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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保就被坑,保险公司就是这么”坑“你钱的!

大数据风控联盟  · 公众号  · 大数据  · 2017-12-06 18:40

正文


有些朋友缺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经推销员介绍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当他们想要退保时却发现,自己一年交给保险公司1万多,退保时就退回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保险公司是不是坑我钱了?

退保涉及到保单现金价值的问题,许多人不懂,就认为保险公司坑大家钱了,今天从以下这4个方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保单现金价值。

  •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 为什么前几年现金价值这么低?

  • 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的作用


01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简单地说, 现金价值就是当我们退保时,能拿回来的金额。另外, 只有长期型保险才有现金价值,一年期的消费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

现金价值≠已缴保费 。也就是说,当我们退保的时候,不是把已缴保费全部退给我们,而是退还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更加深刻的认识现金价值,下图为32岁A女士购买的重疾险的现金价值表,保额50万,20年缴费,年缴保费10660元。


上图为现金价值表部分截图,我们可以看到每个保险年度,A女士的年龄、累计缴纳保费、现金价值的关系。


第1个保险年度: A女士累计缴纳了1万,保单现金价值为850元,如果当年退保,则只能拿回850元。


第20个保险年度: A女士累计缴纳了21.3万,当年保险现金价值为16.3万,A女士已经缴满20年,后续的保费不需要再交了,保障一直持续终身。


第30个保险年度: A女士累计缴纳了21.3万,但是此时的现金价值已经为23.1万,已经高于之前缴纳的累计保费,此时A女士已经62岁。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保单生效后,无论A女士在那一年罹患重疾,只要确诊后,即可一次性获得赔付保额50万。

02

为什么前几年现金价值这么低?

可以从以下这两方面来说


1.可以用这个公式理解

保单的现金价值 = 已缴保费-风险保费-佣金-管理费+利息。 前期保险公司会扣除支付给业务员的佣金、管理费,并且前期利息是很少的,所以前期现金价值非常低。


2.从保费构成上理解

大家都知道,随着年龄的增加,患病率和死亡率都会有所上升,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所以,保费理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但是考虑到大众的接受能力,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方法,将承保期间的总保费(风险保障部分),平摊到整个缴费期内,这样每次交的保费都是一样多的。

假设平摊到每个缴费期限的平均缴费值为A。年轻的时候风险小,应缴保费是少于A的,因此, 年轻时候我们“多”交了保费。年纪大的时候,风险比较大,应缴保费是高于A的,因此,年龄大的时候我们是“少”交了保费。

年轻时我们“多”交的那部分保费,即实缴保费-应缴保费的余额,就被保险公司存了起来,成为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并且这部分现金价值是可以生利息的,每年“多”出来的保费都会累加利息,因此,现金价值也会逐年增加。

PS:现金价值的具体数值,可在对应的保险条款中查询。

03

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现金价值?


1.退保

最常见的就是退保了。有时候对于产品的不了解,买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了,想要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已缴保费。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特殊理赔

此外,有些保险的特定理赔也是会赔付现金价值的某终身寿险条款

在这款保险产品里,如果被保人身故时未满18岁,则在已缴保费和现金价值中取较大者。

3.特定情况

另外,根据《保险法》(2015修订版)的规定,出现以下这几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a)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实,第c、d、e条就是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不同保险产品里的免责条款会有所差异,只要是符合具体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均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04

现金价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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