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前三季度办理
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案件
159件423人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针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2024年1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
本批典型案例分别为聚焦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的郑某某、依法追诉漏犯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的宋某敲诈勒索案;聚焦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的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记者注意到,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当前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办理难点。如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拟敲诈企业系某知名连锁品牌,案发时正值企业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体现了犯罪对象目标性、时机性较为明确的特点。本次发布的宋某敲诈勒索案、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对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作出指引。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自2021年以来,中宣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持续贯彻落实“打假治敲”方案要求,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惩治统一部署,依法从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深挖相关犯罪背后产业链、利益链,并督促主管部门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管住源头,共同推进一体化治理,积极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自2021年中央宣传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违法犯罪活动,优化新闻传播秩序、净化新闻舆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将“打假治敲”与“检察护企”相结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通过依法惩治涉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等5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6日
案例一: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依法追诉漏犯,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男,无业。
被告人姚某某,女,无业。
被告人胡某某,男,无业。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2年10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等五人预谋通过制作负面视频方式敲诈某上市连锁冰激凌与茶饮企业A公司。2022年11月初,郑某某指使姚某某应聘到A公司江苏省徐州市门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门店内假装和其发生争吵并在店内配料盒内小便,随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郑某某同时指使王某拍摄视频,薛某在店外望风。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后,郑某某、姚某某利用QQ软件聊天,制造该负面视频系郑某某从网络购买的假象。后郑某某与汪某某通过电话、微信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购买该视频。因A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三万元不等。郑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并就收集证据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因A公司案发时正值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为避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检察机关提示A公司注意防止类似事件在其他门店再次发生。
(二)全面细致审查,依法追诉漏犯。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详细讯问在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发现汪某某负责保存视频,并与郑某某共同出谋划策实施敲诈勒索,涉嫌共同犯罪,案件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加汪某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汪某某被抓获到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三)充分举证示证,增强指控效果。
庭审中,针对郑某某辩解其系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出示郑某某等人与被害单位的通话记录、被害单位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证明郑某某等人编造虚假视频,并向被害单位索要巨额财物,系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未实际获得财物,而非郑某某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为增强庭审指控效果,证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和视频,将证据按照事前预谋、制作视频、实施敲诈的顺序进行排列组合向法庭出示,让案件脉络清晰呈现于法庭。法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判决。
(四)参与综合治理,延伸办案效果。
为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区工商联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以座谈会、调研走访等形式出门“问诊”,上门听需,畅通企业涉法涉诉绿色通道,办理3起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立案监督案件,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同时,结合企业需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知识产权、涉税等常见涉企犯罪和经营风险纳入普法宣传,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各类诉讼隐患,降低企业被侵害的风险。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造谣抹黑、捏造虚假信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网络信息时代,恶意制造并传播涉企虚假信息、蓄意抹黑企业,借机敲诈勒索,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更危害网络公共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员多、分工复杂的团伙敲诈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紧盯犯罪关键环节,查明整个犯罪流程及作用大小,发现漏犯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实现对团伙犯罪全链条打击。对于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遂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宋某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男,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创始人、管理员。
“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共计人民币153万元。其中,被害企业A、B、C均系江苏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业D、E分别系河北、山东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加强引导侦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该案系网络“大V”以舆论监督之名,胁迫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民营药企,实施新闻敲诈行为,地域波及面广,行业影响恶劣。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海州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点从两个方面引导取证:
一是
从合同签署的提议方、删除相关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沟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原双方协商的真实过程,查实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
二是
核实被害企业是否有网络宣传的业务需求、宋某是否实际提供宣传服务等以确定“公关服务协议”的实质属性。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宋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二)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审查起诉阶段,围绕宋某的行为是市场交易还是涉嫌犯罪、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对比审查认定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
通过对比发布虚假、负面信息的节点与索要财物的节点,协商前后发布信息的频率与数量,证实宋某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药企黑幕”等不实、负面信息,以“爆料”为由扩大影响力,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
二是查明宋某未提供实质对价服务。
通过补充调取被害企业往期签订的公关服务协议、宣传合同,查明企业正常经营中需要的合同价款、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主体,确认该案中删帖合作行为并非药企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
三是查明宋某明知发布信息的虚假性。
通过调查宋某的从业时间和工作经历,发现其曾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却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的真假。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以实现非法牟利。
(三)强化庭审指控,有效证明犯罪。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药企索取钱款是一种商业行为,涉案企业联系宋某并没有对所谓胁迫产生任何恐惧心理,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才交付钱款,宋某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依法举证质证、准确指控犯罪:
一是
商业行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签订的无实质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本案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二是
宋某发布的信息对被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宋某明知企业的压力并借机提出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协议”,后既未提供实质服务,且所谓的协议服务也并非企业所需,企业支付财物系基于胁迫。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四)加强沟通联动,形成网络治理合力。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偿删帖”“爆料要挟”等抹黑、侵害企业问题,检察机关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对自媒体运营情况联合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跨区域推动平台落实法律法规中的“信息来源标注”“争议信息标签”等监管功能,净化网络空间。落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建设“护企实体警示教育基地”,与涉案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发放检察长联络卡,向企业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把握以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的有偿删帖行为性质,依法认定犯罪。
发布负面信息以舆论监督之名,迫使被害方支付钱款“有偿删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多方面予以审查认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利用自媒体受众群体、粉丝量、舆论发酵等“行业影响力”,导致被害企业难以通过公开真相、追究对方失实责任等救济手段恢复正常经营,迫使被害企业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支付“公关费用”“合作费用”以“删帖”的,应当认定为新闻敲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惩治。
二是多部门、跨区域协作助推平台落实自媒体监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网络自媒体新闻敲诈行为多发,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公信力,误导公众认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会同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协同整治自媒体利用舆论监督、虚假新闻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等突出问题,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平台对自媒体的信息发布、账号运营的监管义务,助推自媒体规范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新闻传播秩序,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
案例三: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务工人员。
被告人孙某某,男,务工人员。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传销”“防骗”为名,结伙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该团伙利用企业存在的经营漏洞和问题,专门编写、发布标题为“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进行传销”“某公司涉嫌股权非法集资”等负面舆情文章,通过短信直接发送至被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或发布至自建的“某某观察”“某某财讯”“某某财经”等网站,供他人转载,形成对企业的负面舆情。被害企业提出删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删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舆情扩大,并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快速删帖。为消除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被害企业被迫与朱某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删帖费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将负面舆情文章删除。2017年至2023年,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对注册地位于湖南、四川、北京等地17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信息公司进行敲诈,犯罪金额达人民币66万余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孙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完整证据锁链。
该案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犯罪手段复杂且隐蔽,涉案证据大部分属于电子数据,极易灭失和篡改,证据收集、调取难度大。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围绕侦查思路与证据标准提出意见:
一是
紧扣犯罪特征、作案模式、资金流向,提出从收款账户反查被害企业的侦查思路;
二是
重点收集负面舆情文章、沟通协商记录、资金转账流向等关键证据,通过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印证、补强,构建完整证据链,全面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