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小心收到虚开票,后果很严重:
1、要补税
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即便交易是真实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但是虚开的发票往往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还是要面临补税。
税法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
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可能产生罚款+滞纳金
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可能会被视为串通开票方,采用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继而判定为偷税!一旦被判定为偷税,就会有0.5-5倍的罚款,以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坐牢!
注意!
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
真实的交易
;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
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
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二、企业如何自救?
(一)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你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
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
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2.资金未回流
3.未支付手续费
(三)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税务处理一定要合规
1、增值税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所涉专票注明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或追回退税款。
(3)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税法依据: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所得税处理
(1)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的,
可凭以下资料
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2)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
未能补开、换开
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
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
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
不得
在发生年度
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