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以及最新印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的调整。文章还提到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变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以及部分往期内容回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
文章介绍了如何通过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来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以及春节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
关键观点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两大调整
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年工作日的调整。
关键观点3: 加班费的变化
通知指出,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
关键观点4: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通知明确了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计算方式,包括企业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关键观点5: 文章内容回顾及其他信息
文章还包含了对往期内容的回顾,推广合作信息和点赞在看呼吁。
正文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通知指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和新规实施前一样。通知指出,制度工作时间计算为20.67天/月,而新规修改前,制度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修改前:年工作时间是2000小时(250天×8小时=2000小时)修改后:年工作时间是1984小时(248天×8小时=1984小时)所以,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会产生影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通知指出,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