其他通关费用等事项进行描述。若通关手续中包含了境内法定税费的,则该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对通关手续和其他通关费用等事项进行描述的,由微商负责办理通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因微商怠于或拒绝办理通关手续,由此可能产生的通关滞货费用(如额外运费、相应仓储、保管费等)及商品灭失风险均由微商承担。
办理通关手续需要消费者协助的,消费者应当提供相应协助。因消费者怠于或拒绝提供协助导致商品无法办理通关手续的,由此可能产生的通关滞货费用(如额外运费、相应仓储、保管费等)及商品灭失风险均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义务】代购服务过程中,若约定的发货时间未到,而微商已产生实质代购行为的,则微商有权拒绝消费者未收到货的退款申请,但微商明确表明不履行代购服务的除外。
若微商已依约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商品的,相应风险由消费者承担;但商品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物流公司原因导致物流延迟或通关滞货的,自发货之日起六十日后,消费者尚未收到商品,交易可退款处理,货物风险由微商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般原则】微商服务应明码实价。微商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微商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微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提示义务】微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微商组织与自律】微商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微商组织调解的,微商组织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微商组织应予协助。
【先行赔付】鼓励微商组织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公平、公正、透明地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示,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诚信经营。
鼓励微商组织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消费者纠纷处理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措施。
鼓励微商优先考虑与有先行赔付的微商组织或网络交易平台合作。
【信誉保证】微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发票】微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微商必须出具。
【召回】微商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承诺与瑕疵】微商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微商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举证责任倒置】微商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微商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瑕疵退货】微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微商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微商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后悔权】微商服务中,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个人定制类商品;
(二)鲜活易腐类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报纸期刊类商品;
(五)服装鞋帽类商品因个人原因造成商品损坏的(如自行修改尺寸、已洗涤、皮具打油、刺绣、长时间穿着、体味及香水污染);
(六)内衣裤、泳衣、短袜/打底袜/丝袜/美腿袜、塑身裤、塑身连体衣、乳贴、插片/胸垫等贴身商品;
(七)钻石、黄金、贵金属、单值超过1000元的珠宝首饰及个人配饰类产品;
(八)食品、药品、保健品、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
(九)成人用品/避孕/计生用品类、宠物食品及用品和宠物服饰及配件、口罩、吸氧管等拆封后不宜退货;
(十)无法保证退回商品完好的(如洗标剪掉、遗失、吊牌遗失、防伪码遗失或已刮开)。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微商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无理由退货后的产品再次销售时,微商应向消费者明示该商品被退货的情况。
【预付款消费】微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惩罚性赔偿】微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微商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微商依照消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微商商业性信息及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类型】微商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业信息属于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主】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发布者】微商为自己产品或服务发布互联网广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二)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四)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广告代言】微商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对保健食品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标识】微商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微商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广告禁止】微商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处方类和烟草广告。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十三)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虚假广告】微商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微商发布医疗类广告需要事先获得省级医疗主管部门许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类广告】微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农药类】微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酒类】微商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教育类】微商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投资类】微商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房地产】微商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农用品】微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食品类】微商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包括:
(一)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销售食品的标签或标识一致;
(二)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等应当真实有效;
(三)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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