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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又见“个人黑名单”?境外消费,境外提现信息将被采集,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

国际业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0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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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仅做学术探讨,供参考使用。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及公众号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金融监管研究院:

今日,外管局官网发布《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汇发〔2017〕15号),将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采集银行卡的境外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

9月1日后,以下两类信息将被纳入采集范围: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其中境外提现不区分金额大小均需报送,境外消费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就需要报送。

此外,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新系统上线后将发送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或可认为又是一种“个人黑名单”即将上线!

通过新系统采集银行卡境外消费与境外提现信息及黑名单制度,相信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境内资金非法外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email protected])。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email protected])。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email protected])。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线接入)

 010-68402424(MTS接入)

 010-68402417、26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

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附件1: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略)

附件2: 附件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附件3: 附件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附件4: 附件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附件1  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略)


附件2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


附件3 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附件4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解读:


完善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 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


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国内现行银行卡境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主要采用总量统计模式,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全文完


金融监管研究院:

对于境外提现和境外银行卡管理,外管此前就已经多次做出过规范,此次进一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采集境外消费和提现信息,发布黑名单予以监控。


一、境外提现

对于境外提现交易,

2015年外管发文要求对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增设年度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限额的卡将被列入黑名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及实施银联人民币卡境外ATM取现相关累计限额措施的函(银联函[2015]184号)


一、 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钞,除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外,增设年度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卡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年度限额的,你公司应将该卡 列入关注名单,禁止其在境外继续提取现钞。


二、境外消费

2016年2月2日新闻报道:银联卡境外刷卡交易额度为每次最高5000美元限额

据新浪财经新闻报道,中国银联国际于2016年2月2日晚间发出最新指引,当晚香港各保险公司已向员工发出通知,要求从2月4日起,银联卡境外刷卡交易额度限制为每次交易最高5000美元,该指引将于全港各保险机构及其他商户实施,在保险公司缴费处使用终端机支付保费时使用任何中国银联信用卡及借记卡,每次上限为5000美元,该限制暂时不影响中国银联卡的网上付款或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户网站以中国银联借记卡在网上缴纳保费。然而,从《关于提请关注外币卡业务风险的函》(汇国便函[2016]18号,以下简称“外币卡风险函新规”)排查7299兜底类项目角度看,恐怕银联网上付款、通过保险公司客户网站网上缴纳保费也会受影响,被列入排查范畴。

实际上对境外购买保险刷银联卡单笔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并非新规,早在2010年10月外管局就出台《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规定境外保险机构受理境内银联卡属于金额限制类交易,有每笔5000美元的刷卡限额。基于一直以来的外汇资本项目管制,外管局开口子允许境外购买5000美元以下的小额保险属于经常项目消费便利考虑,比如像短期意外险、旅游保险等都是允许境内居民购买的,但投资型保险(资本项下)是外管局一向禁止的。但近期银联发现,一些收单机构为了增加交易额,违规将应属于保险类、有金额限制类的商户赋予了一般类、完全放开无金额限制类商户的类别码,故而违反了银联规则及外管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规定。因此银联才立即发布指引要求有关机构立即改正。银联并决定将此兜底类的一般类商户类别码改为限制类,以促使收单机构正确为商户分配商户代码。实际上境外购买保险金额限制的政策并无改变,也未出台所谓的新政策,只是对部分商户错误执行政策进行整改。

此外,有关人士称,外汇管制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加强,每卡每年境外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而去年内地也与澳门合作,打击了游客在澳门“假购物、真套现”等行为,对香港大额保险这个“口子”设限只是时间问题,是保险业界早已有所预期的举措。

 

2016年2月5日国家外管局就银行卡境外购买保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予以正面回应

根据外管局正面就银行卡境外购买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精神,外管局和中国银联有关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没有改变,只是经调查发现,境外商户错误使用或者说变相利用7299(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个人服务)属于完全放开类的类别码,进行以转移资产为目的购买大额保单。外管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要求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满足境内持卡人购买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但要按照外管局“外币卡风险函新规”要求排查违规列入7299类别码的交易,执行金额限制政策。

如果境内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限制的,外管局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多次刷卡涉嫌违规规避金额限制交易的持卡人以及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年2月上旬国家外管局正式发文《关于提请关注外币卡业务风险的函》排查7299项下交易

国家外管局国际收支司为回应相关新闻报道,继2月5日答记者问后,正式发文《关于提请关注外币卡业务风险的函》(汇国便函[2016]18号,以下简称“外币卡风险函新规”),此次新规要求根据“汇发[2010]53号文”规定对7299(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个人服务)项下的交易进行排查,如果存在保险类商户的,发卡金融机构须在今年2月6日之前将7299列入金额限制类,根据金额限制类的有关要求执行,而非完全放开。

此次“外币卡风险函新规”发布主要针对的问题是:经调查,部分境外保险类商户未正确使用商户类别码分别为5960(直销-保险服务)、6300(保险销售,承销和保险费)、6381(保险)、6399(保险-未分类)等4个列入金额限制类的保险类商户类别码,而使用了完全放开类的7299(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个人服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上述提及的5960、6300、6381、6399、7299商户类别码分别对应所指如下图:



综上,外管局“外币卡风险函新规”及银联最新指引的要求,实际上并非新政策,只是对之前部分商户错误执行原有规定的整改,重点对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个人服务7299完全放开类项下交易进行排查,如果涉及保险类商户的,则执行5000美元金额限制规定。


2016年4月22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

“一方面,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单,赔款、保险金给付以港币、美元等外币结算,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外币汇兑风险。另一方面,内地居民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是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的项目,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此外,如以期交保费方式购买长期寿险保单,也可能存在因外汇支付政策变化导致无法交纳续期保费的风险”


2016年10月29日,银联国际官网发布公告,重申监管要求

“一是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可以使用银联卡支付;其他保险项目严禁使用银联卡支付。二是严格落实外汇政策规定的境外保险类商户单笔交易不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消费金额限制。三是强化境外收单机构对保险类商户管理要求,包括:准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加强商户培训及异常交易监控、强化商户检查等。”

Tips:小编来梳理一下严禁境外购买保险事宜四部曲。

 

前奏——保监会提示赴港购险有风险 

2016年4月22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其中对于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汇率风险、保单收益不确定、退保损失大等风险问题作出明确提示。不久后,渠道、监管、系统三方也纷纷采取行动,层层把关,严控风险。

 

序曲——银联通道禁买境外保险 

2016年10月,银联国际发布《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强调境内银联卡在境外刷卡买保险必须合规使用,其主要内容为:

(一)  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可以使用银联卡支付;其他保险项目严禁使用银联卡支付。

(二)  严格落实外汇政策规定的境外保险类商户单笔交易不超过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消费金额限制。

 

高潮——外管局加强个人购汇管理 

2016年12月31日,外管官网挂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加强对个人购汇意图的真实性审查,个人购汇前需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在《申请书》的用途中就明确注明,为个人办理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及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项目。

 

尾声——CRS在港实施,投保信息全透明 

2017年1月1日起,“全球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正式在港实施。内地居民需填写税务居住地及税务编号等信息才能投保。目前在港投保流程及资金审核都更加严格。

 

三重关卡严防死守,各大银行纷纷下线香港一卡通项目,不敢再继续踩线行走在灰色地带,境内居民的境外投资由狂热转为理性。境外投资保险,你还敢吗?


三、黑名单

根据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经银行筛选确认后,出借年度总额参与分拆的个人、境内分拆划转资金和购结汇资金的归集个人,或者银行通过人工核查或其他途径确认分拆的个人、外汇局发现办理可疑结售汇交易并经银行核实确认的个人,均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的关注期限为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两年。在关注期限内,银行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汇和售汇业务;通过柜台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须审核真实性材料,资本项下须经必要核准。

个人如果被告知列入“关注名单”,需要按照以上规定,先确认自己近两年内是否有上述分拆行为。如果没有,应咨询办理兑换外汇的银行,要求查实自己被纳入关注名单的原因,并就相应事项提交真实性、一致性的相关材料,以证明自身结售汇为年度总额内满足自用需要的行为。如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可从“关注名单”中予以删除。对于确因存在违规交易进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关注期内如果未再次出现违规交易行为,银行将在关注期满后予以删除。

在2016年末,外管局发布了《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在2017年里采用了新版的个人购汇申请书,其中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个人列入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对于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已发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因此本次新规的出台,或许是对于银行卡境外消费和提现也设置了一类黑名单。


据广东省公安厅和外汇局最新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4月,破获的案件涉案金额已近千亿元人民币。另据公安部此前公布,2016年共破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380余起,涉案金额逾9000亿元。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宣判的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中,大量的“搬钱手法”高度相似,掩盖着资金的“暗潮涌动”,而此次《通知》的出台,正是打压了手段较为原始粗犷,收益也并不高,但反而是最广泛的地下钱庄方式——境内汇集人民币境外ATM机取汇。

 

以家庭为单位“里应外合”,即境内外协同作案的手法常常是在境内银行开立数百个账户,然后通过境外的ATM机取出外汇。这些案例中,有些是以家庭为单位作案,包括夫妻二人联手,有些是一家三口,还有以回报率为诱饵怂恿亲朋好友一起干。

 

这种手法利用的是,离岸和在岸人民币的兑换价差,以及境内很多银行都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长期以来,离岸和在岸人民币价差都在数十个点,比如,日前1离岸人民币可以兑换1.1297港元,而1在岸人民币只能兑换1.1288港元,两者价差为8个点;同时,目前全国共有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只要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即可取现,但不同银行会规定每天第一笔或是每月前3笔/6笔免手续费,境外取款的汇率按所在银行提供的汇率计算。


案例一:

2016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案:浙江一对夫妻,丈夫陈义塔、妻子徐玉燕,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在温州等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办理400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40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徐玉燕负责在境内将资金通过网银汇至这402个账户中,陈义塔在澳门的ATM上取出港元,并卖给澳门大杨珠宝、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这些店铺将相应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玉燕指定的账户,就此,从中牟取利差。之后,徐玉燕继续将资金汇至取现卡账户内,由陈义塔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而实现循环牟利。

 

经审计,陈义塔、徐玉燕夫妻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1.05亿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判处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总计12万元。

 

案例二:

巧合的是,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又判罚了一起类似的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等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在温州、丽水等地农村信用社、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办理20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22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其同伙将取出的港元卖给澳门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澳门店铺将相应款项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某等用于接收卖港元所得的银行账户内(简称主卡账户),徐某等再将主卡账户内资金通过网银汇至取现卡,继续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中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徐某等累计合伙买卖外汇总计1.39亿元人民币,从中获利近20万元。徐某被常山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判处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总计12万元,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


解读:犯罪团伙联合家人、老乡,密切配合,邀请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加入团伙,共同犯罪。甚至通过金钱诱惑,唆使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的进城务农员工去各大银行开卡,同时开办网银,以此掌握他人账户,从事非法交易。

银行工作人员在开立银行卡账户时,尤其是开办网银,需加强审核,对于无法明确自身住址、记不住手机号码、需要频繁向同伙求助所填信息等情况,更要严格比对,防范犯罪。


案例三: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17日,广东籍个人黄某与地下钱庄经营者阮某联系,非法兑换港币,等值14万元港币,用于境外赌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东籍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南籍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娄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名个人账户打入资金710万元人民币,由地下钱庄将该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娄某指定境外账户,金额合计142.6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次通过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报送与信息共享,这也是近年来,外管通过数据共享技术堵住骗汇后门的努力方向。今年4月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加快推进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共同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由上文可知,目前银行卡境外取现及消费已被限制,新规频出。结合此前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内外汇违规处罚案例等文件通知陆续下发,如果不结合近期形势,不了解最新的监管动态,还是按以前的惯性思维,凭经验办事,则可能处处是坑。合规年抓合规,一旦被认定违规,轻则罚款,重则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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