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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则征意见

北极星售电网  · 公众号  ·  · 2025-01-13 17:28

正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则》意见。

其中提到,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程通过首批风机(光伏区)连续无故障试运行时限起,应按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在并网后30日内(不含并网日)首批风机(光伏区)仍未达到连续无故障试运行时限的,第31日起均纳入电能量市场管理。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即可作为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辅助市场交易。

发电机组正式入市但未进入商业运营的,可参加当月开展的月度、月内等周期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交易标的起止时间在正式入市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的,交易方式不受限制;交易标的起止时间超出上述时段的,仅可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开展双边协商交易。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交易方式不受限制。

非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发电机组正式入市时间晚于当月开展的月度、月内电能量交易截止时间,该机组自正式入市日至月底产生的上网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发电机组正式入市日(D日)的次日(D+1)日起,参与(D+2)日的日前和实时电能量市场申报及出清,D日及(D+1)日的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定》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规范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与电力市场业务的衔接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发电机组合法权益,我局研究起草了《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email 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定》

2.《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定》编制说明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细化辖区内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市场注册、交易和结算等业务衔接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电机组,指已全部或部分放开发电计划,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或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并网机组。

第三条 发电机组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须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纳入所在省(区)发电计划放开的未并网发电项目,需在并网前办理市场注册;纳入所在省(区)发电计划放开的已并网发电项目,需在明确发电计划放开范围的相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市场注册。

第四条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机组注册容量不得超过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中登记的机组容量。

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且在规定时限内的新建发电机组,暂按机组核准(备案)容量办理注册。分批投产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在完成全容量并网前允许发电企业根据实际并网容量自主变更注册容量。

第五条 煤电、气电、核电、水电等新建常规发电机组已办理注册手续且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程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后,按市场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作为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辅助市场交易。

第六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程通过首批风机(光伏区)连续无故障试运行时限起,应按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在并网后30日内(不含并网日)首批风机(光伏区)仍未达到连续无故障试运行时限的,第31日起均纳入电能量市场管理。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即可作为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辅助市场交易。

第七条 发电机组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时刻起的状态,称为“正式入市”。

第八条 对于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的新建(改、扩建)机组,在开展年度交易时尚未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程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且自愿与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开展年度电能量交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并出具投产时间及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后,仅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参与其承诺投产月份次月至年底的年度电能量交易。

(二)未按期投产的机组,承诺投产月份至实际投产月份(现货环境下为实际投产日的次日)期间的市场化电量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发电机组正式入市但未进入商业运营的,可参加当月开展的月度、月内等周期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交易标的起止时间在正式入市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的,交易方式不受限制;交易标的起止时间超出上述时段的,仅可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开展双边协商交易。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交易方式不受限制。

第十条 非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发电机组正式入市时间晚于当月开展的月度、月内电能量交易截止时间,该机组自正式入市日至月底产生的上网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发电机组正式入市日(D日)的次日(D+1)日起,参与(D+2)日的日前和实时电能量市场申报及出清,D日及(D+1)日的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

第十一条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企业在项目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日起暂停其参与各类市场交易资格。暂停交易后未履行完毕的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形成的中长期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在项目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其商运前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已成交的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不高于所在省(区)同类型机组对应交易月份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均价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调试运行期价格进行调整结算。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退出商业运营的,自退出商业运营时刻起自动丧失交易资格,不得参与各类市场交易。未履行完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相关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保持一致。

附件2

《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定》编制说明

根据《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 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内电力市场建设实际,我局在《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的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发电机组注册要求。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发电机组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并根据其发电计划放开安排及并网状态明确了相应的注册时限。此外,细化了注册容量与发电许可容量的衔接。

二是明确了新建机组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要求。分别针对年度、月度、月内中长期交易以及现货电能量交易特点,对新建机组参与方式、与代理购电衔接等提出了要求。

三是规定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进入或退出商业运营等情形的处理原则。

(来源:南方能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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