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西区稽查局和公安部门联手出击,合力“端掉”了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该团伙注册31家企业,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5000份、金额超5亿元。税警联合检查小组成功在财务中介公司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罗某、白某,并现场抓获了该财务中介公司犯罪嫌疑主谋刘某,查获用于虚开的公章251枚、计算机和税控设备31台。据刘某和白某供述,虚开团伙购买他人身份信息,由财务中介公司一手办理了31家公司专门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并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利用31家公司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合计近5000份发票,虚开涉案金额超5亿元。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及时拓展检查深度,通过对税务登记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进行关联性分析,最后锁定包括淳良公司和粤濠优公司在内的31户企业组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在走访工商部门、实地踩点和查询社保缴纳情况后,检查人员证实上述31户企业都是无办公场所、无办公资产、无办公人员的“三无企业”,涉案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皆为虚假登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也都是套取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经对31户企业所有的进、销项发票票面信息进行比对稽核,发现上述企业进项发票货物名称为水泥、标准黄金、玉米等,而销项发票货物名称则为机械产品、电脑配件等,进销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西区稽查局对上述31家公司为他人开具的近50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函告相关税务机关对下游涉及接受虚开发票的近千户企业进一步检查,相关涉案人员也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对,你没有看错,是5亿!
“对下游涉及接受虚开发票的近千户企业进一步检查”---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知道,接受发票虚抵的近千户企业的会计可能忙得很了,有的可能惹上法律纠纷了。
老板让你去买,你得想好了!这个饭碗到底端的值不值!
说到受票企业,要醒醒了,通过购买专票虚假抵扣达到偷税目的的老板们,您也得收敛收敛了!
一般来讲,如果从进出货、财务、税务等整个流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假,外人很难发现,不过最终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慧眼。
很多公司离开了卖发票的就不会做账了,而且不少不良代理还充当发票买卖中介,殊不知,税局对虚开发票查的非常严,所有涉及购买专票的关联企业也都逃不了,轻则进项税额转出,重则还会有刑事责任。
一是税负率低;二是“三流”不一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得天衣无缝,心存侥幸,其实只是自欺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会在税负率、“三流”上露出马脚。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率会有不同,但一般都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合理则属于税务疑点,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甚至检查,企业需要对其税负率低作出解释和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者,一般以追逐非法利益为目的,自然会追求尽量少缴税款,这就会造成税负率低现象,这一现象是违法犯罪者无法掩盖的“狐狸尾巴”。
增值税中的“三流”,是指发票流向、资金流向和货物(劳务)流向。正常的业务中,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者在方向、时间、数额、品名规格等方面都是相互吻合的,具有统一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是人为做假做出来的,无法做到高度吻合,必然露出各种蛛丝马迹,如资金回流、虚假凭证、运输凭据和费用缺失、货物来源或去向无法交待等。税务机关通常能够从“三流”的异常中,发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
在本案中,犯罪团伙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立的空壳公司,不从事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却向一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从其他企业以支付比较低的开票费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中赚取差价。这是当前增值税领域最典型的违法犯罪现象,对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增值税税收收入危害巨大,是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为更好地打击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强化打击力度,每年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查处了大批典型案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产生强大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则不断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比对和共享。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能够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比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信息,有效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中的疑点,及时查处违法犯罪。如增加了汉字比对功能,能够及时发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品名与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品名差异。开票公司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按照需求方的要求填写货物品名,而取得进项抵扣票时往往难以取得相同品名的发票,这就产生了进销品名差异,“金税三期”系统已能识别这种差异,及时发现虚开的线索。
随着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深入合作,其他机关大力配合和支持,各种联动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虚开发票犯罪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打击力度,以身试法者必将难逃法律的惩处。
最近,广东税务机关进行“双打双强”专项检查,查出2017年珠海虚开发票案例、茂名虚开发票案件,下游涉及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纷纷被税务局要求进项税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严重的已经就被公安立案调查。
“双打”是指税警联合严厉打击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遏制骗税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的态势;
“双强”是指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目的是堵塞征管漏洞,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近期税警联合将对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打!往期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虚开金额不大,一旦税局查到补税接受批评教育即可。现税局与警局领导提醒各纳税人“切莫顶风作案”,一旦查到企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企业尤其是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风险意识不高的情况下,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获得的收益很少,甚至自身并没有收益,只是完成了老板要求完成的所谓的“会计业务”,结果却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
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青春与生命来赌博!
随着金税三期在各个行业的深入和广泛地应用,智能化大数据的对比已经来到了每一个纳税人的身边。那么税务机关开始落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得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已经形成了一个趋势,打破了各部门之间的壁垒。
工商黑名单和税收黑名单的推出,各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时会计岗位也要实名登记。会计违法也会被计入黑名单,企业和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已经成为了事实。
靠买专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自去年金税三期上线,税务局就没打算放过一个,如果贵公司买到的是“失联发票”,再一不小心和“走逃企业”扯上关系,轻者转出进项税额,重则还有罚金和滞纳金哦~
可见,任何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无异于以身试法,作茧自傅,甚至身陷囹圄。
通俗点说,有这几种情况:
国税局特别提示7个虚开发票风险相关问题
1、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标准为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发票取得需谨慎,更加不要虚开发票。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企业依靠侥幸心理偷漏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财务人员也提醒老板:老板别虚开发票,也不要虚抵发票了,别让我受到无辜的伤害了,我们依法纳税吧。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
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
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
一旦客户发票被税局稽查出有问题,落实了真实情况,发票的确有虚假问题的,税款必须补,罚款可沟通!
因为升级后发票明细都存省局和国家局,问题始终存在,拖得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问题越大,罪责越重!
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局让写自查报告的时候,一定不要写的太多过多,很容易不打自招!曾经有个企业,在会计的自查报告中整整写了79个税务问题!
后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下一步也不让自开了,也要列入税务局重点监控,对于农民有多少亩菜地,一年产量多少菜,都要进行备案!
1、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17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2)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少缴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非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年终奖缴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年终奖的准确叫法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年终奖个税计税方法是一种比较优惠的算法,是全年仅有的一次可以除以12计算合适税率的税收优惠。
年终奖是对企业员工们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外企普遍会使用这种方法。
企业要利用好“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主体是个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