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执纪政策解读
违规吃喝问题是“四风”顽疾,吃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关系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
‘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
等问题”
。违规吃喝是大部分违规违纪行为的“导火索”,是腐败问题的“催化剂”,是作风建设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稍有松懈就可能滋生蔓延,必须盯住不放、深化整治。我们整理了违规吃喝有关管理要求、处分制度以及典型案例,可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加强教育引导,加强监督检查和线索挖掘,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坚决防止违规吃喝歪风反弹回潮。广大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常敲天下没有免费午餐的思想警钟,时刻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切实增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违规吃喝问题范围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吃喝问题线索
受理
范围包括:
1.
虚列
“三公”经费,以办公用品、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公车运行购置费等名义
套取
公款、项目资金,
私设
“小金库”等违规吃喝问题。
2.
无公函公务接待,或用电话记录、通知等
代替
公函,“
一函多餐
”,利用
假公函、空白公函虚列
接待事由,
同城接待
等问题。
3.
将应由
个人支付
的吃喝费用
在单位报销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下属支付
,将本单位的吃喝费用
到下属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报销
,以公务名义向下属单位
转嫁、摊派
公款吃喝费用问题。
4.
指使、授意或违规接受
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等问题。
5.
在中秋、国庆等
节日期间
违规吃喝,在
工作日午间饮酒
,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调研、检查督导、值班值守等
公务活动期间违规
吃喝、聚餐饮酒等问题。
6.
党员干部
借老乡、校友、战友、同学等名义发起的吃请聚餐
活动,借“酒局”“饭局”搞小圈子、利益勾兑、请托办事等违规吃喝问题。
7.
违反
公务接待、招商引资、商务接待等规定,
超标准、超范围
吃喝;以招商引资、商务接待等名义,
在企业和单位内部餐厅、私人会所等隐蔽场所
违规吃喝;借招商引资之名
变相
公款吃喝等问题。
8.
酒后
误工旷工、寻衅滋事、酒驾醉驾、行为失德失范或
造成
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等违纪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9.
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
奢靡浪费
、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混淆
等问题。
10.
其他
违规吃喝问题。
二、违规吃喝行为定性
对违规吃喝行为准确定性,需
区分违规吃喝行为费用来源、具体性质、参加人员等,聚焦违规吃喝行为的违规性和有责性
。
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应
聚焦是否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调查取证,
判断因素包括
:宴请费用支付者与被审查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关系、是否存在职权或地位制约因素;被审查人是否明知宴请目的是为了加深了解或联络感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前后是否提出请托事项。
对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主要针对没有实质性公务接待事项,通过虚列接待事项或套取财政资金等方式,用于特定人员吃喝。应
聚焦是否
“用公款支付”
,对此类行为的处理,要
综合考虑
宴请动机、宴请的规格、报销的金额、次数、参与人数、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判断是否构成违纪。取证时,要重点核实宴请的事由、是否有真实的公务、报销费用来源、报销经办人及具体方式。
对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针对有合法正当的接待事项,但超过接待标准和费用开展公务接待,或者利用公务接待之机吃高档菜品、喝高档酒水等。对此类行为的处理,要
聚焦是否
“超标准、超范围”“大吃大喝”
,
重点核实
公务接待具体事由,违规接待的动机,当地关于公务接待陪餐人数、餐费标准等规定,宴请实际金额及人数。
三、违规吃喝相关处分制度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发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发布)
第三十四条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