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据此,法律对执行标的物上租赁权与抵押权竞合关系的调整,系按照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二者之间的对抗效力,并不能简单得出先抵后租的财产在拍卖时必须涤除租赁权的结论。顺位在先权利的实现并不需要消灭顺位在后的权利,租赁权不因其顺位在后就必然在抵押权实现时终止,需对其是否对抵押权实现造成阻碍进行衡量。
2.只有带租拍卖价格比租赁权涤除后拍卖的价格低,才能认定租赁对抵押权实现构成影响。对于少量租约过⻓、租金偏低、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确认为对抵押权实现有影响,对租赁权依法予以涤除。抵押房产上的租赁权是否涤除,直接涉及到抵押权人利益,抵押权人最有发言权,法院不能依职权做出决定。
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案涉房地产租赁期限长达十年、或者在经过一轮带租拍卖、变卖均流拍的情况下,应认为该租赁关系对抵押权实现已产生影响,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见延伸阅读案例2、3)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