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连云港生活圈
分享连云港的品质生活。每天为您推送新鲜的城市资讯、美味的餐饮、好玩的去处、美丽的港城。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一念行者  ·  修行者是挖金者 ·  昨天  
滴滴代驾服务订阅平台  ·  限时开启|滴滴代驾司服合作伙伴招募 ·  昨天  
惠济发布  ·  玩转元宵节,郑州交警送上观灯指南→ ·  昨天  
惠济发布  ·  玩转元宵节,郑州交警送上观灯指南→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连云港生活圈

曝光!连云港这几家卖电动车的店被处罚!

连云港生活圈  · 公众号  ·  · 2024-07-02 21:45

正文

编者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从严整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深入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4‘铁拳’行动”。2024年3月份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又查处了一批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现对外公布第三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赣榆区沙河镇周某某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近日,根据交警部门的线索移交函,赣榆区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赣榆某车业有限公司处购进1辆“雅迪”电动自行车,进价2000元(不含电池),当事人将其放置在店内销售区域销售,其合格证标注有厂名、车辆编号、产品类型、CCC证书编号及“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等字样,但是,2024年1月25日,经赣榆区交警实测,发现该电动自行车长度为500mm,超过《技术规范》要求的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交警移交赣榆区局处理时,该车已被当事人以1800元的价格亏本售出。

赣榆区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因其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非其自行改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赣榆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事,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东海县单某某

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04月22日,东海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且鞍座长度过长,于是对其展开调查。经查,涉案6辆电动自行车均为当事人从东海县绪涛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购进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共三个型号。因小鞍座的电动自行车销量不好,经营者单文娣又从东海县绪涛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购买了一些长鞍座,自行在店内进行改装,随后在店内进行销售,三个型号对应的销售标价分别为2500元/辆、2500元/辆、2700元/辆,货值总金额15600元。以上经当事人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并销售的行为,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将不符合GB17761-2018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出厂状态,东海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海局在责令当事人将涉案6辆台铃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东海县魏某电动车经营部

销售 未经认证产品案

2024年3月11日,东海局执法人员安峰镇“东海县魏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2辆无3C认证标识的“牛奔小客”电动三轮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2辆车的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材料,东海局决定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山东省禾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手里购进“牛奔小客”电动三轮车2辆,进货价格为2500元/辆。上述电动车未经3C产品质量认证,现场显示销售标价为2700元/辆,两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合计540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东海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海局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