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
以实践法学研究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授权确权程序衔接机制的探索
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生态修复的司法保护路径
类型化视角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结思路
确权背景下数据产权的变动规则研究
续
章与新篇: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研究2024年度观察
会议综述
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
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法治力量
特别策划:
以实践法学研究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以同
行专家为对象的法学论文写作模式
——
黄文艺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
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是法律人的共同追求。法学论文的研究和写作,一定要以同行专家为对话对象。一是从同行专家的需求和期待出发提出并论证新观点新论断,二是从党和国家法治建设战略部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领域发现并提炼好选题,三是从问题、材料、方法、命题四个方面创新出新,四是从论文各个部分的功能定位优化结构布局。
同行专家期待
法学论文选题
法学论文出新
法学论文布局
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一级教授。
行政法是规制行政行为的法,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行政行为种类繁多,某些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即在两个行政行为之间,一个行政行为吸收了另一个行政行为的功能,被吸收的行政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之间的吸收模式大量发生在“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但也存在“前行为”吸收“后行为”以及两个行为同步作出并同步相互吸收的现象。基于这一现象和规律,创设行政行为的吸收理论非常重要。这不仅体现了行政法学,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丰富和成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改变“一行为一诉”和“一行为一判”的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探索和推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新模式。
行政行为
吸收关系
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
章文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法学博士。
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系依法予以补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否为合法建筑的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之一为是否依法进行登记。实践中,并非未经登记的建筑均为违法建筑,尤其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或存在特殊原因等有正当理由未进行登记的建筑。为依法、准确给予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就如何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作出专门规定。但在实践执行中存在多种情形,如有的严格按照规定在征收决定前作出认定,有的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再作出认定,有的以单独的决定或意见形式对外作出,有的以融合于补偿决定的形式作出等
,
这使得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意见可诉性问题变得较为复杂,难以作出单一的、确切的结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汪
海燕,安徽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博士。
犯罪结构的轻刑化特点要求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较于狭义的犯罪记录概念,我国应采纳广义的犯罪记录概念,具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所作出的过程性记录、最终的处理决定,以及刑事司法机关之外的主体记载的对犯罪人产生不利影响的犯罪记录。在基础理念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遵守责任自负原则,以防止附随后果不当影响涉案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亲属;遵循有效预防理念,以保证附随后果的施加具有正当性;遵循比例原则,以实现罪行与附随后果的相互协调。在构建的具体路径方面,唯有将犯罪记录封存对象从未成年人扩展至成年人,采取“微罪-轻罪-重罪”的渐进式封存模式,细化犯罪记录查询的条件,以及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才能切实发挥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功效。
轻微罪
犯罪记录
附随后果
责任自负
比例原则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获得清华大学教材建设定向支持项目“本科优秀教材建设”资助,在此致谢。
“三步分析法”是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包括梳理案件事实、检索相关法规范以及分析解决争议。这三个步骤是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基本要素,无论采用何种案例分析方法都必须具备。从当下行政法体系结构出发,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在行政法中仍有局限,但这些方法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仍有一定合理价值,可以融入“三步分析法”中进行有限调用。完成“三步分析法”之后,也不妨进一步走向立法论,但不宜固执于规制理论,可以与灵活多样的立法论研究方法相嫁接。
法律方法
行政案例分析
三步分析法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成员:罗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徐世超,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典型案例,涉及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过程中的诸多关键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参考范例。为推动该制度更有效落地,需关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条件及程序要求,结合种业行政管理规定,全面考量行为人主观状态与行为后果,精准识别适用对象,坚持行为导向,杜绝不当影响,优化赔偿基数的计算途径,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以有力保障制度的有效施行,维护种业创新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惩罚性赔偿
植物新品种权
审判规则
法定赔偿
赔偿基数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授权确权程序衔接机制的探索
——
张新锋
张新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法学博士。
我国专利纠纷上诉机制改革的审判实践显示,虽然改革成效巨大,但是专利侵权诉讼与授权确权程序的衔接机制还存在信息数据对接不畅、程序衔接效率有待提升、衔接中易发权利滥用行为等问题。基于专利权效力推定性和保护范围变动性的分析,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未来可从如下五个方面优化专利侵权诉讼与授权确权程序的衔接机制:建立专利审查档案数据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共享机制,提升审判人员在技术事实查明时的证据规则运用能力,进一步挖掘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功能,探索专利关联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发挥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作用。
专利侵权
专利授权确权
专利权效力
实质解纷
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生态修复的司法保护路径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成员:杨洪富,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黄赛琼,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庭长;夏逸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助理。
当前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集中在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上,对已经发生效力的环资类案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环境瑕疵资产如何处置、对破产程序中的生态权益如何优先保障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执行和破产程序作为环资类诉讼的终局,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能否实现真正有效地治理与恢复。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的杭州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案为透镜,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全面解析涉及生态修复类企业案件的特征以及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生态修复存在的四大挑战,践行以修复为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创设性地提出生态修复的司法保护完善路径。重点从完善生态修复资金的管理机制、优化生态修复强制执行的程序、统一破产程序中生态修复费用的性质、探索生态修复“执行管理人”制度、构建生态修复府院联动数字化应用等方面提出建议对策,以期为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恢复性司法
生态修复
执破融合
执行管理人
数字化协同
刘成杰,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侵权责任的归结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对于查明因果和合理归责至关重要。基于可解释的类型化方式,传统侵权理论的归责原则及现有法律框架足以因应当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结问题。人工智能客体论视角下,“白箱”“灰箱”与“黑箱”三种类型的人工智能,依次可采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为有效平衡技术发展创新、赔偿受害方损失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应立足法律适应技术发展的原则和创新制度供给的维度,试点推动“黑箱”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化,尝试和观测其侵权责任的独立归结。
人工智能
可解释性
类型化
责任归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