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由银监会核准。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
在核准前,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应对拟任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进行综合鉴定。
然而,仍有一定比例的高管任职未被核准是因为“不具有与拟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比如拟任武汉众邦银行董事喻某、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行长助理常某、广发银行牡丹江长安街支行行长张某、五常惠民村镇银行副行长王某、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陈某、伊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曹某等。
对于银行的独立董事,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前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均要求本人及近亲属不能有较大利益关系。要求不得任职的情况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金;在持有该机构1%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在该公司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其他本人及近亲属与任职机构之前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比如,来自云南禄丰农商行、兰州银行等行的独立董事就因缺乏独立性,而未获得任职资格批复。
除了上述要求,银监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还要求银行董事、高管等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等。
对于存在以下这些行为的人员,也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等。
此外,还有被终身取消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或受到监管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已建立了“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