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都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种种理由,就是不给开这份证明,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案情整体回顾
大伟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公司答复:因大伟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
于是大伟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员会支持大伟的诉求,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上诉也维持了原判。
本以为事件就此了结,结果几个月后大伟再度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
最终公司赔偿大伟156000元。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12月8日解除,公司一直未能给予大伟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大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
大伟提供的公司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大伟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大伟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