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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按政府要求签个名被判无期徒刑,孙仲山冤!

刑辩在途  · 公众号  ·  · 2024-06-22 10:01

正文

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遇到过很多当事人喊冤叫屈的案件。如果把这些案件的冤情进行分类,我将把其中的一类,命名为“孙仲山冤”。

(一)

2008年,作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村民的孙仲山,租了村里一块荒地,进行沙石料经营,租期三十年。经营两年之后,孙仲山于2010年5月将所租的这块40亩的地及地上的 20间房转租给了王永做钢构生意。双方约定,该地将来如果整体开发或国家占用,土地赔偿归孙仲山,地上物的赔偿除去原有的房子归孙仲山外,王永建设的房子、车间和营业执照等除去建设成本,赔偿款孙仲山占40%,王永占60%。2017年,因修建兴延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1亿余元,孙仲山分得2000多万元,王永某分得8000多万元。后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王永在租赁土地上存在不该补偿的违建及抢种抢建给予了补偿,大领导批示要“严肃处理”,于是经营钢构的王永及其妻子孟凡珍,以及将所承租的集体土地转租给王永的孙仲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

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11月初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时,罪名变成了诈骗罪。

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永伙同被告人孙仲山、孟凡珍在兴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中,隐瞒其在拆迁范围内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内所建房屋系违法建设的事实,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亿余元。

(二)

三名被告人均否认诈骗,不认罪。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分别为各自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

作为孙仲山曾经的辩护人,没能出庭为其辩护,我感到非常遗憾。但对这位曾经的当事人的案件,我一直都在关心,并在开庭时观看了该案的庭审直播。

王永与孟凡珍的罪与非罪,在此不论。作为孙仲山曾经的辩护人和目前的辩护人,我完全赞同我的两位合伙人王兴律师和刘征律师在一审庭审中为孙仲山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并一度乐观地相信,孙仲山会被判无罪。

刘征律师反映,在一审庭审结束后与一审承办法官的一次通话中,就律师对案件迟迟不作判决的疑问,法官表示“一直在积极推进”,并直言不讳地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认可,称其与辩护人“立场是一致的”,让律师“放心”,说“现在这个案子既然是这么个局面,你应该是肯定我的工作,你放心,我既然有这个态度,我肯定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案件久拖不判,当事人家属催问案件进展时,法官也曾表示“你别催我,你应该感谢我,没有我这个案件早判了”。 孙仲山家属还反映,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在公诉人及当事人离开后,审判长当着所有律师及家属,对第三被告人孟凡珍的辩护人钱律师说,“这个案件要是能判,我早就判了,还用放4年多没结果?”。

不止是我,在一审宣判之前,一审出庭为孙仲山作无罪辩护的王兴律师、刘征律师与当事人孙仲山及其亲属,对孙仲山将获无罪判决,都是乐观的。

(三)

没想到,案件在法院拖了4年之后,今年3月19日的宣判,给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孙仲山及其亲属带来的,却是一个糟糕透顶的消息——被告人孙仲山不仅被判有罪,而且被判了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一字不落地接受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一审宣判前,辖区派出所民警曾联系孙仲山亲属,说接到法官电话,希望协助维稳,法官反映“这个案件快5年了,证据确实薄弱,怕家属(对判决结果)接受不了闹事”。一审宣判后,法官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说“这个案件有争议,尽快上诉,向纪委反映情况”,他“做不了主”。

(四)

宣判当天,孙仲山家属第一时间联系了我,并到律所找我商量上诉事宜,说一审两位辩护人王兴律师和刘征律师都在外地出差,希望我去会见一下孙仲山,怕他面对一审判决想不开,让我去开导一下他,并表示要委托我担任孙仲山的二审辩护人。

作为孙仲山曾经的辩护人,我对其家属的请托责无旁贷。

四年前,孙仲山家属根据孙当时的辩护人、北京律师陈朝阳的介绍,找到我,希望委托我担任孙仲山辩护人,说陈律师给他们说了,这样的案件得找我。感恩同行的信任与托付,我接受了委托。后经争取(链接:周泽律师:孙仲山案会见,老法师遇到新问题),我会见到了孙仲山,确定为其作无罪辩护。

没想到,未到孙仲山案开庭,我就因在安微吕先三上诉案辩护期间披露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被停业了。链接:周泽律师:停业处罚不仅对我不公平,对我的当事人也不公平孙仲山案因此转由我的合伙人王兴律师与刘征律师辩护。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都认为孙仲山不构成犯罪。

孙仲山被判有罪,是我没有想到的。孙仲山被判无期徒刑,更是我无法想象的。

因一直认为孙仲山是无罪的,并希望把其辩成无罪,故在我被停业后,在孙仲山家属原本欠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我也没有借机将案件推掉,而是建议孙仲山家属委托我的合伙人王兴律师与刘征律师,接力为孙仲山辩护。——他们如能把孙仲山辩护无罪,也是实现我的愿望。

孙仲山一审被判有罪,而且被判无期徒刑之后,我自觉有一种道义责任,希望能够继续为其辩护。为此,我根据孙仲山家属的托付,改变预定的出差计划,紧急预约会见孙仲山。

(五)

3月22日,经过三天预约折腾的我,终于会见到了孙仲山。

会见中,孙仲山喊冤。问我:周律师,您说他们怎么能这样判?!

孙仲山的疑问,也是我的疑问:法院怎么能这样判?

从一审判决引述的指控证据可证实的情况来看,孙仲山的所有行为,不过是作为拆迁补偿地上物的土地原始承租人,在拆迁清登调查结束后,在拆迁工作人员拿来让其签字的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了个名,按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

(判决书截图一)

(判决书截图二)

(判决书截图三)

(判决书截图四)

对案涉土地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孙仲山作为原始承租人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已由昌平区市政管委牵头,马池口镇政府、葛村村委会、评估公司、拆迁公司、 审计公司、测绘公司 、林勘院与转租土地的王永,共同参与,进行了入户清登调查,并根据清登调查情况,由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了《拆迁评估报告》。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负责拆迁清登调查和进行拆迁评估的这些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哪些该补偿,哪些不该补偿,显然是清楚的。将所承租的土地转租给王永多年、没参与清登调查的孙仲山,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员拿来清登调查表和《拆迁补偿协议》让其签名时,当然有理由相信,负责执行拆迁补偿政策的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过清登调查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是按照拆迁补偿政策执行的,该补偿的都会补偿。而且,作为补偿最大受益人的人王永都签字确认了,当时作为村支书的孙仲山,当然得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有什么理由要对区里、镇里组织那么多部门通过清登调查确定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提出质疑!?

孙仲山没有违建行为,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清登、评估等所有工作流程,都没有参与,也没有与作为拆迁补偿义务主体的政府方面就拆迁补偿项目和金额进行过谈判、磋商。拆迁补偿内容,补偿标准,都是政府方面确定,孙仲山被动接受的。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孙仲山没有向征迁单位或者清登调查单位做过虚假陈述,也没提供过虚假材料,也没有哪个单位向其了解过土地及房屋的建设审批情况,孙仲山也没有与王永夫妇商量过以什么方式获取补偿。这怎么成了孙仲山合同诈骗(公安立案罪名)或诈骗(检察院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犯罪?合法建设必有建设审批手续,王永在孙仲山作为原始承租人的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违法建设,建设、规划、国土、乡镇政府等部门一清二楚,清登调查中问一下在场参与清登调查的王永有没有建设手续,也能查清楚,孙仲山如何隐瞒违建事实?如何骗取拆迁补偿款?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害人即涉案拆迁补偿款出资方系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故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是否因被告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影响被告人诈骗罪的成立。问题是,被告人都没有接触过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何人员,如何诈骗兴延高速公路公司?“政府部分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共同诈骗的吗?证据呢?

即使完全不考虑王永转租之后的建设是否违建,是否应该补偿,孙仲山作为集体土地的原始承租人,在2010年将所承租的土地转租给王永之前,所建设的20间房,以及孙仲山三十年承租期未满的期待利益,根据拆迁政策,也是应该得到补偿的。因为是集体土地的原始承租人,孙仲山在未被政府部门通知参与清登调查的情况下,仅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员拿来的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个名,在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就被当成诈骗犯罪追诉,包括本该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被判决退赔不说,还被判无期徒刑,岂不是飞来横祸?!

(六)

3月22日的会见中,孙仲山尽管感到很冤,对一审判决表示至死不服,但在我就其家人准备聘请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征询其意见时,其却极不赞成,说一审两位律师为其所作无罪辩护,辩得那么好,法院还是判其有罪,案件拖了那么多年,一审判决肯定是法院层层请示汇报后才作出的,二审不可能改。其在看守所呆了好几年,注意到一起被关押的人,一审被判有罪的,二审都被维持了。他对二审结果已不抱希望,不想让家里人花钱请律师了,准备找个法援律师就行了,给家里省点钱。

我对孙仲山在3月22日的会见中表现的态度,感到非常遗憾,并在会见结束后将情况转达了孙仲山家属。但孙仲山家属不想放弃,仍然希望委托我为孙仲山辩护,让我不要介意,他们会尽力去做孙仲山的工作。

通过找人带话、委托其他律师去会见,一次次的劝说,孙仲山终于同意了家属委托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安排。

(七)

确定担任孙仲山二审辩护人之后,我一直在想孙仲山曾经问我的问题:一审法院为什么那样判?

审诸一审证据,我发现,兴延高速建设中,拆迁补偿是由中铁建联合体与首发集团(代北京市政府持股)共同成立的兴延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拆迁责任主体,向昌平区市政市容委预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由昌平区市政市容委按照区里的政策进行拆迁补偿,昌平区内拆迁工作环节哪些情况应该补偿,哪些情况不应该补偿,兴延高速公司不参与,项目完成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不用自己出钱,又加上高速建设工期紧任务重,要想及时完成征迁任务,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能赔尽赔。昌平区方面在组织拆迁清登调查过程中,对该补不该补的,自然不会去认真核查,从而出现把不该补偿的项目也在清登调查表上予以登记进行补偿的情形。

按照朴素的道理,如果说政府工作人员把不该补偿的项目在清登调查表上进行登记,进行了补偿,就算有罪,那也是政府方面清登调查人员的渎职犯罪!至于被拆迁人因此多获得了补偿,只要不是与政府方面拆迁清登调查人员串通作假,最多是不当得利而已。对孙仲山来说,其没有参与清登调查,不存在与任何人串通作假,而只是按照政府方面工作人员要求,在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了个名,在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这与其说是孙仲山骗了政府,还不如说是政府方面为了及早完成拆迁工作,骗了孙仲山——孙仲山误信政府方面工作人员在清登调查中确认的补偿项目都是合法的,应该补偿的,从而在政府方面提供的清登调查表和《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名。

不该补偿的,补了,被审计出来了,大领导批示要“严肃处理”。处理谁?当然是谁有责任处理谁啊!

但孙仲山反映,有法官在提讯时说他够冤的,怪他倒霉,被当成了典型。

(八)

所谓孙仲山“被当成了典型”,无非是大领导指示要“严肃处理”的呈报材料中提到了孙仲山,称“昌平区马池口镇镇政府与兴延高速公路工程被拆迁人孙仲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及非住宅房屋61620. 4平方米,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11701.41万元(包括红线外拆迁补偿1135.03万元),其中 ,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6707.43万元,设备及附属物1553. 60万元,树木补偿212. 89万元,停产停业补助2464. 80万元,搬家费154 .05万元,空调移机费0.60万元,资产评估补偿50:83万元,拆迁奖励557. 21万元。经了解,孙仲山原为葛村村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2016年6月起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政府缴纳社保。审计发现,孙仲山的拆迁补偿存在以下问题……”

然而,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孙仲山作为集体土地原始承租人,并未参与违建和抢种抢建,也并未获得大领导批示的呈报材料所称的“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11701.41万元(包括红线外拆迁补偿1135.03万元)”,而只是在本该获得一定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在政府工作人员拿来的拆迁清登调查表及《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在政府方面单方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根据协议分得了20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大领导批示的呈报材料上所谓“审计发现”的“孙仲山的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根本就不是孙仲山的问题和责任!

实际上,所谓“孙仲山的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完全是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负责拆迁清登调查及确定拆迁补偿项目和金额的政府工作人员的问题和责任!如果要抓典型,难道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负责拆迁清登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不更应该作为“严肃处理”的典型吗?!

当然,处理政府工作人员,涉及那么多部门,那么多人,关系错综复杂,处理起来注定困难重重。而当时政府方面工作人员无疑都是出于尽快完成征迁任务,保障园博会、冬奥会重点配套工程的兴延高速尽快建成的用心,也没有哪个被查实是吃里扒外多批补偿吃回扣的,处理谁可能都会让监察机关感到不忍。但是,也不能让小老百姓生背锅,而完全不考虑能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啊!

我把“孙仲山冤”作为一种冤案类型,是因为孙仲山冤得实在是很明显,甚至于一目了然。

我们不妨想一下,假设孙仲山与政府方面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了拆迁清登调查,双方都明知违建和抢种、抢建的存在,为了得到不该得的补偿,作为被拆迁人的孙仲山行贿政府工作人员十万八万,使政府工作人员将不该补偿的项目列入补偿项目,让孙仲山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孙仲山的行为算啥性质?

没错,如果以上假设事实成立,孙仲山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应该获得拆迁补偿的孙仲山,仅仅在政府工作人员拿来的拆迁清登调查表上签了个名,在政府方面拟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获得了一定补偿款,其他啥也没干。这难道比其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不应该得的补偿款,罪恶还大吗?法院判孙仲山无期徒刑,难道其行为比“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贿行为,性质还严重吗?

本应该获得拆迁补偿的孙仲山,仅仅在政府工作人员拿来的拆迁清登调查表上签了个名,在政府方面拟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获得了一定补偿款,其他啥也没干,就被抓捕关押定罪,这岂不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把孙仲山判无期徒刑,那些执行拆迁补偿政策、参与拆迁清登调查、确定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以及让孙仲山签字的政府方面工作人员,岂不个个都该判死刑!?

——周泽 202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