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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社会学研究》储卉娟:社会学如何研究警察——美国警察与社会研究述评

Political理论志  · 公众号  ·  · 2021-02-08 09:30

正文

社会学如何研究警察——美国警察与社会研究述评

文章简介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系统进入警察研究,带动了警察社会学与警务改革的双重发展。本文尝试回到这一知识领域兴起的具体情境,将警察与社会的研究成果与脉络重新放入警务提升运动的社会背景之中,探究社会学如何开始对警察的研究,造就了哪些重要的知识系统,以及这些知识如何进入警察制度的内部改革。本文旨在具体展现社会学研究与警务改革的互相促进,深刻理解全世界范围内铺开的新警务模式及其带来的治理变革,并展望中国社会学研究警察领域的核心问题与理论空间。


学人简介 储卉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文献来源 :《社会学研究》2019年01期

Rainbow 6: Siege

作为一项舶来制度,警察在中国的发展已过百年。自1901年清政府在京师设立“善后协巡营”,1902年袁世凯在天津设立地方“巡警分局”(韩延龙,1993),这种国家统一权力控制、科层制运作的治安组织,便逐渐吸收和取代了传统社会的里甲、保甲、乡绅、地方精英等治理方式(瞿同祖,2003/1962;费孝通、吴晗;2013/1988),成为国家权力和民众生活直面接触的重要力量。
如今,中国警察与国家治理、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正进入最复杂的阶段。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和中国社会转型的深化,国家治理目标日趋多元,科技的发展不断刷新个体与公共生活之间的界限,城乡流动与关系再造带来各种新型矛盾,处于政府与民众接触地带的警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危机。近些年来有关警察的现实争议频发,也从经验层面清晰地表明目前警察与社会关系之复杂诡谲。
在此背景下,着眼警察与社会间关系的警务社会学,开始逐渐受到中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组织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社会运动等多种视角被广泛应用于警务实践的研究,警察组织、警察行动和警务过程成为社会学家关注的新田野,为理解我国基层政府和社会互动提供了大量新鲜案例。
然而,同样是在全球化、城市化、公共安全复杂化的新社会情境下,《警察与社会》杂志(Police and Society)于2015-2016年组织刊发“重返经典”(Revisiting the Classics)系列评论,却呼吁埋首细节与概念的专业研究者暂缓田野,重返学科最初的问题意识,重新思考学科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社会学为何要将警察研究纳入自身的研究领域?除了扩大学科的经验版图、制造专业化的知识成果之外,社会学研究究竟能够为实践中的警察发展与改革提供什么(Reiner,2015;O’Malley,2015;Waddington,2015;Greene,2015;Loftus,2016;Ponsaers,2016;Newburn,2016;Holdaway,2016)?
除了提醒研究者特别关注“知识是为了谁”之外,这一系列评论对于我国的警务社会学发展还具有特别的启发意义:如果说警务社会学的基本视角、概念与理论皆是社会学家在美国警务实践中发展而来的,始终带有强烈的介入/改革现实的意图,那么,在将其直接应用于分析我国的经验与实践之前,我们理当先充分认知这一知识系统与所在社会之间的关联,方可为发展基于我国本土传统与实践的警务社会学提供必要的比较基础。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尝试系统梳理美国警察与社会研究的历史脉络,将其放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警务提升运动(the movement of policing into prominence)的社会背景之中,探究以下问题:1)社会学何时以及如何开始对警察的研究;2)社会学对警察的研究造就了哪些重要的知识系统;3)这些知识是否以及如何进入警察制度的内部改革。通过对警察与社会研究内在发展理路的梳理,本文希望能够具体展现社会学研究与警务改革互相促进的过程,从而更深刻地理解目前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铺开的新警务模式,其背后的社会模式、价值预设,以及其所期望带来的治理变革。

一、社会学的加入:一次反职业化的努力

20世纪40年代后期,韦斯特利在美国学术史上首次采用社会学实地观察法研究警察的日常工作,他在印第安纳州的调查发现,警察的任务主要并不是打击犯罪,而是承担包括处理醉汉、疯子、死尸等在内的“脏活累活零散活儿”(Westley,1953,1970)。这次调查带动了社会科学研究者对警务工作的实践性探索,到60年代,以警察为田野的研究在美国已经蔚然成风(Greene,2010)。
然而,从已经成型的研究脉络回溯,并不能回答社会学为何要选择进入警察领域开始相关研究,为何又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吸引了众多研究者的目光,警察社会学的对话对象是谁,社会学的加入对于警察研究究竟带来了怎样的改变等一系列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目光拉回到20世纪50年代之前。
(一)背景:美国警察科学的兴起
在社会学进入警察领域之前的知识体系中,警察科学(science of police)位于绝对的中心位置,它是近代工业化与城市化促生现代城市警察制度后的又一次重大发展。
作为犯罪控制和秩序维持的活动,警务(policing)可以被追溯到早期国家出现的时刻(恩格斯,2003/1884),但“人、职业、组织机构”合一的现代警察制度(police),则起源于工业革命之后的城市治理转型(Henry & Smith,2007),在18世纪与19世纪早期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分支繁荣一时(马垚尔等,2012:263-293)。工业革命带来陌生人社会的兴起,终结了以固定人口结构和长期共同居住为基础的治安官制度(Novak,1989)。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改进大伦敦及附近警察法案”,建立新型警察组织,以取代日益失效的守夜人。几乎同时,1844年,纽约州选择参考伦敦模式,率先建立城市全天候防范警察。波士顿、费城等主要城市也都陆续跟进,设立城市警察(Walker,1983)。
早期的美国警察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化倾向”(Kelling & Moore,1988):警察由警监委员会管理,必须来自所在街区,由选区议员提名,由选举产生的市长任命,以服务社区为主要工作职能。研究者将此时的警察描述为“政治技工”:警察和政治家的利益紧密联系,各选区政治家借由人事权对警官的行动施加终极影响。
城市政治局面错综复杂,利益斗争随时存在,警察因此深陷因政治干预而产生的腐败泥潭(Fogelson,1977)。为解除积弊,新城市精英和力图消除腐败的新一代警察管理者希望警察从市政府中独立出来,发展成一个自治、高效且受人尊敬的职业。二者共同呼吁一种“独立警察”的抽象理念,由此促成了19世纪末警察知识体系的第一次重要发展——警察科学(science of police)形成。
警察科学几乎迅速重写了关于警察的一切概念(兰沃西、特拉维斯,2004):
第一,警察的工作被重新描述。新的工作描述认为,警察工作需要特殊的培训、技巧或能力,警察成员要致力献身于警察事业,必须在工作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在职业化的倡导下,警察的职责被重新定位。警察机构变成了执法机构,他们的目的是控制犯罪。
第二,控制犯罪的专业知识得到空前的重视。1893年,全国警察局长联盟召开第一次会议,并逐渐演变成国际警察局局长协会。通过会议逐渐发展起以专业知识为内容的警察科学,主要研究警官的专门管理问题。同一时期欧洲兴起的犯罪学也在美国迅速流行开来,强调用各种科学和专门知识来推进侦查和控制犯罪。
第三,警察组织逐渐发展成独立而专门的领域。管理者协会的建立,促进了警察内部职业身份的发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领导。行政管理方面,开始制定选拔警察和晋升的行政程序。行政能力测试被采用作为提高警察人员素质的第一步,来源随意性被最大限制,精英化趋势非常明显。
第四,警察的自我认同随之发生了转变。警官开始逐渐将自己视作特殊职业群体,认同自己的独立职业身份,而非政治家的附庸。
第五,努力扭转公众对警察形象的认识。1908年,“现代警察管理之父”伍尔莫在伯克利设立了第一家培训助理执法官的警察学校,聘请大学教授授课;增加了警察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科学的犯罪侦查实验室,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培养警察课程,努力增加警察作为一项专门性职业的形象。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之后,警察成功地从最初的腐败泥沼变成了光芒四射的职业,而到了1960年,无论是警察还是普通公众都已普遍相信,警察不再是一个零碎的工作,而是职业,是控制犯罪的专家。
(二)20世纪60年代:警察科学的社会性危机
警察职业化的成功和警察科学的确立却意外地改变了警察和公众的关系。职业警察成功脱离了社区和公众(Walker,1983),被纳入高度科层化的官僚体系,以控制犯罪为主要职能,追求以法律标准或其他明确准则为基础的普遍主义理性决策。与此同时,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却进入了历史上最迷茫的时期。民权运动、反越游行、学生罢课和暴乱此起彼伏。大法官沃伦领导下的美国最高法院发起正当程序革命,以积极司法突破旧社会秩序,在一系列判例中重新界定公民权利(图宾,2010),而其早期的相当多判例都涉及职业化的警察,判定警察的行为失当。
时代的变化使得刚刚完成职业化的警察陷入了巨大的社会性危机。一方面,在新的职业设定里他们必须站在政府的一边,抗拒对任何利益群体的偏向性,扮演维持秩序者的角色,却会因此受到来自司法和社会的抵制;另一方面,混乱社会里犯罪率持续上升,对职业化队伍的效率和效力都带来了威胁。警察的尴尬在社会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醒目,为了应对各种张力和压力,警察的社会面目(social facet)变得自我矛盾,关于其职能的讨论重新走向政治化(Reiner,2000)。
警察所面临的困境也是处在变革时期的整个法律领域的困境。如何看待既有的法律,法律如何对待社会的演变,如何在法律内部嵌入社会演变的机制?在这一背景下,法律与社会运动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第一批法律实证主义学者开始研究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试图通过减少差距来对法律实施进行改善。被设定为法律执行者的警察部门也被深深地卷入了这场知识运动。
如果说民权运动改变了警察开展工作的社会情境,正当程序革命逼迫警察重新思考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则给了警察部门一个新的机会,通过专业知识的范式更新,重新认识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自己的行动界限以及自身行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然而,之前数十年新兴的警察科学和犯罪学,从本质上来说只是提高专业技能,增加执法效率,而无法帮助这时的警察部门理解其所面对的社会困境。
警察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警察与社区之间究竟是何关系?警察可以扮演何种社会角色,正在扮演何种角色,又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这些问题需要一种全新的、面向经验、实证取向的研究来加以回答。
(三)反思警察科学:社会学的加入
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学进入警察研究时的背景:这不是一次填补空白的纯粹学术扩张,而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和警察部门的共同需求决定的范式更新。
首先,新范式要求重新理解警察工作的真相。1962年,班顿在美国南部对三处警察局展开调查(Reiner,2015),发现尽管警方的确会处理很多暴力案件,但他们实际上仍面对着大量的非执法性服务工作;1964年,班顿(Banton,1964)综合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城市警察分局的田野资料,发表《社区中的警官》(The Policeman in the Community),通过对警察工作日程记录的查阅以及对警察小队长、新警察和巡警的访谈,发现英国警察的日常工作往往很少与犯罪相关,甚至几乎完全与犯罪无关,各种琐碎的服务性工作占据了警察绝大多数的时间。之后他在美国进行的研究也显示,现实和职业化、专业化的警察想象相去甚远。无论英美,对于治安的维持仍然构成警察的最主要活动,警察更多扮演着“治安维护者”而非“执法者”(law officer)的角色。
其次,新范式也要求重新理解警察的职业文化。1966年,斯科尔尼克(Skolnick,1966)发表《无需审判的正义》(Justice Without Trial),将对警察工作的观察推向社会心理层面。实地调查发现,警察职责中包含着两个关键性的变量——危险和权威,这使得警察往往很多疑,要求他人服从权威,而且愤世嫉俗而冷漠。这种工作环境导致警察文化很可能围绕猜疑、内部团结与外部隔离、保守主义的特点而展开。“警察,作为其社会地位综合特点的产物,倾向于形成他们自己独特的看待世界的方式,并通过这种认知透镜来看待各种局面和事情”(转引自薛向君,2010:143)。斯科尔尼克将此称为警察的“工作人格”。工作人格概念的提出极大地挑战了职业化时期关于警察遴选、培训的基本假设。要改变不良的警察文化,重点不在于挑选适合这一职业的人,而是要转变职业构建的“认知透镜”,防止愤世嫉俗、冷漠等人格在工作中生成。
再次,新范式要求重新理解警察行为与所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1968年,威尔逊(Wilson,1968)出版《警察行动的种类》(Varieties of Police Behaviors)一书,从更加广阔的社会结构角度来理解警察的个人行为。他观察和记录了八个社区内巡警处理日常事务的方式,发现虽然巡警的职能都是执行法律、提供服务和维持秩序,但不同社区内警官解决警务问题的方式却会有所不同。威尔逊最初的研究重点是警官个人的角色及其行为选择,但很快他就发现,警官做出决策的模式与所在组织的风格密切相关,而警察机构的风格则受其所处社区的人口特点、所在城市中的政府形式影响。
从韦斯特利到威尔逊,参与观察法支配了这一时期的对警察的社会学研究工作,催生了一批重要的田野观察,关于警察的全新认知开始在社会学家的努力中逐渐成型:警察到底在做什么;是谁决定着他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他们如何对待自己的工作,哪些因素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性格类型?透过社会学家的工作,人们逐渐发现,尽管在大众的认知——甚至是警察自己的认知中——警察的主要职责已经变成打击犯罪、惩处恶行的英雄,但实际上,维持治安、处理巡逻中出现的突发状况,以及零零碎碎的服务型事务仍然是警察工作的主体。治安维护和服务性工作不但占据了警察最多的精力,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众对于警察及其背后整个国家的法律与行政体系的评价。同时,警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并不总是以法律为依据。多元行为模式的存在既是社会(人口、政治、文化等因素)对警察工作发生影响的体现,也是警察工作必须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必然结果。
(四)社会学为警察研究带来了什么?
除了带来实际经验上的冲击之外,重新阅读早期警察社会学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学家的加入将当时社会学界流行的、不同于警察科学的潜在社会性假设带入了警察研究,强有力地重塑了后续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和研究视角。
首先,引入社会控制理论使警察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受到更多关注。与警察科学所极力营造的“专业打击犯罪”形象相反,社会学家更看重警察日常活动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威尔逊指出,与其说是执行法律的职责界定了警察的角色,不如说是维持秩序界定了警察的角色。什么是秩序则是一个认识和社会习惯的问题,并非由法律规定的固定状态。因此,警察必须依赖公众的预期和认识来界定什么是秩序(Wilson,1968)。在社会控制视角之下,警察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再次回到研究者视野之中,成为核心问题。
其次,关注点逐渐从犯罪转向越轨行为,研究者得以摆脱“犯罪—惩罚”的固有思维定势,转向对越轨之社会机制的讨论。来自当时芝加哥学派的越轨研究(Goffman,1961;Becker,1963)推动从社会互动的层面去思索生活实践中的日常与反常。此时进入警务领域的社会学家非常明显地受到这一风潮的深刻影响,将正在逐渐形成的“控制犯罪的专业者”也看作是警察被贴上的社会标签,将一直以来以社会控制机构的强势者形象出现的警察推到了社会控制的对象位置,对其进行反标签的操作。
基于以上问题意识和研究视角,社会学在进入警察研究的最初时刻已然构成了整个政治和警察领域内职业化努力的对立面。在政治改革和警察管理者努力为警察赋予独立的控制犯罪专家身份的同时,社会学家反其道而行之,进入警察的日常实践,试图揭示正在发生的警察的真正“工作内容”与“社会角色”。
最后,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复杂关系构成了警察与社会关系探讨的新范式。犯罪学与警察科学将警察研究的关键主题设定为管理与技术,而社会学则将主题改写为外在结构与警察行动之间的张力。国家和社区代表了结构性的力量,警察的日常行动则展现着实践的发生形式。究竟是结构决定了角色和行动模式,还是行动本身塑造了警察所置身的社会结构,成为警察研究新的重要主题,也开启了将警察制度设计与行为干预放入宏观社会结构之内进行探讨的新路径。

二、美国警察与社会研究:一个逐渐扩展的新知识体系

沿着反职业化、揭示警察实践机制的路线,美国的警察与社会研究至今已发展出极度丰富多彩的面相,各主要社会学分支与警察研究都存在重要的交叉领域,形成了一个异常庞杂的知识体系。通常来说,研究者倾向于采用主题概括的方式来实现通盘把握,例如卡恩(Cain,1979)指出,社会学家进入警察研究之后,涌现出五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警察与公民权,警察组织,警察与越轨行为,警察与社区,警务政治(社区控制、警察制度化、警察与国家、历史与比较研究)。这种以主题为线索的归纳有助于归类,但也往往导致主题先行式的脉络梳理,以梳理者自身的研究兴趣来导引既往的研究。本文将尝试改变归纳思路,以关键研究视角为分类标准,重新整理警察与社会研究的主题与发现,具体展现警察研究与社会学各分支研究之间的交叉状况,同时突出时间线索,在文献发展历程中追溯研究视角的分化和发展过程,展现社会学如何以其丰富的研究视角不断拓宽警察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认识,并最终形成今天所见的新知识体系。研究视角隐含着研究者对于何为关键主题的价值判断,而时间线索的加入则能够帮助我们重建学术知识与时代发展、关键主题之间的关系。
总体而言,美国的警察与社会研究从历史社会学视角发端,将研究重点从警察的实践行动机制扩展到警察与更复杂的历史社会问题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随着警察职业在政府城市治理过程中地位的增强,政治社会学和城市社会学视角日益变得重要。当警察组织不断扩大、分化、多元化和专业化之际,组织社会学和职业社会学视角逐渐成为经验研究的主流,最终形成一个囊括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的警务社会学知识体系。
(一)作为基础的历史社会学视角
历史社会学视角的加入大大拓宽了社会学讨论警察问题的宏观视野。早期社会学家讨论警察与社会的关系多采取朴素的参与观察法,虽然挖掘了实践中的丰富细节,却导致问题意识相对狭窄,严重受制于当时主流社会学界的热点,更多表现为一种“外部视角”,无法从“内部视角”观察和回应警察制度本身存在的困境。20世纪80年代之后,部分研究者转向警察制度历史本身。采取历史分析法并非出于考古的兴趣,而是为了认识长时段内的警察变化,发现变化的机制与模式,进而借此评价以往的改革以及预测未来(Walker,1983:2)。在历史社会学的视角下,警察与社会研究发展出两套不同走向的研究体系,即横向历史比较与纵向历史演化。
横向历史比较将美国警察的发展史置入近现代国家兴起的图景之中,观察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国家形态与政治需求背景下,警察制度如何被发明、采纳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的国家管理和社会治安需求。研究者通过对不同地区——例如英国(Critchley,1967)、意大利(Davis,1988)、法国(Stead,1983)、日本(Westney,1987)——的历史分析发现,警察兴起这一“社会事实”关联着现代化早期的三大核心问题:在权力集中的需求迅速发展的19世纪,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与传统所根植于其中的地方权力之间的力量消长;制度设计时在保障个人自由与管理社会秩序之间的具体权衡;新崛起的现代国家为自身所设定的职能目标。
纵向历史讨论则专注美国警察历史,致力于讨论不同历史时期的特色,判断警察演化的方向与动力机制。受到涂尔干(2000/1893)关于工业社会与社会控制演化相关性论断的启发,伦德曼(Lundman,1980)将警察类型与社会团结形式结合,启发了一系列有关警察演化模型的研究。研究者认为警察的发展与社会团结机制变化之下社会的组织形式发展有关,现代警察的出现可以理解为社会日益复杂过程的一个部分。随着社会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发展,社会组织形式日益分工或专业化,社会控制的权力逐渐转移到精英手中,出于对犯罪率提高带来社会秩序混乱的恐惧,社会精英决定设定一个特殊的机构来掌握警察权力,挑选一批人专任警察,警察随之从非正式警务向正式警务演变,逐渐走向职业化。
经过研究者的努力,历史社会学视角发展出了一套关于发生学和动力学的知识体系,更具有结构性的观点超越了早期警察社会学家对互动与实践的关注,成功地将警察问题的讨论拉入一个更为广阔的时空背景:近代国家的崛起,工业社会的巨变。关于警察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学家能够不再局限于讨论“实践中的警察究竟怎么工作,扮演什么角色”,而是呈现出更多的可能性:关照警察制度背后复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何使得警察成为一个关键的政治社会学问题;警察的工作如何在自由与管控间调整,成为城市社会学中讨论发展与治理的重要维度;警察组织如何设定、如何维持、如何变迁,组织的集权化与分权化会如何影响警察与社会的关系,成为组织社会学关注的重点;最后,职业社会学家接续伦德曼等人的关注,开始讨论当警察最终形成一个职业之后,这个职业如何发展、维持、演化?这个职业究竟塑造了怎样的从业人员,又进而如何塑造了相关的职业文化与价值系统?
简而言之,历史社会学视角的引入使得“警察与社会”这一题目能够包容来自更多分支学科的关注,使得警察与社会研究真正成为一个交叉性的社会学研究领域,以下将分类详述之。
(二)国家与社会之间:政治社会学视角
政治社会学致力于探讨警务领域内的政治性议题,从现代国家与公共生活的关系及其变迁这一核心问题出发,对警察与社会问题的探讨先后集中在三个主题:警察与国家,警察与精英权力分配,警察与社会运动。
1.警察与国家
早期社会学家主要受到社会控制理论的影响,强调警察对犯罪的功能性应对和对越轨行为的反应,关注警察控制犯罪背后的社会秩序维护功能(Sutherland,1973;Sampson & Laub,1993),以及“警察”标签背后的社会控制实践(Banton,1964)。这种研究虽然成功地将社会学视角代入了警察与社会研究,却忽略了警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福柯对现代权力特性和演变的研究,特别是“规训”和“治理术”概念的提出,为重新理解警察、国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经由惩罚和监狱的改造,现代国家的权力运行从公开的、暴力的、身体性的转变成为精神性的微观管控(Deflem,1997),新的社会控制看重对人的重新塑造、训练和服从,从而完成对社会和个体的矫正和控制。在福柯看来,这种权力的积极特性源自于现代牧领式国家的兴起,国家和法律不再被理解为对公民的压制和束缚,而是带领民众走向健康、丰盛未来的积极力量。作为国家的社会控制力量、法律的执行者,警察因此必然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社会学家在实践中所观察到的琐碎工作则是治理性警察制度的必然结果。
受到福柯的启发,科恩(Cohen,1985)提出了关于社会控制的新观点,认为警察的崛起和发展意味着社会控制的历史性转变,而前后的控制手段、目标上的差异构成了我们深入理解国家变迁的重要进路。关于社会控制的新理解激发了一系列从警察与国家深层关系入手的研究,例如私人和公共警务、警察与空间治理、警察与夫妻关系、移民管理、警察与国家建设,等等(戴弗雷姆,2010:223-245)。
2.警察与精英权力分配
体现警察权力在国家与资本之间分配的私人警察研究尤其为人瞩目。私人警察包括各种私人经营和私人出资的安全机构和保安机构,其历史比专业警察更悠久。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邻里守望就是一种私人警察制度。早在18世纪中期,美国西部边疆就建立了民间治安维持会,既向社区提供廉价执法,也帮助树立规范预期。南部殖民地通过建立巡逻队的立法,成员享有控制平民的权力,主要是控制黑人(Williams & Murphy,1990)。直到19世纪80年代公共警察制度兴起之后,社区精英才退出对本地社会的直接管理,转而凭借对警察的政治性控制来行使权力(Conley,1984)。经过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警察进步和职业化改革,警察的管理权基本收归集权化的警察管理者和市政厅,在新的权力格局下,社会力量只能以公共服务的消费者身份接受服务。
私人警察的衰落无疑是现代国家兴起的结果,而它在20世纪中期之后的蓬勃发展——20世纪80年代美国“私人保安的发展已经超过了公共警察”(Reiss,1988)——看似是历史传统的复兴,实则是国家之外的力量对公共警察暴露出来的局限的反应。政治社会学研究私人警察,主要是关注不同类型的精英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境中如何分享管理公共生活的权力,并考察由此带来的治理机制转型。
20世纪40年代犯罪率不断上升,公共警察无法有效完成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承诺,促使企业和个人打破权力垄断,日益依赖私人保安措施和私人警察。到80年代,公共警察甚至以合同警务(Contract Policing)的方式雇佣私人保安公司作为附属协助机构(Shearing & Stenning,1983)。资本借由保安公司加入到公共生活管理的权力体系当中,也使得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更趋复杂。
通过对私人警察体系的研究,政治社会学家对福柯的治理式全能国家趋势提出了质疑和补充。围绕私人警察的职能、作用和实践机制,在国家治理层面出现了“监管式国家”(regulatory state)与“后监管式国家”(post-regulatory state)的争论(Crawford,2006)。“监管式国家”理论强调福柯式的国家模式(科层制的公共福利国家)依然有效,资本依附于国家,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的张力仍是核心张力。“后监管式国家”理论则强调治理过程中非国家行动者正在加入,认为一种新国家模式(去国家化的、借助社会网络和新权力联盟的治理机构)正在被广泛实践,在这种模式背后是监管式资本主义(regulatory capitalism,见Levi-Faur,2005)的崛起,而警务领域内私人警察的复兴与资本的加入正是国家治理转型的一个突出信号。
3.警察与社会运动
在权力结构和治理转型的过程中,警察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日益凸显。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在西方社会历史悠久,警察如何处理公民抗议成为政治社会学家捕捉的最新研究主题。20世纪90年代开始,政治社会学家开始用大规模跨国数据来讨论针对社会运动的警务活动的目标(Poe & Tate,1994;Davenport,1995),记录和分析干涉社会运动过程中的警察行为(Waddington,1992)。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波特和莱特(Porta & Reiter,1998)从社会学的角度将警察界定为国家对社会运动的体制性反应,对警察工作和行为模式的讨论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生成性关系。例如,在民主国家中,警察必须在维护法律现有秩序和保护个人自由、公民政治参与权利之间进行艰难的平衡,警察干预社会运动的方式不仅是国家政治权威是否愿意听取社会意愿的指标,更影响着运动的实际发展轨迹,既有可能增加挑战权威的成本从而控制社会运动,也有可能成为运动升级的催化剂(Davenport,2005)。另一方面,和社会运动的互动也会影响警察对自身职业的定义和认同以及他们与民众进行沟通时的策略选择(Mcphail et al.,1998)。
(三)城市生活与控制:城市社会学视角
现代警察诞生于工业社会城市化的背景,构成城市发展的重要制约和调节力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警察工作目标、限度和方式的讨论一直贯穿着城市社会学发展的脉络,而城市社会学视角的加入也给警察与社会研究带来了重要的问题意识。
帕克等(2012/1925)在为城市社会学设定议题时特别强调次级关系和社会控制,认为它们和人口、邻里、情感秩序一起,构成了城市环境的最终决定因素。帕克之后,芝加哥学派一直致力于将城市生活、空间发展与社会控制机制结合思考。警察与空间发展、警察与城市生活变迁成为城市社会学后来的重要关注点。
1.警察与空间发展关系的研究
此类研究受到芝加哥学派早期人文生态学和后现代空间理论的综合影响。人文生态学关注区位随时间而变的变化模式,以及变化模式如何形成以空间为基础的社会排斥。社会排斥带来的城市隔离、贫困化、少数族裔聚集、灰色秩序形成等问题成为城市警察扩展和调整策略的重要社会背景。莱恩(Lane,1967)和理查德森(Richardson,1970)分别研究了波士顿和纽约的警察在城市化背景下的发展。人文生态学也催生了对警察机构地理区位分布研究的兴趣(Fyfe,1991),探究城市空间人文结构与警察活动之间的内在关系,如警察的行动与空间之间的关系(Herbert,1997),执法与空间的关系(Pain,2000),犯罪率控制地图(Monmonier,2006)等。后现代空间理论则更为关注权力对空间的生产,反过来讨论警察作为权力机构的设置如何影响空间的变迁和社区生活的实际样貌(Young,2002)。
2.警察与城市生活的研究
20世纪50年代之后,贝克尔关于城市内越轨文化(吸大麻、另类艺术家等)的讨论迫使研究界关注标签机制的存在。这种对越轨行为的反转使得警察管理越轨行为的合法性成为问题。“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警察服务”?这样的问题意识激发了一系列关于警务行为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社会学讨论。其中,关于赌博、性产业治安管控的讨论是特别受到关注的议题。迪克森(Dixon,1991)回顾了19世纪城市化带来的道德生活焦虑如何导致赌博业进入社会控制的清单。布罗格登(Brogden,1991)则讨论了这一行业如何在警察的焦虑和腐败的间隙获得发展,他发现,城市化对公共健康、传统家庭价值的冲击使得街头的妇女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性产业逐渐被纳入警察控制范围(Self,2003),逐渐从普通工作内容转变为警察“矫正公共行为”的道德任务。警察与城市的关系,不再停留在缉贼捕盗、维护秩序,而是深入到了城市生活的情感秩序,参与塑造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欢愉生活之间的内在关系。
(四)组织多元与分化:组织社会学视角
在警察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如果说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城市社会学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准外部视角,即将警察领域看作一个社会事实,主要讨论它与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间的关系,那么稍后引入的组织社会学视角则已经进入了警察领域的内部,尝试从内部视角来理解警察。
第一本摆脱传统思辨分析并对警察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的著作是曼宁(Manning,1979)写于1979年的《警察工作——警务的社会组织》(Police Work: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Policing),他实地观察警察组织的日常实践,展示和剖析其架构和运行方式,探究警察组织如何运行和维持。此后,社会学家开始全面借鉴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对变革中的警察组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大量的实证材料证明了组织规模(人数、部门构成等)对警务实践和警察态度的影响(Langworthy,1985),也发现了影响组织规模、结构和形式的诸多因素——城乡差别(Crank,1990)、社区文化(Crank,1990)和组织环境(人口结构、资源能力和复杂程度,Davenport,1999),等等。
就组织本身特性来说,美国的警察组织属于何种类型?传统的警察组织研究者往往从抽象假设出发,泛化他们对警察组织的描述,将之简单表述为高度集权的官僚机构,只适合处理例行常规的工作,不恰当地限制一线人员的自由裁量,因此倡导结构改革(Manning,1992)。但在组织社会学视角下,研究者发现,警察组织并非统一的高度集权官僚机构,而是表现出丰富的多样性。例如,伦德曼(Lundman, 1980)考察了各地区的警察模式,发现不同地区的警务是从地区历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警察组织类型的多样性反映了“产生它的社会”的多样性。
美国警察组织的差异性有多大?这种差异性会否发生变化?1997年基于401所警察分支机构的大型调查显示,不同地区的警察机构在逮捕率等工作指标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与机构的人员数量、组织模式显著相关(Wilson,2003)。对236所警察部门自1987年到1993年的档案分析则显示,组织上的内在差异化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各机构在功能上的差异性明显上升,待遇分化明显下降,而行政层级和职位设置上的差异性则无明显改变(Maguire,1997)。尽管进入20世纪之后出现了机构数量减少、规模增大的趋势(Reiss,1992),但在功能设置、行政结构层面,美国警务仍是地方性的,是一个复杂的万花筒式组织体系(Klinger,2004)。
在韦伯预言会不断走向理性化和集权化的现代社会,这种组织上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是如何延续的?研究者发现了两种可能的因果机制:组织努力适应其所在社会的具体情境和治安需求,或者组织被不同的文化基础和价值信仰塑造,而这些文化因素有超越社会经济情境的延续性。
第一种机制要求研究者在讨论组织问题时更多关注外在社会因素的变化,除了政治、城市、社区外,科技发展对警察组织的影响也成为组织社会学家关注的主题。对讲、无线电、互联网实时互传等技术的应用改变了巡警的活动范围和与社区联系的紧密程度,由此对警察组织的结构、功能都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则彻底改变了警察获取信息的途径、广度和深度。1993年的调查显示,警察组织对于犯罪分析专家的需求在迅速上升(Maguire,2003)。2000年的数据则表明,分析能力的提高正在影响固定人口所需要的警察数量和警察机构内部的部门设置(O’Shea & Nicholls,2003)。
第二种机制则要求研究者关注组织内部的目标设置(goal setting)和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评估。现代警察组织的目标被设定为维持治安、执行法律和提供公共服务,但目标集合中各种成分的重要性认知存在差异,目标组合的多元性最终导致了组织的多样性,因此警察组织区别的核心即在于警察组织目标各成分轻重次序的判断与设定(Mastrofski,1988)。
除了机构之间的差异化和“碎片化”之外,组织内部的“分权化”也构成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警察组织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Maguire,2003)。配合警察工作目标向社区服务转向,分权化被各地警察组织广泛采纳,大量实证研究跟进这一变革,讨论了分权化与警察满意度、社区满意度之间的关系(Gregory & MacLachlan,1999)对于社区参与、邻里重建和共同体信任的影响(Jesilow & Parsons,2000),以及对于警察组织目标达成的实际影响(Mastrofski & Ritti,1996)。
(五)职业结构与职业文化:职业社会学视角
职业社会学家关注的则是作为警察职业的实践层面。
首先,大量经验研究努力勾勒出警察职业现实存在的内部结构,讨论职业行为如何受到性别(Breci,1997)、族群(Haar,1997)、年龄(Sherman,1980)等因素的影响,展现了警察职业的结构性特征。
其次,接续斯科尔尼克(Skolnick,1966)关于工作人格的开创性研究,职业社会学家详细讨论了警察工作对于警官个人日常生活、情绪、压力、人格类型等方面的影响。研究发现,警察在对待公众的态度、自身角色定位和职能的认知方面确实存在共同的态度和观念倾向,且与非警察之间表现出显著的差异(Caldero & Larose,2001)。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警察不仅仅是一个工作,也是一套被系统接受的生活方式:制服、权力、工作时间、危险、猜疑和肮脏的工作(Manning & Van Maanen,1978)。调查数据显示,美国警察绝大多数在超负荷工作,日常工作中至多只有20%是处理犯罪活动,其余全是维持治安、社会服务以及其他的行政事务(Dempsey & Forst,2010)。既要回应民众和政府的需要,又要应付不断下达的“用更少的人干更多的事”的指令,警察肩负的压力不断增大。长时间工作和缺少睡眠对警察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了不利的影响(Vila & Kenney,2002),对警察自身安全也有着明显负面影响(Senjo & Dhungana,2009),从而产生警察职业普遍性的压力和职业倦怠。20世纪60年代以来,针对警务工作中各类压力源以及警察的抗压反应的研究陆续出现,研究者发现警察职业遭受着低级感、倦怠感的折磨(Fogelson,1977),并逐渐开始细致讨论性别、岗位、工作年限等变量对职业情绪的影响(McCarty et al.,2007)。
关于警察个性与情绪类型的解释逐渐转向组织因素和社会因素。威尔逊(Wilson,1968)指出,并不是待遇、组织或专业训练造就了警察的工作,而是工作界定了警察。这一观点启发了后续关于警察社会化(police socialization)的研究。范梅南(Van Maanen,1975)认为警察的社会化是通过职业培训的四个阶段完成的——选择(录用标准)、入门(学院培训)、碰撞(信念与现实的张力)与调整(接受自己是一名警察),在这一过程中,警察逐渐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态度与行为倾向。伦德曼(Lundman,1980)具体分析了社会化各阶段对警察工作个性中具体特质的影响,例如,培训中大量控制犯罪和自我防御的教育塑造了“警务危险”的观念,从而导致新警察往往拒绝将不涉及控制犯罪的警务看作真正的工作,陷入愤世嫉俗和倦怠(Birzer & Tannehill,2001)。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研究者致力于讨论警察社会化与职业生活是否造就了特殊的警察文化:一种独特的理解或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套关于人性与人际交往的知识形态和价值判断体系(Manning,1997)。缪尔(Muir,1977)通过对街头警察的日常工作进行细致分析,发现了一种普遍存在的警察与公众的基本关系——勒索式的胁迫关系(extortionate),警察必须以威胁对方的尊严、自由或人身的方式获得公众的服从。这种工作风格来自于警察对于街面复杂秩序的控制职能,迫使警察成为街头政治家(street-corner politicians)。与缪尔的发现类似,洛夫特斯(Loftus,2010)认为传统的警察文化包括以下四个特征:对打击犯罪的过分追求;由异性恋年轻男性把持,普遍抱持关于性别、种族、性取向的各种偏见;容易变得猜疑、愤世嫉俗,甚至完全忽视公众对警察工作的评论或反馈;形成一个孤立的群体,对“我们”(警察)和“他们”(其他人)做出清晰的划分,导致警察内部非常团结,甚至包庇同事。
(六)总结:“警察与社会”知识体系
基于历史社会学对认知时空的开拓,社会学不同分支先后进入警察与社会领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将这一领域塑造成为相对成熟的交叉研究知识体系。综合以上各视角下的具体研究进展,我们有如下发现。
首先,警察与警务不仅是一个有待被观察的社会行动领域,更是一项包含内在价值追求、实践逻辑、组织原则和特定文化的社会制度。警察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意味着社会控制的历史性转变,属于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社会学);国家权力希望通过警察对日常生活的监督和管控接管社会,这一政治性目标决定了警察工作范围的广泛性,不仅包括传统社会的捕贼缉盗,更包括对城市空间的整体治理,甚至包括匡正日常生活的变迁方向(城市社会学);既要服从于统一的国家权力,同时又要保持对广大社会生活事无巨细的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迫使警察组织在集权与分权之间不断摆荡(组织社会学),也迫使警察在更加专业化与更加贴近公众之间陷入长久的困境(职业社会学)。社会学视角的不断加入,使得研究者可以拥有真正的系统性的眼光,全面看待警察与警务领域内的各种问题,并将之与现代社会各领域内的核心主题勾连起来。
其次,作为一项诞生于现代早期、带有明显现代性质的治理制度,警察内在的制度理性与不断变迁的社会之间也在持续地产生张力。私人资本的兴起带来了保安业与私人警察的发展,社会运动培育着社会的自我治理能力,警察制度的调整意味着政治精英结构的动荡与再造(政治社会学);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城市化进程开始出现停滞甚至逆转,警察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控制受到来自日常生活的抵制(城市社会学);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区和高涨的公民意识,以科层化、职业化为核心的现代警察组织原则将在实践中如何发展,也决定了社会治理的效力与效率(组织社会学、职业社会学)。社会学视角在各个领域的发展都逐渐从理解走向反思,反思当社会开始了关键性的变迁之后,警察制度究竟面临着怎样的深层次困境。
换言之,社会学进入警察与社会领域之后已经造就了一个包含解释与反思两个维度的知识体系,一方面有助于系统性理解警察制度的内核,另一方面也开启了对警察制度时代困境的思考。简要概括起来如下表所示:


三、知识作为行动:社会学研究如何介入警务改革?


作为一个新的知识体系,关于警察与社会的社会学反思性没有停留在以上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层面,而是更积极地进入实务领域,深度卷入警务改革的过程,完成了更进一步的知识发展,最终造就了今天我们所见的警务社会学。
20世纪60年代之后,在各种社会事件的冲击下,改革时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专业警察体制很快显示出其僵化的特质。随着人口的增长、犯罪率的增高以及社会的分散化、异质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体制下层级分明、权力集中的警察组织形式在实践中越来越力不从心。增加人手、加大街面可见的巡逻力度、提高接警速度、依靠法医证据等传统上被认为是有效的方法也纷纷失去了效力。“警察制度、组织、文化与行动策略如何应对社会层面的诸多根本性变化”?社会学家的疑问与警务发展的困境在这一时期交叠在一起,成为此一时期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的基础。
为应对警务工作困境,1979年,警务专家戈尔茨坦在《犯罪与行为异常》(Crime and Delinquency)一文中,首次提出“问题导向警务”(problem-oriented approach),倡导整体性地改造警务工作(沃恩,2010):警察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系统审议社会问题,了解问题的社会背景、特性与成因;正确定义与剖析问题;按重要性依次归类;基于自身专业训练,采用最有效方法解决;完善警察问责制度。
问题导向警务对于80年代之后的警务内部改革影响极大,但也招致了社会学家的激烈批评。在戈尔茨坦的构想中,社区只是作为警察的信息员形象出现,曼宁认可其对社区的关注,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策略性地增进所谓的警民联系毫无意义,因为警察并不生活在社区中,只是短暂进入社区交流,更大量的工作还是在他原有的社会群体中进行。假设警察比社区内居民具有更强的判断力是专业化人士的幻想。与其幻想警察作为专家带给社区最大利益,不如完善社区结构本身(沃恩,2010:73-74);再造新警察,不如再造作为一套社会机制的警察系统;与其去解决细节问题,不如积极应对社会变化,主动推进治理模式的转型。
(一)治理目标转型:从犯罪到社区
1982年,威尔逊和凯宁(Wilson & Kelling,1982)合作提出“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s theory),从社区安全感的角度重新解释治安恶化的原因:如果有人打坏社区的某扇窗户玻璃,而窗户没有得到及时维修,就可能导致更多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这些破窗户会传递出“社区失序”的信息,导致部分居民迁出,未能迁出的居民安全感降低,减少公共活动,进而导致治安进一步恶化,社区萧条,吸引更多犯罪分子入侵。残破或衰败社区的居民或过路人会担心自己的安全,其根源并非来自实际上的侵害,而是一种孤独的无助感。
破窗理论成功地将治安的源头从“打击犯罪者”转移到“重建安全社区”。为了降低犯罪率,警务需要将其关注目标从单次打击犯罪转向社区和社区内的日常细节。社会学家在实践中观察到的警察处理细微琐事的情况,在新的理论看来非但不是不务正业,反而是警察能够真正完成其打击犯罪职能的方式。
1988年,凯宁和莫尔(Kelling & Moore,1988)进一步指出,应该将城市生活质量视作警察优秀服务的结果,街道安全应成为工作目标。随后,“生活质量警务”成为新的改革热点。这种新的警务策略在实践中又被称为“零容忍警务”,或者“消除令人讨厌的事”,甚至直接使用“破窗”命名,强调警察针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公共秩序犯罪)采取强有力的执法措施,例如乱扔垃圾、乱写乱画、酗酒、乞讨等,都是社会控制减弱的表征,会助长社区居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的不安全感,增加他们参与社区事务的心理成本。如果积极消除这些微小的无序行为,那么就会传达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息,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最终促使犯罪率下降。
(二)治理结构转型:从被动分权到主动分权
在传统警务模式下,统一管理集权化的警察组织是理想状态,但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组织在实践中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差异性。当社区安全代替打击犯罪成为首要工作目标,组织差异性便开始得到更多关注。社会学家认为,社区的多元性与变化性要求主动建立一种分权式管理机制。
在社会学的视角下,社区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由于社区需要满足本地职能的不同组合——生产—分配—消费、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参与、相互协助,社区结构必然是多变的,有效治理社区的体制也因此需要主动差异化,容纳不同的行动模式。
因此,研究者呼吁全面改革警察的内部管理,同时重塑政府—警察关系。强调分权化、团队合作与内部交流,要求赋予基层警察更多的决策权,对中高层管理者的人才选拔和部门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发从基层巡警到警察局长等各级警察在警务改革中的积极性;重塑政府—警察关系则要求警察组织“在警务策略和流程方面进行根本的变革”,改变既有警务模式中的被动追击犯罪方式,减少刑侦部门的人员,以节省出资源来承担更广泛的秩序维持和服务提供工作;在巡逻值班的安排上,应更加注重社区需要;同时鼓励居民开展自助活动。
(三)治理主体转型:从国家治理到多元主体参与
不同于警民联动将民众看作警察部门的“耳目”(eyes and ears),社会学家将公民参与(citizen involvement)理论应用于警务改革,社区被重新理解为治理的主体而非对象,警务相应地成为社区建设(community building)或者社会资本重构(social capital formation)的重要组成部分(Scott,2002)。
例如,邻里联席会议在社区导向的推动下逐渐进入实践,邻里居民和警官以平等身份共同商讨本地生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芝加哥的社区月度会议甚至已经成为警察进入公共生活最容易的机制(Skogan,2006),警务部门投入大量精力将本地会议上的意见和决议推向公共领域,从制度层面争取回应。设立一系列旨在推动警察与社区之间相互合作的制度,对民众展开警察教育课程,减少对警察的误解;建立民众报警常规机制,从普通市民的角度来判断何为危险事件,以此来导引警察的工作;将警察纳入社区管理委员会,将法律关于社会秩序的判断注入本地社区生活,等等。
由于警察以社区为服务对象,将居民安全感作为工作提升的主要目标,这也促成了居民安全感调查的逐渐推行和纳入考核警察工作的指标体系,在制度上完成了从国家到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模式建构。
(四)社区导向警务的成熟
在社会学家的努力下,以维护社会秩序、社区导向和权力下放为核心的警务理念逐渐成熟。凯宁和莫尔(Kelling & Moore,1988)把社区警务的推行作为一个划时代的标准。研究者们判定,任何仅仅依靠警察自身进行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的努力都会流于失败,警察需要公众的配合。因此,去中心化、去层级化、平民参与成为当时警务研究者的普遍呼声。警察组织被要求压缩管理机构,尽量简化决策程序,压缩复杂的层级关系,并启用不同专业的精英。
理念结合实践的改革浪潮于20世纪80年代发端,继而席卷美国。奥利弗和巴特斯(Oliver & Bartgis,1998)将社区警务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代:改革(1979-1986年)、扩散(1987-1994年)和制度化(1995年至今)。改革时代,社区警务作为项目,以步行巡逻、社区警务室等形式在部分大城市中实验。基于改革时期的成功经验,此种新的警务模式迅速扩展开来,仅美国采用社区警务的警察机构就由1985年的300多个发展到1994年的8000多个。警察活动的内容包括了更多的社区和生活质量问题,并在改善同社区的关系的同时,致力于打击毒品和消减民众对犯罪的恐惧。1994年通过的《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法案》为社区警务“正式提供联邦补助金,以支持以社区为导向的警务服务办公室的建立和社区警官的聘请”,由此开启了社区警务制度化时代。
(五)警察与社会关系重构
及至1997年,根据美国警察基金会的调查,85%的警察部门声称已经实行或打算推进社区警务。美国司法统计局的全国抽样调查数据则显示,截至2000年,人口超过25万的城市中,超过90%的警察部门都为社区警务设置了专职人员。尽管“社区警务”理念之下所施行的具体策略千差万别,但核心要素是一致的:秩序维护导向、公众参与和去中心化。而其表现在具体警务战略上则大多具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社区犯罪预防,主动而非被动的警察服务,公众参与培训和监督警察行动以及指挥责任向低阶警察转移(Skolnick & Bayley,1986)。
马奎尔(Maguire,1997)认为,社区警务的出现是继20世纪30年代专业化改革之后警务发展上最大的一次变革,标志着警务在范式上由传统向民主发生转变。克拉克(Clark,2005)则将社区警务视为严密的韦伯式官僚体制的解体和新警务哲学诞生的契机。他从社区警务的核心要素中提炼出“后现代警务环境”的新范式,用以比较其与传统官僚制警察组织形式的根本区别: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强调给在地警方赋权。
琼斯(Jones,2009)进一步指出,社区警务不只是警务模式上的变化,给地方性的警察赋权也不再仅仅是所谓自由裁量权的权益性扩大,它更代表着一种警务哲学的变化。传统上,警务和政府治理看似是一对相互隔离的权力体系,但社区警务的提出使得警察越来越多地涉入政府管理职能当中,维持治安、解决社会问题都成了原本只负责打击犯罪的警察的职责。警察的所作所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并影响着政府的形象,警务也越来越多地和管理联系起来。如果说之前警察仍是一种可以受控于既有法律体系的工具,那么今天警察已经成为“治理者”本身。福柯基于中世纪国家发展历史提出了牧领治理术,而在新的警务模式下,权力的行使已经从国家—政府扩展到警务—社区,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再能够由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理论来描述,宏观权力和微观权力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警察的角色、行动与社会意义需要在这一新型权力运行机制之下被重新理解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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