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包含在《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文件内列入“限期整改”的停、限产类钢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特排公告》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达标验收(限产类)。对于目前持有“有期限排污许可证”的限产类钢铁项目,参照如下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一)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或者装备水平为1000m3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对于未取得备案手续、装备水平部分满足1000m3以上的高炉、100t以上的转炉、电炉条件的,满足部分可予办理;不满足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二)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特排公告》完成达标验收;
2、位于非工业园区但符合产业规划布局;
3、取得省发改委核发的综合备案手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部分不予认可,并要求企业出具承诺,采取措施不得开启。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三)对于9月1日以前未完成达标验收的,或不符合一)、二)条内容要求的钢铁违规项目,由原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于9月1日起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规定的,报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