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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领域内的基督徒贵族的战争是封闭性的,这种战争不会影响到基督徒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其性质与针对非基督教世界的征伐性战争迥然不同。(页23—24)
因此,中世纪与此前的时代相比,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基督教文明对这个世界有一种非神话式的现实理解——所谓神话式理解,即把自己的帝国视为整个世界,或者世界的中心(页16)。中世纪的基督教共同体对基督教领域和非基督教领域具有明确的“空间秩序划分”,明确的敌我区分(页31),这当然以“基督教这个前提性的法律框架为前提”(页24)。与其视所谓基督教的法律框架为某种实定法,不如说施米特的真正用意在于,
中世纪的基督教政治秩序具有一种空间秩序的本质的现实规定
。
十字军“接管”耶路撒冷
到目前为止的溯源,都还不是施米特真正意义上的占取,毋宁说,这些都是现象学式的预备性考察,旨在规定占取的精神品质。
真正的占取,真正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占取,是所谓“占取新世界”,或者说西方世界对非西方世界的殖民。
殖民主义对美洲、非洲和亚洲所造成的数个世纪的灾难,恐怕是任何史家和思想家都不能回避的历史与思想事实,因此,对占取新世界所做的论证或者辩护,是施米特在“占取新世界”一章的主旨之一。
这是本文下一部分要讨论的内容,我们目前还是先回到“预备性的考察”,因为还有一个根本问题没有回答:占取固然是大地的法的开端,但除了开端之外,占取与“大地”和“法”(nomos)的本质关联究竟是什么?
占取既与大地有关,也与法(nomos)有关(页41),正是由于这种相关,才最能够凸显“大地的法”的基本内涵。大地,在施米特这里不是物理意义上的土地,也不是普通的国土领域,在引论第一节“作为秩序和场域之统一的法权”中,施米特一方面坚持占取是土地的初始理由和法权根基,因此“占取”所占取的,不是别的,正是土地。另一方面,他更加强调,占取的本质在于,正是凭借这种行为,“空间与权利、秩序与场域”才找到了连接点。这就是说,
大地作为被占取的对象,是占取行为赋予了大地政治品质,而这种品质是决定性的
,即便人类将政治生活空间拓展到海洋和太空,但仍然是大地决定政治的品质,这是“大地的法”乃至“新大地法”必须含有“大地”一词的根本缘由。
施米特还强调了大地的另一个特征:
作为整体的地球
(页17)。这就意味着,在地理大发现之前,所有对于大地的认识都是片面的、不足的,在这个意义上当然就不存在国际法—连国际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哪里来的国际法呢?但是新发现的世界秩序必须将欧洲大陆的国家间的平衡作为整个空间的秩序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大地是欧洲的土地原则所理解并且得到完全认识的大地。如此一来,占取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大地的必然要求。
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地图
Nomos呢?施米特放弃了德语单词Gesetz,而使用古希腊的词语nomos。很显然Gesetz不足以传达施米特的意图。根本原因在于,它“变成了一种人工制作的实证主义法律”(页37)。施米特采用nomos是为了强调它所具备而Gesetz所不具备的几个根本含义:1.法与场域和秩序之间的决定性联系(页36);2.法是“一个民族社会和政治规则在空间上变得可见的直接形式”(页37);3.作为空间划分根本环节的法(页45—46)。就此来说,空间秩序必然来自占取,因此nomos就必然基于占取行为,但是又不仅仅是基于占取行为。在解释品达和梭伦关于nomos的使用时,施米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