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兰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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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劳动用工合规手册丨学会在招录环节能否取消录用通知书?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8-02 21:36

正文

学会在面试候选人后,对于拟录用人员通常会发送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学会发送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能与拟录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在这一环节中,学会与拟录用人员之间构成的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学会向拟录用人员发送录用通知书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候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候选人作为受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用人单位受录用通知书内容的约束。

录用通知书能否撤回呢?要约以可以撤销为原则,以不可撤销为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录用通知书,就基本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收到录用通知书的约束,在候选人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约内容办理入职,若用人单位非因候选人不符合录用通知书的条件而取消录用,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 录用通知 中明确载明了录用意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酬福利待遇、报到时间等。劳动者有理由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而辞去前一份工作或者放弃其他工作机会。若用人单位未按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可能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客观上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通常综合考虑 录用通知 中的工资标准、劳动者的既往工资水平、劳动者自身情况、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的程度、劳动者自身的支出及损失等酌情判令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可参考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期间内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学会劳动用工合规手册系列文章由兰台劳动团队高级合伙人谢丽娜律师、合伙人王家田律师及团队律师撰写,作者包括以下律师:杜童心、李伊娴、史润煊、李蓓蓓、刘佳芳。

作者: 谢丽娜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mail protected]
谢丽娜律师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十余年执业经验,担任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社会保障法分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科技法律专家。为北京市人保局、北京市总工会、东城区人保局、朝阳区总工会等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政府成功处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受邀作为全国人社部全国骨干仲裁员培训班讲师,为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提供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培训,为人保集团、建设银行、国防工业协会、工信部中小企业培训中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各地区总工会等提供劳动法律培训,对劳动用工合规、劳动法律服务领域的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入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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