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文首发于十五言。
我自己不知道,当介绍自己也许是一位「左翼法律人」时,是否是一种修辞上的矛盾。至少在我看来,主流的法律人,对于「宪政」、「法治」这类大写的真理是亲近的,而无论他们的专业水准如何。「国家」或是「政府」在某种法学世界观中,是作为一种「必要的恶」而被认真对待。自由主义也仿佛是一种类似殉道者一般悲壮但正确的话语,成为这类学科的主流信仰。在这种意缔牢结的语境下,诸如废除死刑、权利正当等议题也成为一种先验性的「常识」,生产了定势的结论,或是一种权力的话语,能将质疑这类话语的叛徒放逐出这一谱系。
我自己曾经就是这样的法律人。「法治天下」是一种价值观念,也是——如果诚实地说——法律人这种建构出来的利益集团试图驯服民众的一种正当性表达。「法治」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治理工具,不再是一种需要从理论上和「人治」、「礼治」竞争的社会范式,而是成为本身就具有正当性的价值符号。正当性除了意味着不容置喙,也指涉「法治」成为一种「现代」因此也是「政治正确」的生活方式。而这种意识形态的扬弃,也终结了「好的社会究竟是什么」的辩论,尽管其副作用仅仅只是在智识意义上窒息了人民的政治想象力。
促使我对这类话语反思的,除了逻辑上的困惑,还有经验上的质疑。尽管对于「法治」理念的践行,大陆法系诉诸的更多是通过智识构建的体系化法典,而海洋法系依赖的则是立法与普通法实践,但共通之处均在于,需要型塑中立权威的、诠释文本与实践并作出决策的国家机器。讽刺的是,比起我们从时间维度上认知的作为「历史」的「人治社会」,运作法治国家机器的官僚体系的规模并非精简而是更为冗杂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也许与「人治」并不是一种对立与竞合,作为「政法人之统治」的简称表述而化为对「人治」的一种限定。
但这并不能演绎「法治在先验上即正当」的结论。法律人并没有很好地说服,律法如何从一种价值中立的治理工具,演变为一种伦理优越性的政治牌坊。为什么是「法治」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治」成为公民社会决策的唯一标的。它也无法打消人们的以下质疑,即是否是法律人这一建构出的利益团体,出于自身的集团利益,用一种阶级话语鼓吹相比于其他政治生活,「法治」更为可欲,而规避了「法治」在制度实践中一些反民主的面向,用一种法律人垄断的解释技术,却以「人民主权」的名义为全社会决疑。
需要祛魅的,也并不仅仅是「法治」,还有「权利迷信」。作为法律认可的利益,权利天然地具有不可侵犯的合法性。现代社会认为,法律是一部「权利本位」的作品。这自然是为权利的合法性背书,但论述某项权利是否正当,则是一项道义叙事。法律是社会交往的总结与归纳,再试图视为逻辑起点对现实作法律意义上的演绎。这也意味着,法律是思维决断的中介,而不是为某类行为诉求道德宣判的理想资源。故意杀人,并不是因为刑法规定了才成为道德责难的滥觞。法律也无法圆满地解释,对于同种性质的行为却有不同的评价——为何抄袭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一种「盗窃」,而复制古人的遗作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不被责难的「天经地义」。
我自然不希望我的论述成为另一种与「法治」竞技的意识形态话语,也不应当是一种「口号万岁」,我宁可把它当作对某种「理所当然」的批评。这种「理所当然」赋予了某些话语道德权力,却不关注语词本身在实践中演绎的制度后果,这种进路不会告诉那些「概念崇拜」的政治小清新们,规定屠杀犹太人法律的二战德意志形式上就是现代意义的「法治」民族国家,而历史上的盛世却发生于我们其实并没有认真对待的「人治」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