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平,一个极其神秘的中国富豪,据说已经捐赠了六个亿!
根据360百科——
李春平,1949年2月出生在江苏淮阴,祖籍山西临汾,慈善家。20年来,他以平均每天70,000元的速度向各类需要救助的人捐赠,捐款总数累计已超过6.3亿元。他因此被誉为“百年慈善第一人”,也是被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慈善家”荣誉的第一人。
李春平拥有三辆顶级劳斯莱斯房车,一座仿白金汉宫设计的价值8000万的豪宅以及美国曼哈顿和北京华侨村的大量不动产,还有凡·高、毕加索四幅稀世珍品油画。
李春平,中国第一辆劳斯莱斯的主人就是他。
2005年前出版的一本书《忏悔无门》,讲述了李春平的故事。他1968年参军,1977年分配到北京电影厂保卫科,因打架被判劳改,走投无路。1978年遇上好莱坞女星富婆,1980年被带到美国生活,1990年继承了巨额遗产。2007年出品的电视剧《人间情缘》,以李春平为原型,讲述了一个男人的几段情感故事和海外寻梦经历,刘惠宁执导,邓超饰演男主角黎小军。
李春平的赴美暴富传奇,本人前后讲述的细节不一致,也没有旁证人证,受到很多人的怀疑。
有人认为李春平的财富是通过“鬼吹灯”的方式得来——2002年,香港一场拍卖会上发现了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文物,揭发了惊天大案,最终公安部查明文保部主任李海涛监守自盗158件国宝。李海涛供述大部分文物卖给李春平。李春平曾被公安拘留,几日后又被释放。李春平称自己是无辜被骗,不知是国家馆藏文物,还状告某周刊,打赢了名誉权官司。
2016年3月,67岁的李春平被确诊为阿尔兹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症);
2016年6月,李春平签署资产托管经营协议书,将国内不动产交由北京某公司经营管理;
2016年10月,李春平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7年5月,北京某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李春平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痴呆)”。在“法律能力评定”上,鉴定机构认为,“李春平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受损,评定目前状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至少从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李春平即存在认知损害,不能很好地辨认事物,不能理性、平静地处置事情。
2017年7月,法院宣告李春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前李春平一直没结婚,无子女,他的家属和工作人员互相指责对方侵吞他的财产。在李春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两个妹妹依法会成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然而,万万没想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2017年6月20日,一位三十八岁名为余启存的女士与李春平在重庆登记结婚。
假设该婚姻登记是真实的,李春平本人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也就是说,李春平在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与他人登记结婚了。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配偶(妻子)的监护资格是第一位的。故李春平的两个妹妹想要争夺财产的处置权,必须法律上推翻李春平和余女士婚姻登记的效力。
富豪李春平被“闪婚”事件,能引起很多话题,一个人的财富管理、健康管理,民事监护制度、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制度的完善,等等。本文想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效力入手,探讨法律是否应当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权利进行限制。
根据《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除此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超出其智力、精神状况所能理解的行为和交易,属于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也可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继承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遗嘱(第22条),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18条)。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诉讼离婚(第十二条)(注明:从这条本身不能推导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结婚权利,因为现实中有一些人在结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婚后因为意外或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无效(第六条)。
《仲裁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公证法》,《合伙企业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律师、会计师、医生、公证员、合伙人这类对社会负有重大责任、须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士。(其他各种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此无法逐一全部列举。)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序,申请认定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进行鉴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明确规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结婚行为是不能代理的,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结婚的能力和主体资格。
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结婚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婚姻法》第十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则婚姻无效。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里都没有涉及,在《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颁布关于婚检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列举了几种情形:
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或者是属于(极)重度智障,则不能结婚。而对于一般智力障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因此丧失法律上的结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从事任何民事行为,更加没有婚姻的意识,类似于重症智力低下者,是无法结婚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部分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否结婚呢?
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不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涉嫌剥夺了这类人群的基本人权。而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又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麻烦和纠纷。夫妻婚后财产法定共有(除了少数几种例外情况)、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益甚多。夫妻相互有扶养的义务,生活上经济上须互相照顾;一方丧失行为能力,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责任重大。而且夫妻相互有日常的代理权,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共同或单独做出的民事行为,往往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
如本文前述,很多部门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商事行为能力、专业任职资格都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而事实上,在婚姻中处理各种事务所需要的能力,比普通的民事行为能力要复杂得多。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缔结,是否需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比如智商不低于多少,登记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要经过特定的智商、精神状态鉴定程序,期待法律人能做出思考和回应。
关于这起争产风波的走向和事件,值得人们,尤其是法律人的持续关注。李春平的家属可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以怎样的法定理由来质疑乃至推翻李春平和余女士婚姻的效力,作者将在读库推送下一篇文章,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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