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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言:投服中心起诉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董事提名权,涉嫌违反《公司法》。该案预计将成为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争议的标志性案件
财新记者 朱亮韬/文
开展四例证券支持诉讼之后,投服中心开辟证券公益诉讼“新战场”。
财新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获悉,6月26日,投服中心以海利生物(603718.SH)《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限制股东董事提名权,涉嫌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这是投服中心首次以股东身份开展诉讼,状告上市公司。投服中心是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一家金融类公益机构,主要通过持股行权、支持诉讼等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起诉的事由有关海利生物《公司章程》中一条限制股东权利的“反收购”条款,而投服中心此前曾以股东身份提出质疑。
2017年4月17日,投服中心作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发出《股东质询建议函》,就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增加持股90日以上的条件提出质询。
投服中心认为该条款涉嫌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建议取消该限制类条款。
4月24日海利生物则回复认为,《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禁止公司对该条款做出自行规定。《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并拒绝对此作出修改。而投服中心认为,海利生物的回复理由并不成立,遂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改正。
这一案件预计将成为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争议的标志性案件。
“宝万之争”后,不少上市公司为抵御“野蛮人”入侵,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根据投服中心的统计,这类修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针对收购人设置收购障碍,增加收购成本和难度;二是强化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的保障。
具体做法包括,将举牌方信批义务门槛的从持股5%降到3%(《证券法》中规定是5%)、将特别议案的通过比例从2/3提高到3/4(《公司法》中规定为2/3)、对股东行使权利附加持股期限或延长持股期限等等。
除了被起诉的海利生物,投服中心还曾点名质疑过国光电器( 002045.SZ )、黑牛食品( 002387.SZ )、隆平高科( 000998.SZ )、中技控股( 600634.SH )等多家上市公司的类似做法。
投服中心在一份媒体通稿中表示,公司可以自治,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条款,但公司自治必须以遵守法律、不违法违规为前提。
其还称,如果能胜诉,希望能使该案件的司法判决起到示范效应。既增强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又能够推动消除上市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条款乱象,促进法律保护合法正当的收购行为,实现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责任编辑: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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