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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市监局“主动”降为1万!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27 07:00

正文

据法治日报报道,2024年12月24日,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获利180元被当地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

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披露了此案的相关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推动该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并指导盐城中院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案。

最终,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 。当事人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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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

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 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 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 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 淋巴癌晚期 、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大市监罚告〔2024〕00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针对陈广芳售卖1只羊和6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予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个体工商户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 “因罚致贫” 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其中显示:经审理查明,广芳羊肉经营部购进未经检疫活羊6只,共计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广芳羊肉经营部在经营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获利180元。上述羊肉、羊头均未经检验。


一审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 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 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 !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来源: 市监学习驿站、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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