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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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

吴主任  · 公众号  ·  · 2020-12-03 20:33

正文

昨晚刷微博,突然看到一条消息被转得非常多。



这是一条定时微博,很多人担心这位网友可能已经自杀了。


然后点击这位网友的微博看到置顶微博是这样的:



简单说这是一起法院宣判的未成年人强奸案,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然而最终强奸犯因为是未成年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而受害者至今饱受强奸事件的折磨,无法正常工作正常生活,“带走了我全部的快乐和生活的希望”。


好在网友的紧急联系报警之后,青岛公安回应,一切平安。



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在保护谁?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基本上是未成年人,结果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总是站在施害者一边,那些受害者到底是做错了什么要接受这样的安排?


权利对等,杀人者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命权。不是震慑,是正义。


我们试着去理解这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小孩子心智不成熟,并无是非对错的正确判断力,他们的主观恶意到什么程度值得商榷。问题是,目前根本不给予商榷,不少案件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无法证实某未成年人罪犯不知是非对错。比如我之前搜集的两条新闻标题。


《15岁男孩捅死全部室友,后称:我知道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判死刑》

《捅死同学的14岁少年: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


不寒而栗,但一点点都不意外。稍微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有些不满14周岁的少年有多么邪恶。另外还有些人的论点是,这些未成年人罪犯以后大概率还会继续犯罪所以要严惩。其实这完全不是重点,因为任何人未来是否会犯罪这谁也不知道,改过自新不是没可能,知道自己过了14周岁没有免死金牌就不敢轻举妄动。这都不好说。


但那又如何?一个人改过自新就可以免去曾经犯下的罪?所以完全不是震慑,仅仅是一种对随意侵害他人生命财产事实的严惩,是权利角度的正义。


至今无法理解,是一种什么样理念支撑着如此荒谬且粗暴的标准。且不论法治精神,连最基本的生物学知识都过不了。


人的发育有先后之分,14周岁这条线甚至连个大概都谈不上,比如美国有些州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的年龄线是7岁。如今不需要到14岁的少年普遍都有了很强的个人自由意志,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有例外吗?问题不是这么问的,而是无论什么年龄,必须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双方各自请律师辩论,是否真的有证据表明行凶者确实无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过程是极其重要的。


这整个流程是不是要认真走一遍?并且哪怕最终证明了行为人无能力判断是非对错,那么监护人也应该担负应有的责任。否则对受害者而言这就是不正义的。你家养了条疯狗乱咬人,你就得负责。


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呢?

在内布拉斯加州,如果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法院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委派一名律师为未成年人辩护。在定罪后,法院有专门的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教育和改造。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案子的严重性、未成年人智力、心理成熟度、犯罪行为是否有预谋性和计划性,未成年人也会像成年人一样被法庭按成年人的法律审理。例如,未成年人参与的谋杀、强奸、有武器的抢劫,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和智商,很有可能会被法院依照成人的刑法审理和执行。

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律师李鹏


再看个美国的案例:



我们倒是一劳永逸,管你罪恶滔天,只要不够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于那些无论是环境导致的还是天生邪恶的14周岁以下恶棍人渣简直是鼓励其行凶发泄。


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条法律是如此简单粗暴地保护凶手不顾被害人和家属的情绪。草率得令人震惊,未成年人犯罪密密麻麻,依然几个字断案,一个警情通报。只要写上“依法”二字,万事大吉。


真是不知道该多说什么, 下面是我18年写的 杀人不必偿命,少年都知道 。不出意外,过些日子又得翻出今天的文章再贴上。





2 012年4月13日晚,衡阳县西渡镇突发一起特大命案,一名12岁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害。


2012年4月10日傍晚,广西,未满13岁的覃某嫉妒同学周某比自己漂亮,将其杀害,肢解。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


2015年6月10日,衡阳两名小学生中毒身亡,投毒嫌犯年仅12岁。


2018年9月22日,陕西神木15岁女孩刘雨(化名)疑被6名未成年人强迫卖淫,殴打致死后尸体被肢解。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阳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劫杀女教师。3名作恶者,一名13岁,两名12岁。三名作恶者将受害女教师叫出屋外后,先是持木棒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其拖至卫生间,用布捂住口鼻,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作案后,他们仍然没事一样在网吧玩。


2016年6月13日,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泼汽油烧伤教师。因作案时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暂由家长“看管”。


2016年7月18日,广西13岁男孩杀害3姐弟弃尸水井,再到死者家中连讨7碗粥。


2018年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区的初二女生小静(化名),放学后回到自家楼下按电梯时,被躲藏在楼道里的小学同学黄某持刀挟持至4楼一间未装修的空房内。一个多小时后,小静在3楼平台上被发现时,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伤口。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泗湖山镇,12岁的吴兵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因为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到一周男孩即被释放。


……


以上是我用一些关键词搜索的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有的没有后续判罚,但根据我国法律,未满十四周岁无需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什么,简单说是因为未成年人大脑意识没有足够的能力分辨是非对错。那为什么是14周岁呢?不说个体上心智成熟的差异,就从现有的规定上看,各国规定的“无心智判断是非对错”的年龄也不一样。


各国刑法关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有很大差异。印度、加拿大、葡萄牙、瑞士等国刑法为不满7岁;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刑法为不满10岁;匈牙利等国刑法为不满12岁。


这就奇怪了。是国情不同还是人种差异还是文化特色,为什么各国对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都不一样?


不管是7岁还是14岁,甚至还有更荒谬的17岁,划任何一条年龄线作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做法都是不严谨的,违背常理的。


个体的差异,不管是心智的早熟还是环境教育导致,根本不应该有一条绝对无责任线。而应该是每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正常的举证、辩护。有一套更严谨的程序来证明,某未成年罪犯的心智完全无法辨别其杀人行为的是非对错。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未满十四岁,杀人不会被枪毙。这条信息,14岁以下的少年人知道吗?都知道。当然,也许善恶观念模糊,也不知道杀人即便不负刑事责任也会对自己的人生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但多数14岁以下的人,已经有了奖赏和惩罚的概念。免费的会去抢,不受惩罚的就敢放肆,有奖励就愿意去努力,加之模糊的道德观念,所以杀人这件事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障碍。


来看两条新闻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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