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0年9月1日起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三地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20年第22号公告,明确从2020年12月21日起,分两步将专票电子化的实行范围推广至全国范围内的新办纳税人。
《公告》要点
1. 推广日期和地区
各地的新办纳税人按以下时间表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具体的新办纳税人实行范围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 电子与纸质专票并行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电子专票或纸质专票。但是,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并且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3.税务UKey申领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纸质或电子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4.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分以下两种情形操作:
1)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
2)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
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原先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有望降低其日常运营成本。
建议
早在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指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此后,专票电子化的进程一直是纳税人最为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参见玩转“电子专票”,尽在德勤Digital T-Suite)。
此次公告的发布,明确了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具体时间表。建议相关企业根据公告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开展电子专票的开具和管理工作。对于非新办纳税人而言,何时能够开具电子专票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预期也不会太久。因此,我们也建议此类企业开始考虑为专票电子化进行内部税务流程的优化和改进工作,具体包括:
从企业自身业务角度出发,分析专票电子化对于日常开票和收票流程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流程改进和优化方案的讨论和落实;
专票电子化将为企业通过发票电子数据分析赋能企业进行风险管控和税务管理带来可能性,因此企业应结合本行业和自身特点,为运用发票电子数据进行准备;
对于业务和流程复杂的企业来说,可以寻求第三方解决方案进行专票电子化的日常开具和管理工作,并考虑进一步打通税局平台和企业ERP系统之间的最后一公里;
德勤将继续密切关注后续与专票电子化有关的法规更新,欢迎各企业与我们联系,了解专票电子化的相关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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