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9期;政治学前沿
胡波
北京大学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研究员
“灰色地带”竞争是当前国际安全领域非常突出的现象,也是防务研究的一大热门议题。然而,现有的研究过于泛化和标签化,严重阻碍了研究的深入。本文系统梳理分析“灰色地带”竞争流行的大背景及研究的缘起,辨析“灰色地带”竞争的各类概念,提出“灰色地带”竞争若要作为一个相对确定的概念,必须同时满足灰色目标、灰色形态和灰色手段的“三灰”标准。由于时代变迁、制度演进和技术发展等方面的因素,以及海洋空间行动及规则的先天模糊性,当前的海上摩擦具有更鲜明的“灰色地带”竞争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海上“灰色地带”竞争为例,详细分析东亚域内域外国家在海上竞争中使用的四类主要灰色手段,以及它们与传统手段间的差异。
2023 年以来,菲律宾出动海警、租用游艇,搭载携带“长枪短炮”的记者,频频在现场挑战中国对仁爱礁、黄岩岛和仙宾礁等岛礁的主权,冲撞、阻碍中国海警的执法活动,在国际上大肆炒作“仁爱礁危机”“中国不遵守国际法”和“中国以强凌弱”,同时又明确强调“不希望与中国爆发武装冲突”。与传统的挑战不同,这是典型的“灰色地带”对抗。近年来,美国等域外国家和域内声索国在与中国的海上竞争中,除了强化传统的大国竞争和海洋争议范式之外,通过军事、外交、经济和法律等综合手段,在战争门槛以下以模糊灰色的手段在海上侵权和搞摩擦,正在成为另一大形式。一方面,南海和东海等争议问题和中美海上战略竞争将会长期高热不退,另一方面,出现局势失控甚至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大;大概率,将进入长期的“灰色地带”对抗。在全球地缘政治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灰色地带”竞争正在成为一类现象级的博弈模式。
然而,现有关于“灰色地带”竞争的研究极不平衡且概念极为泛化,严重影响了相关研究的学术性和严肃性。“灰色地带”(Gray Zone)竞争/对抗并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长期缺乏足够的理论关注,直到近十余年来,才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防务概念,主要用来描述介于和平(白色)与战争(黑色)之间“非战非和” 的冲突状态。作为美国叙事竞争的利器,“灰色地带”还是其指责中国“海上扩张或胁迫”的重要标签之一,中国往往是美国论及“灰色地带”竞争时首当其冲和最主要的案例,美国一直指责中国海警和海上民兵掀起了“灰色地带”竞争。而实际上,美国和南海部分声索国针对中国的“灰色地带”竞争是愈演愈烈,但是美国战略界往往选择忽视。与“灰色地带”竞争实践和相关叙事的繁荣相比,其概念和理论不仅过于模糊,而且过于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极大阻碍了研究的深入。
加强“灰色地带”竞争的研究不仅有强烈的现实需求,而且在国际安全领域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厘清“灰色地带”的概念及实践,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准确认知当前的地缘战略环境、中美海上竞争和海洋争议形势,而且能推动学界建构更平衡更严谨的“灰色地带”竞争理论体系。
有关“灰色地带”的学理研究兴起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主要是介绍“灰色地带”竞争流行的大背景、争论概念内涵和总结相关实践。
1.1 “灰色地带”竞争兴起的大背景
事实上,“灰色地带”竞争并不新奇,而是国家间关系的正常状态。因此,有学者甚至指出,“灰色地带”的概念没什么新意,被过度炒作了,也缺乏必要的战略意义。“灰色地带”这个术语可能是新的,但其所描述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尽管当下“灰色地带”竞争使用的很多手段或技术都是基于诸如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现代科技,但同样不乏源远流长者。
近年来,“灰色地带”概念之所以如此盛行,有如下三大背景:
一是渐进式变革而非战争是当今国际体系演进的主要范式。如今,核武器和相互核威慑实质上消除了使用大规模战争迅速改变国际权力结构、在大国间实现洗牌的可能性。尽管全球地缘政治竞争回潮,但正在发生的俄乌冲突也再次验证了美俄间核威慑的有效性,主要大国间的总体和平仍有望得到维系。地缘竞争确实在复苏,但大规模战争的效用即便在实力极不相称的国家间也已严重衰减。所有国家都在尽力通过大规模战争以外的手段实现自身目标。“灰色地带”竞争策略的目的仍然是在不公开使用军事力量的情况下实现预期目标,以避免直接对抗带来的风险。因此,作为一种比全面战争“好得多”的冲突形式,“灰色地带”行动变得比过去更加普遍了。“灰色地带”竞争并非如先入为主的猜想中那么可怕,至少意味着各相关方都不愿开火或决战。“简而言之,‘灰色地带’ 冲突是全面战争的一种极好的替代方案。”
二是能运用于“灰色地带”的工具和手段确实越来越多。首先,灰色行为体的类型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大。冷战结束以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除国家行为体外,能影响国际关系的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多样且分量增大,跨国公司、恐怖主义、跨国犯罪集团和海盗组织等前所未有地影响着国与国间的关系。其次,科技进步极大便利了“灰色地带”手段的运用。如网络及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侵入、渗透和破坏对方网络的虚拟世界行动,比直接破坏对方的实体装备或平台更有吸引力,因为其效价比极高。很多工具或手段都不是新的,但这些工具或手段影响的总和已经到达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此外,在媒体的聚光灯和公众的高度关注下,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现象前所未有。如果某类“灰色地带”竞争策略有效,其他国家将纷纷仿效,使得“灰色地带”竞争更加普遍、愈演愈烈,且不断“推陈出新”。
三是针对中国的叙事政治或政策类研究。英语文献中的“灰色地带”就是一个模糊、偏颇且被政治化的概念,是美国针对中国的特定叙事概念。“美日有关‘灰色地带’的说法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和立场。它们把己方说成现状或现存秩序的维护者,而把中国等其他国家说成挑战者,试图给自己的行为赋予合法性,否定对方行为的合法性。”很明显,美国经常使用“灰色地带”一词来描述对手的竞争行为,但在涉及自身及合作伙伴的行为时却会避开这个术语。实际上,“灰色地带”的概念本质上是有偏见的和歧视性的,通常专用于中国等国家。此外,在美国的定义中,“灰色地带”还带有自由主义式的偏见或傲慢:“许多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用传统战争门槛以下的方式积极反对西方构建的国际秩序。”这种定义将美国等西方国家视作国际秩序的捍卫者,而中国则是破坏者和修正主义者。类似地,美国的言外之意是其他国家正在破坏规则和秩序,而自己则是以正当方式应对挑战并维护国际规则和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比起严谨的学术概念,“灰色地带”一词更接近于一种政治话语,甫一开始就服务于“中国海洋威胁论”。它几乎完全与中国挂钩,瞄准中国在南海维护海洋权益的行动。流行的说辞,“美国的竞争对手(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正是利用‘灰色地带’策略不断挑战美国的霸权地位。中国在具有争议性岛礁上的填海造陆、积极推进南海和东海主权的主张以及建构既成事实等一系列行为都是中国海上的‘灰色地带’策略,目的是塑造有利于自己的地缘政治环境。”
这种明显带有偏向性的定义本身也是“灰色地带”战略在叙事层面的表现。若能撇开意识形态影响客观看待,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国家都在越来越多地利用“灰色地带”。因此,只有从更加平衡的视角出发,“灰色地带”才能成为一个中立且有效的防务概念。
1.2 争论中的概念
正如其名,“灰色地带”始终是灰色的,具有内生的矛盾性,甚至难以给出一个普适而准确的定义。不过,尽管研究者们无法就概念达成共识,“灰色地带”甚至带有一系列的悖论,但这并不妨碍“灰色地带”作为一类分析视角。
首先,“灰色地带”描述的是非战非和的一种竞争或冲突状态。根据美国特种作战司令部发布的《灰色地带白皮书》,“灰色地带”包括“国家间或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介于传统战争与和平的两分法之间的竞争性互动,其特征在于冲突性质模糊、参与者不透明和相关政策与法律不确定。”
对于什么是“灰色地带”,以及“灰色地带”的基本特征,已有的研究鲜有令人信服的。迈克尔·马扎尔认为,审慎修正主义、战略渐进主义以及非传统工具和技巧是“灰色地带”冲突的三个要素。但如前所述,修正主义一词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基于不同的立场会有完全相反的认知,因此也不难理解中国、俄罗斯和伊朗被美欧认为是最具修正主义倾向的国家。其内在逻辑是,“尽管美国也在使用‘灰色地带’竞争,但中国这样的崛起国更具有修正主义倾向和使用‘灰色地带’的动机。”而事实上,冷战结束以来,美国频频“退群”,不断改变中东等地区的现状;面对中国自然的力量增长和影响力上升,连续推出“亚太再平衡”和“印太战略”,动用除了战争以外的几乎所有手段对中国进行围堵、遏制和打压。即便将对现有国际秩序的态度作为评判修正主义的标准,近些年来,美国对现有秩序的不满已远超中国,发动贸易战和实施“小院高墙”的不是中国而是美国。崛起国并不先天就更具修正主义倾向,而霸权国未必就满意于维系现状。因此,代替“审慎修正主义”更合适的词,应该是“有限目标”。
对非传统工具和技巧的认知则分歧更大,不少定义将传统的军事、外交、政治和法律手段等都看成是“灰色地带”竞争的工具。迈克尔·马扎尔曾列举了一系列工具和技术,试图整合从叙事性战争到联合作战行动等“灰色地带”行动。然而,这种定义几乎把所有算不上大规模战争的竞争都归入“灰色地带”。迈克尔·彼得森(Michael B. Petersen)持类似的观点,认为“灰色地带”“是指使用外交、信息、经济、金融、情报、执法和非正规部队等非致命的胁迫手段。”但是非致命的,未必就是灰色的。当然,美国战略界也有持相对谨慎保守的论点。如,美国国务院国际安全顾问委员会于2017 年发表的《“灰色地带”冲突》研究报告将“灰色地带”所用的策略手段概括为10 种,都局限于非传统、非典型的军事、经济、网络和信息等工具的运用。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于2019 年发表的一项有关“灰色地带”的研究报告把该战略常用的策略手段归纳为7 类,包括虚假信息、政治胁迫、经济胁迫、网络行动、太空电磁干扰、代理人行动和隐蔽行动。在缺乏统一标准或标准过泛的情况下,这类归纳容易泛化且很难穷尽所有类型。其中,政治胁迫和经济胁迫等能否被称之为“灰色地带”竞争存在很大的争议。兰德公司的报告认为“灰色地带”具有8 大典型特征,分别是低于军事反应的门槛、逐渐展开、不可归因、使用法律和政治理由、只威胁国家的次要利益、有国家的强力支持、主要使用非军事工具、利用目标国家和社会的弱点和脆弱性。这类定义过于面面俱到,实际上模糊了“灰色地带”竞争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竞争间的界限。
1.3 中国学界对“灰色地带”竞争的研究
近年来,面对美国等在“灰色地带”竞争认定中的双重标准和有意的偏见,中国学者进行了一定的学术反击,主要强调美国等国一方面持续批评中国在南海拓展“灰色地带”竞争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却在针对中国积极推进“灰色地带”行动。有学者还注意到了越南、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针对中国的“灰色地带”竞争。
中国学者这方面的研究有力对冲了美国等国在“灰色地带”竞争研究中的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丰富了相关研究的内容。但这些研究几乎也都存在概念泛化的问题,甚至将一些传统的军事和外交手段界定为“灰色地带”。如左希迎认为,美国的“灰色地带”竞争主要是“通过多种战术组合威慑、遏制中国的海上兴起。”陈永指出,美国政府与军方不断加大对来自中国所谓的“灰色地带‘威胁’”和“灰色地带‘挑战’”的密切关注,并有意识地将“灰色地带”策略融入到南海政策之中,试图通过叙事战争、议题联系、民事介入(海岸警卫队)、声援和力挺“第三方”、自由航行、前沿存在(军事侦察和情报搜集活动、训练和演习)、军事联盟、战场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手段干预南海事务。
“灰色地带”概念无疑是抓住了当前国际防务实践及研究的一大趋势,但要想更精确认知把握这一趋势,就需要有更严谨的学理定义,并合理厘清或确定该概念的内涵及边界。
2.1 更严谨的学理定义:“三灰”标准
如果希望“灰色地带”竞争成为一个较为清晰的学术概念,我们就不能泛化这个概念,不宜将战争与和平之间的一切形态和战争以外的一切手段都看成是“灰色地带”。传统的军事威慑、前沿存在、外交行动和常见的法理斗争都不能被当成“灰色地带”手段或工具。另外,当我们谈及“灰色地带”,需要首先明确的是,我们界定的是一类策略、一种状态抑或是一类手段?不难发现,不同的学者基于策略、状态或手段的不同视角,所认知的并非是同一层次的“灰色地带”。
作为目标的“灰色地带”,强调政策目标是有限的且不确定的。有限目标是现有研究的一致观点,但鲜有论述注意到“灰色地带”竞争目标的不确定性。某种程度而言,接受有限目标的同时,就意味着接受了竞争或冲突目标的不确定性。因为只有战争才需要非常明确的目标,而“灰色地带”竞争通常只有一个推动局势向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抽象目标,而具体的目标一开始就不是完全确定的,且会随着局势发展不断调整。
作为一种竞争状态的“灰色地带”,其强调过程和方式是渐进的,自然也是灰色的。渐进主义是研究者们的另一大共识,“灰色地带”竞争因为不诉诸战争等暴力手段,因此现状的改变是缓慢而渐进的。“灰色地带”竞争在较长时间内缓慢进行,而非希望立即达成决定性的结果。这本质上是一种切香肠的战术,即采取有限但稳健的措施来不断实现阶段性小目标,而又不会引发竞争者和对手采取强有力回应。
作为手段的“灰色地带”,强调手段是非传统或非典型的。非传统手段或工具的应用如网络战被公认为是“灰色地带”,而传统手段的非传统应用也应被视为“灰色地带”竞争工具或技巧。
宽泛地讲,上述目标、方式和手段三个侧面的任何一面是灰色的,就可被称之为“灰色地带”竞争,这也是当前诸多学者对于“灰色地带”的理解和定义。然而,这样的归类或定义方式将使得“灰色地带”概念失去了必要的边界和意义。因为按照这种定义,在总体和平的状态下,几乎所有的竞争都可被归为“灰色地带”。
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灰色地带”竞争从目标、形态到手段,都应该是灰色的。同时满足灰色目标、灰色形态和灰色手段“三灰”标准的竞争才能被归为“灰色地带”竞争。
2.2 “灰色地带”竞争与其他概念
合作、竞争和冲突是国际关系的三大类关系形态,“灰色地带”显然不是合作,也未到达冲突的程度,只能是一种特殊的竞争。
(1)混合战争不是“灰色地带”竞争
尽管“灰色地带”概念本身模糊不清,且经常与混合战争混用,但“灰色地带”与混合战争有着清晰的界限。简单来说,混合战争是一种结合了正规部队和非正规部队的战争形式,以实现陆、海、空甚至网络空间战场上的共同政治目标。“灰色地带”在竞争或冲突等级方面较混合战争要低,因为无论混合战争是何种形式,它已经是一种战争或暴力,而“灰色地带”则是战争门槛以下的低烈度冲突或非暴力的竞争。混合战争尽管也强调多元复合工具,但仍聚焦战争或暴力手段,经济、财政和信息等非暴力手段并不包含在内。
(2)非常规战争不属于“灰色地带”竞争
迈克尔·马扎尔等诸多“灰色地带”的理论研究者将包括代理人战争在内的非常规战争(Unconventional Warfare)形态归为“灰色地带”竞争的高端谱系,然而,非常规战争仍是一种暴力手段,尽管可能是间接的不太激烈的武装冲突,却并不灰色。
按照美国国防部的定义,非常规战争是指在“不能直接进入的区域,通过地下力量、辅助力量和游击力量,支持抵抗运动或叛乱从而强迫、破坏或推翻当地政府或占领国的活动。”代理人是非常规战争的主体,形形色色的代理人有着灰色特征,地下活动和游击战也有渐进路线的特点,但其实现目标的路径却是武装暴力,尽管并不一定是直接的武装暴力。
因此,如若坚持“灰色地带”的严格定义,非常规战争就不宜被归为“灰色地带”竞争。
(3)“灰色地带”竞争代表着一种非传统的威慑及胁迫
传统的威慑主要依靠军事实力,而胁迫是建立在国家实力不对等基础上的。
通常情况下,相比弱国和小国,强国和大国拥有更多的威慑及胁迫资源,弱国和小国是被威慑及胁迫的对象。而“灰色地带”则是非对称制衡的利器,“灰色地带”竞争通常是弱势方对抗强势方的一种有效策略。一方面,“灰色地带”策略会削弱对手传统威慑的有效性。弱势的一方通常会采取渐进、小步慢跑的方式,不断侵蚀强势一方的利益,但同时极力避免跨越红线,使得强势的一方很难坚定反制特别是武力反应的决心,从而使得强势一方的威慑失败。另一方面,弱势一方会通过舆论、非典型外交联盟、滥用国际司法和非对称的军事手段等建立自己的威慑甚至是胁迫机制,特别是当强势一方面临其他议程牵扯之时,这种威慑和胁迫更容易奏效。因此,在当今世界,小国挑衅欺负大国的事情频频发生。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并非只有弱势的一方会采用“灰色地带”竞争。大国在对外追求有限目标时,在希望避免不必要的“摊牌”或羁绊的情况下,也会采取“灰色地带”竞争策略,以防陷入与小国过多的纠缠,从而影响其他目标的实现。
必须承认的是,这一轮“灰色地带”研究的热潮源自对东亚各国在海洋争议中的行为和政策分析,而大家在论证中使用的案例基本也都是海上摩擦或冲突事件,带有很强的海洋地缘特色。因而,厘清海上“灰色地带”竞争及其主要样式手段具有更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1 海上“灰色地带”竞争
海上竞争环境具有独特的复杂性,海上竞争本身就带有鲜明的“灰色地带”特征。
首先,海洋空间有着先天的自由和开放性特征,海上竞争通常是模糊或灰色的,鲜有泾渭分明的。除了少见的大规模决战,海上竞争的性质难以被准确界定。与对陆地的控制不同,制海权或海洋控制都是相对的。“拥有制海权”就是指一国海军处于一种有利的地位,使其对海洋运用的控制力超过其他海军。“制海”的程度千差万别,主要体现在究竟多大程度上可以让海洋为我所用,同时阻止敌人利用海洋。海上竞争通常没有前线与后方。与陆战不同,海战没有固定的防御阵地,前后方的概念相对模糊。“海军兵力的突出特征乃是机动性,而消极防御的突出特征则是固定性。”和平时期,在同一片海域,各方兵力的共存更是常态。
其次,海洋法律秩序的规则是模糊不清且有争议的。与陆地边界不同,海上界限不是绝对的,即便是在内水和领海,也无法与国家对领陆的主权控制相提并论。尽管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规定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制度,但诸多规定本身都是模糊不清的。《公约》较为清晰地界定了沿海国或使用国的政治经济权利,但对海上安全规则及秩序则并无多少裁量权或管辖权。实际上,军事活动或海上安全事务,基本上被排除在《公约》的制度之外。虽然也有一些关于军事活动的规定,但它们非常模糊且不具约束力。例如,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测量”及其他军事活动是否合法是《公约》制定过程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分歧主要源自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利、其他国际法用途、和平利用海洋、适当顾及条款、海洋科学研究与军事活动等规则的不同认知和解释。一方面,《公约》第58 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另一方面,又强调“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因此,在沿海国管辖海域或争议海域的军事活动,在法律层面本来就有很大的模糊性。
按照“灰色地带”的严格定义,结合近十余年来东亚域内和域外国家在该地区的海上竞争实践,本文接下来归纳常见的四种“灰色地带”竞争手段。
3.2 常见的海上“灰色地带”竞争手段一:使用非传统军事力量
各国海岸警卫队和海上执法力量的迅速发展和大规模使用也反映出东亚海上竞争的灰色特征。海岸警卫队而非海军是各种海上摩擦和对抗的主要和直接的参与方;在推进强化海洋主张时,各声索国更倾向于使用海岸警卫队或其他海上执法力量进行竞争,很少上升至军事对抗。即使在2014 年中建南/“海洋石油981”事件这类激烈冲突中,处在中越两国对峙第一线的也是执法力量,而海军则作为威慑和支持力量部署在二线。自2012 年日本“购岛”事件以来,中国和日本的执法力量长期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对峙。在东亚,避免直接出动军队似乎成为了一种克制的共识。
另一实际的原因是,东亚大部分国家的海军实力不足以捍卫所辖海域和海洋主张,也就给执法力量和渔船留出了更多发挥的空间。正规军力的短缺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大多数沿海国家拥有的海军战舰都不足以巡逻和控制其管辖水域,这一现象在东南亚地区尤为显著。“东南亚国家对协调有限的国防安全资源习以为常”,相较于高昂的海军军资,增派执法力量和海上民兵是一种更便宜高效地履行和平时期职责的方式。以此为背景,东亚的海岸警卫队和执法力量在近几十年得到了迅速发展。此外,随着中国军事实力高速发展,其东南亚邻国在南海争端中采取非传统竞争策略的动机也在显著增大。海上民兵的发展就是其中的关键举措之一。
越南政府大力推行“全民国防”战略,并致力于将所有南海渔船纳入国防部门的指导之下,高度重视甚至优先考虑使用海上民兵力量处理海洋问题。2019 年底,越南民兵自卫队规模达到约150 万人,占总人口的1.44%。长期关注越南渔业的欧洲议会渔业委员会(PECH)2019 年10 月的统计数据显示,约8 000 艘渔船和1.22%的海上劳动力属于海上民兵力量。与其他国家的海上民兵不同,越南的民兵装备有机枪和大炮。每年,成千上万艘越南渔船侵入中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的无可争议水域。尽管许多被认为是生计渔船,但其中也存在大量的民兵渔船。在与中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执法力量的多次对峙中,越南渔民都表现异常,会使用自制炸弹和燃烧弹袭击他们遇到的外国执法人员。
东南亚其他国家的海上民兵尽管在组织性和实力方面远不如越南,但发展潜力巨大。2020 年10 月中旬,菲律宾海军司令约瑟夫·巴科多中将表示,菲律宾海军将组建一支约240人的海上民兵力量,以协助菲律宾武装部队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执行任务。印度尼西亚国防部长普拉博沃·苏比安托早在2019年底就提议在南海推行“全民国防安全体系”,并组织渔民等非军事力量支持海军行动,应对国家安全威胁、维护主权安全。2021 年12 月,印度尼西亚海事安全局(Bakamla)透露,国家将向渔民提供参与该机构和海军巡逻的培训及报酬。
美国也越来越重视非军事力量在大国竞争中的角色和作用。从2019 年开始,美国每年都以对抗中国“灰色地带”竞争的名义派遣海岸警卫队舰艇在南海执行任务。尽管受制于资源投入等问题,美国在南海的行动相对受限,但美国海岸警卫队多年来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南海沿岸国家保持着密切联系,通过提供装备、培训和组织联合演习的方式来维持其在南海的影响力。公开资料显示,至少从2020 年开始,美国将私营防务公司的侦察机派往了中国近海,反映出其实施“灰色地带”竞争的工具箱正迅速扩充,并将通过军队、海岸警卫队和私营安全机构的合作来加强其在亚太地区的存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