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节选自
十三、常见问题
33.通过整合集团及下属单位实际采购需求,由一个招标人代表全体需求单位对相同或同类标的物发起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
解答:
实践中国有企业为了集中管控的需要,会把一些项目集中在集团公司进行招投标,造成了招标人和签订合同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最后双方在结算、支付时出现矛盾,无法调解,进而产生争议。
实践中,集团公司统一招标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
:
(1)集团公司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为集团公司本身
,但
没有明确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后,集团公司再指定子公司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2)集团公司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为集团公司
,同时
明确中标后由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招标投标合同
,中标后集团公司指定子公司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在
第一种情形下,集团公司有可能需要跟子公司一起承担责任
。
例如,在山西的一个案例中,被告一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原告中标后,由被告二同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一是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后因工程款纠纷,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应为被告一和原告。被告一指定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总承包合同,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对于
第二种情形,也存在合规风险
,因为集团公司是招标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和中标人订立合同,而不是其他人跟中标人订立合同。并且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不过,国家发改委认为,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另外,《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指南(2022版)》规定,由母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实际使用方或最终用户为子公司的情况下,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合同由其子公司分别签订,则定标之后,可以由该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并执行合同。
建议:
(1)
一般情况下,尽量使招标人和合同签订主体保持一致
,避免由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主体代为招标。母公司可通过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等方式对子公司的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管控,没有必要作为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参与招标过程。
(2)如下属子公司有批量集中采购需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由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主体组织招标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和提升采购效益的,可由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主体组织招标,但
建议在招标文件醒目位置明确该项目的实际招标人为子公司,合同签订主体和履约主体也是子公司,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主体仅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方代为进行招标
,使投标人在投标时即知晓该情况。
(3)如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主体代为进行招标,除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内容外,另外
建议保留双方之间委托进行招标的会议纪要、协议、备忘录等书面资料
,以应对将来可能与中标人发生的纠纷。
上述主要针对招标而言,对于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允许集团总部汇总各子企业的需求,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采取“统谈分签”的模式。
34、如何应对实务中个别投标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问题?
解答:
实践中,
低中标高索赔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
(1)
图纸设计深度不够
。实际工作中,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表述不清,设计不合理甚至是设计错误等,导致后期施工时产生大量的变更和签证,也为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埋下伏笔。
(2)
工程量清单编制缺乏精准性
。如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失误、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清单漏项等。
(3)
工程变更、签证事项不真实,内容或数量不准确
。一是有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缺乏造价控制意识,对未经核实的事项随意签证,造成签证事项不真实,特别是利用隐蔽工程难以核实的特点,虚构事实和工程量。二是变更、签证只办增不办减。变更签证往往只办理增加的内容和工程量,而合同中包括而实际未做的项目未办理核减手续。
(4)
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
。投标人将预计会增加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报高,预计会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报低。实际施工过程中,投标人想方设法取消报价低的项目,增加报价高的项目,以获得超额利润。
应对方法:
(1)
招标人尽量提供符合规范规定、具有一定深度的施工图纸
,这样既能减少施工过程的变更签证,也是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2)
招标人严格把控好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
,有利于招标人控制价格水平,减少结算争议。
在清单的描述上要表述完整、详细且准确,对工程施工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等应列入清单,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错项及漏项情况的发生
。此外,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如遇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或其他的原因,对工程要求的材料标准、设备定型等内容不明确、不清楚时,应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招标人应核实工程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是分析工程是否存在变更必要,变更事项能否与其他资料相互佐证,并要求提供施工时的影像资料。同时对签证事项和工程量,审核人员应到现场察看并实地测量,对资料相互矛盾的地方要质疑。二是分析变更签证的原因和责任方。如果工程量增加变更签证是由于施工安排不当造成的返工、修补等情况造成的,不应给予签证认可。
(4)
在施工合同中增加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款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