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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七评】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当前公益诉讼立法的最佳选择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10 06:42

正文

  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的规定,公益诉讼试点两年期到2017年630号即将到期。试点期间,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正在不断规范和创新中稳步推进。试点到期后,我们建议把这一项有生命力的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确定下来。在立法的形式上,我们认为当前还采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决定的形式比较好,原因如下: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对试点情况的认可和授权试点决定的一个自然提升。2015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十三个省市区进行公益诉讼试点,试点总体进展顺利,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到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正式作出决定的形式,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对试点情况良好的一个总结和认可,也是立法形式上从试点决定到正式决定的自然提升。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单独事项作出决定,是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前的一种合适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一些决定,比如《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等,一般是在尚不具备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条文时制定的,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涌现某些较为突出的现象的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试点期间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是未来还会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实践来发现解决,制定《公益诉讼法》单独立法的时机还未成熟,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正式的决定是当前比较合乎现实需要的立法形式。

  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时间不长,目前修法条件尚不成熟。《民事诉讼法》2012年刚刚修改,《行政诉讼法》2014年刚刚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第55条已经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实际上也是和《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是对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明确化。《行政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公益诉讼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正式决定的形式,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出于立法的稳定性,加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当前不宜采取直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形式进行。

  四是单独制定《公益诉讼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应当作为未来的立法方向。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时间并不长,涉及立法的基础理论还没有深入研究,实践中有一些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有一些经验还需要进一步积累。因此,现在立即着手制定《公益诉讼法》,条件和时机并不成熟。

  但是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主体都是基于私益民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基于违法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和行政相对人,立案条件、诉讼程序等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有着本质的不同。我们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不同,需要特殊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成熟并达成共识的条款,可以先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中加以规定。运行一定时期后,研究立法理论、总结实践经验,未来还是要发展到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法》。

 

此文写作于2017年4月3日于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