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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看过来!哪些情况才能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军转在线  · 公众号  · 西藏  · 2017-04-14 22: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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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改革期间,哪些情况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问:我是一名去年滞留部队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原以为部队成为军队改革期间“撤并降改移”的单位后,我就可以留在驻地了,可地方军转部门审查档案时说我不属于接收范围。请问哪些情况才能放宽安置地区条件?地方不接收我的档案符合政策吗?

答:地方军转部门不接收你的档案符合政策。《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其中明确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对象是“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在此列。另外,并不是所有“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都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撤并降改移”部队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一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者。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部队驻地)安置,“撤并降改移”单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的情况,不属于接收之列。


二是“未婚或者离异”者。这种情况下“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随军条件。


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这种情况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并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本文刊于2017年2月4日《解放军报》7版,原标题为《军改期间哪些军转干部可放宽安置地区条件

经报军委批准,全军对转业复员干部有关费用发放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对未按新工资标准结算转业复员有关费用的,各级财务部门将予以补发。

问:我们是2016年的转业干部,大家的转业费用有按6月份涨工资前标准结算的,也有按7月份涨工资后标准结算的,同等条件人员有差距,早离队的干部偏低。请问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能不能实行一个标准?

答:近段时间,部队和转业干部对上述问题反映比较多。根据现行规定,干部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于当年3月31日至7月31日之间批准下达;财务部门依据命令下达具体时间,为转业复员干部结算各种费用。由于同年度干部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时间不同,结算的各种费用会略有差别。2016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7月份下达命令的转业复员干部,按新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而6月底之前下达命令的,只能按老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相互之间出现了差距。


对此,军委机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作为贯彻习主席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本着切实维护转业复员干部切身利益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日前,经报军委批准,全军对转业复员干部有关费用发放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对未按新工资标准结算转业复员有关费用的,各级财务部门将予以补发。

本文刊于2017年1月21日《解放军报》7版,原标题为《经军委批准——统一规范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时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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