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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上市公司补税案例深度了解合伙企业分红的常见纳税风险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1-23 10:24

正文

导读

一、中路股份董事会发布的缴税公告内容

二、中路股份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原因分析

(一)分配给中路股份的合伙企业经营利润来源年度推测

(二)中路股份 2024年取得合伙企业分红被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的原因

三、中路股份案例揭示的合伙企业常见纳税风险

正文


中路股份董事会发布的缴税公告内容

Content

2024年12月14日,上市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18,简称“中路股份”)董事会发布了《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缴纳税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简称“缴税公告”),缴税公告披露的内容显示,中路股份作为控股子公司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中路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依据2024年7月12日中路合伙的合伙人分配决议收到现金分红。

针对这部分现金分红,中路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文,简称“159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申报缴纳金额共计1,543.01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177.05万元,滞纳金365.95万元。


中路股份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原因分析

Analysis

(一)分配给中路股份的合伙企业经营利润来源年度推测

尽管中路股份的缴税公告没有详细披露其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具体细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缴纳金额中的 365.95万元滞纳金看出些许端倪。从占比上来看,中路股份的缴纳金额中,企业所得税为1,177.05万元,滞纳金为365.95万元,滞纳金占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比例为31.09%。按照滞纳金年化18.25%来算,静态粗算整体税款大约滞纳1.7年。

但根据中路股份的缴税公告所披露信息,其收到的现金分红是依据 2024年7月12日的合伙人分配决议而取得,中路股份在缴税公告发布日(即2024年12月14日)前已经申报缴纳了全部1,543.01万元的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假设这部分现金分红来源属于某一年度的集中所得且申报缴纳日就是 12月14日,考虑到中路股份作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每年的5月31日,那么这种情形下推算的滞纳金最早起算年度只能是2023年5月31日,即中路合伙分配给中路股份的利润来源于2022年度。然而,这种情形下计算出来中路股份应加收的滞纳金为331.34万元,与缴税公告所披露的滞纳金金额存在差异,这就意味着中路股份本次从中路合伙取得的分红并非只来源于某一个年度的经营利润。

那么更进一步,我们将其分配的利润假设为来源于 2022年度和2023年度,可以通过创建一个方程组来检验,数据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根据上表的假设,我们可以创建这样的一个方程组:

①X*563*0.05%+Y*197*0.05%=365.95万元

②X+Y=1,177.05万元

但是按照这个方程组计算出来的 X值为1,379.17万元,而Y值为-202.12万元,显然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数值不可能会出现负数,所以这样的计算结果又进一步说明中路股份从中路合伙取得分红不只是来源于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经营利润,可能还包含2022年之前年度的产生的经营利润(由于年度增加导致变量增加,从数学角度无法再进一步推算,但不影响结果的推测判断)。

(二) 中路股份 2024年取得合伙企业分红被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的原因

根据前面的推测,基本上可以判断中路股份 2024年从中路合伙取得现金分红是来源于中路合伙以前多个年度中所产生的经营利润。依据 159号文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先分后税”的原则,而这其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即未实际分配的所得)。

因此,正常情况下,中路合伙应当在产生经营利润的年度对合伙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规则核算出 “纳税调整后所得”,再根据中路股份作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计算出应分配给中路股份的所得。最后,中路股份依照这部分核算出来应从中路合伙分配的所得,与自身当年度的所得汇总在一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中路股份没有这样做,那么在税务机关发现的时候就需要调整过去每个产生经营利润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追缴这些合伙企业应分配所得对应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税款滞纳期间的滞纳金。

从中路股份的缴税公告所披露的信息,结合我们前面的分析,中路股份大概率就是因为中路合伙在以前年度产生经营利润的时候因没有实际作出分配动作而未及时地在相应年度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被税务机关追征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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