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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寿光!孙某等5人被行拘

寿光报  · 公众号  ·  · 2024-12-21 13:33

正文

烟花爆竹
属于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
一旦引发事故 后果不容小觑

然而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
非法储存和销售
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置于危险之中

“冬季行动”中

寿光市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为辖区安全“加码”

为群众平安护航

近日 查处2起非法存储、

运输烟花爆竹案

现场查获烟花爆竹近200箱


01



2024年12月18日中午,寿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孙家集派出所,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存储检查中,于某村自建房车库内发现违规存储的烟花爆竹共计100余箱。

经查,孙家集街道某村孙某、马某、王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存储运输危险物质,准备用于销售,寿光公安现场依法予以扣押。目前,孙某等3人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2024年12月9日21时许,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市区内有一辆箱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接到报警,治安大队联系文家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市区一路口成功将嫌疑车辆拦截。



经查实,车主朱某及其朋友王某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属非法运输,当场对车上80余箱烟花爆竹成品进行清点并实施扣押。经讯问,朱某、王某对其非法购买、运输烟花爆竹,准备销售牟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2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30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寿光公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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