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纽约公约》生效以来,援引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案例非常之多,其中不乏被经常引用的经典案例,也有同一案件,不同国家法院做出截然相反认定的案例。本文选取了几个有实务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介绍。
(一)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分析
1. Hardy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India), Inc v. Governmentof India, Ministry of Petroleum & Natural Gas
[注2]
该裁决涉及几个关联案件,三家印度企业与印度政府就印度东南部区域碳氢化合物开采、开发与生产事宜签订了一份《生产合作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仲裁地的仲裁机构做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最终裁决,认定印度政府构成违约。
随后,印度政府向德里高等法院(Delhi High Court)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申请人请求向该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同时,申请人还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印度政府则提出抗辩,认为由于仲裁裁决执行内容违反美国公共政策,法院应当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针对印度根据《纽约公约》提出的违反“公共政策”抗辩,美国地区法院提出,《纽约公约》的宗旨以及美国加入该公约的目的在于鼓励对商事仲裁协议的承认和执行以及统一签字国在遵守仲裁协议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标准。根据判例
[注3]
提出的观点,在拒绝或推迟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法律给予地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十分有限,只有在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法院地国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理念,这种清楚明确的案件中才可以依赖公共政策例外,故《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抗辩应当狭义解释,而且只有在仲裁裁决明显将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对法治的信心等情况下才可适用。在该部分的论述中,美国法院认为,根据判例Vanity Fair Mills, Inc. v. T. Eaton Co., 234 F.2d 633, 647 (2d Cir.1956),在履行无法保证,或是行使此种权力将可能导致混乱以及与其他国家当局的冲突时,作出域外禁令的权力应当谨慎行使,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中所规定的对外国国家的管辖权涉及的是请求赔偿性损害赔偿并以强制性的国内方式确保原告得到此种赔偿,这表明美国通过规定对外国国家的特定形式救济来实现其尊重外国主权国家的公共政策承诺,根据Newco Ltd. v. Gov’t of Belize,虽然国际互惠原则通常并不反对确认仲裁裁决,但是如果确认本案中的仲裁裁决将导致恶性循环,外国法院将对美国在自己境内或维护自己领土而采取的行为持否定意见。综合上述理由,美国地区法院得出结论,仲裁裁决中强制主权国家继续履行合同的部分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法院决定拒绝该部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此案中,美国法院在考虑《纽约公约》第五条“公共政策抗辩”时,也认为该条的认定门槛较高,仅在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法院地国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理念,这种清楚明确的案件中才可以依赖公共政策例外。但在一些商事仲裁案件中,尤其在一个主权国家作为仲裁当事一方的情况下,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中难免会涉及到一国国家主权问题,此时美国法院如何认定相关部分是否构成公共政策例外,一般会在其中找到平衡。
2. Venture Global Engineering v. Satyam Computer Services
[注4]
本案中,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印度公司签订了合资协议,并同意在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所有争议。随后的争议导致仲裁庭做出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获得在密歇根州执行该裁决的许可。然而,在此之前,申请人已在印度启动诉讼程序,寻求对支付和撤销裁决的禁令,并获得了永久禁令。被申请人提起上诉,高等法院批准暂时中止该禁令。此外,高等法院还驳回了申请人对拒绝撤销裁决的上诉,裁定印度 1996 年《仲裁和调解法》(“法案”)第二部分(实施《纽约公约》)不允许印度法院撤销外国裁决。法院发现,该法案第一部分允许印度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裁决,但不适用于外国裁决。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裁定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否则可以根据该法案在印度对外国裁决提出质疑。
与公共政策例外相关的认定是,当一方请求补充事实时,法院在允许记录补充事实时,还考虑了正义和公共政策原则。法院认为,如果采用一种解释,即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依赖后来出现的有关裁决的核心事实。这将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并违背公共政策的概念。任何因欺诈而导致或影响的裁决都将属于超越管辖权和缺乏正当程序的范畴,因此违反公共政策。由于本案中的裁决是欺诈性得出的,因为一方对仲裁员隐瞒的相关事实违反了印度的公共政策,申请人在获悉这些被隐瞒的信息后必须被允许有机会对裁决提出质疑。因此,出于正义的考虑,并考虑到程序的公平性,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交新的材料,因为这些材料并非无关紧要,它们可能与申请人撤销裁决的请求有关。
此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对欺诈及其与公共政策概念的相互关联作出了更明确的定义,以维护正义为基础,其中也涉及撤销仲裁裁决的补充事实的处理。如果存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才被发现的被隐瞒的事实,则必须首先审查这些事实是否与构成或诱导仲裁裁决做出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这些事实是否对裁决的作出具有实质性或核心意义。其次,应确定裁决是否由欺诈或腐败引起。如果在裁决作出期间,额外的相关事实尚未公开,并被故意隐瞒,则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如果新的事实是相关的和重要的,隐瞒这些事实构成欺诈,则违反一般公共政策原则,试图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将被允许引入新的事实和材料。
(二) 予以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分析
1. Ashlock Company Division of Vistan Corporation v. Procesadora Rengo SpA
[注5]
该诉讼中的裁决要求 Procesadora Rengo SpA向 Vista Corporation 旗下的 Ashlock 公司支付每年 15,000 美元,作为租赁八台机器的使用费,外加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利息、调整、成本和运费。
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了仲裁程序的不公正等事由为抗辩。在涉及最高法院关于公平听证和公共政策实质性标准的裁定时,法院表示,虽然送达是正当程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其形式无需遵守除当事人约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规则,即使该规则与智利国内适用的规则有很大不同。也就是说,即使违反智利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也不一定构成违反公共政策或损害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相反,法院的推理证实了当事人可以灵活地制定国内诉讼中无法获得的程序规则。
法院还指出,“《国际商事仲裁法》确立的公共政策概念是限制性的,指的是智利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而不是任何强制性的国内法规则。”仲裁的主要优势之一是它赋予当事人权力,使其能够根据其业务关系制定有效的程序规则。因此,确定对这种权力的限制至关重要。智利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这一点:除非违反基本原则,否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协议。然而,在定义什么构成违反基本原则时,哪一法律体系具有最重要的相关性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 Guoao Holding Group Co Ltd v. Lijuan Xue et al.
这起案件的仲裁裁决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做出的。主要涉及北京养老项目的开发,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仲裁机构做出了基本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多次向中国法院挑战该裁决,均未成功。之后,申请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执行裁决未执行到的部分,被申请人则援引公共政策,认为仲裁庭裁决的程序不公平,要求法院拒绝执行该裁决。
法院认为,在标准化的国际规则体系下作出的裁决的承认过程中,协调一致非常重要。要规避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裁决,外国裁决必须从根本上违背该司法管辖区的正义观念。在本案中,法院发现该门槛尚未达到,并且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应在澳大利亚执行该裁决。该决定再次强调了拒绝在澳大利亚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高门槛。以执行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根据 IAA 第 8(7)(b) 条)的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违反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中国仍可利用法律程序来确保其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