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的调整,包括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增设为13天,相关计算办法也随之调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增设为13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这影响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关键观点2: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的调整
根据新的法规,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考虑了增加的节假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也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同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
关键观点3: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企业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正文
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折算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涉及广大职工群众。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