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018年全省医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大健康理念,紧紧围绕五项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医改
“十三五”规划,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力争在基础性、关联性、标志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
一、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做实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研究持续推进医联体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指标考核激励制度。鼓励中医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承担医疗联合体建设。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任务,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评估分级诊疗提升服务能力行动计划实施效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快推进县级医共体建设。在总结农安县试点经验基础上,召开全省县级医共体建设现场推进会议,每个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医共体建设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扎实做好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在稳定现有签约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签约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政策的衔接。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效果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残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启动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每个县建设23个示范中医馆,推动中医馆建设提档升级。(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五)巩固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运行情况阶段性总结评估,对落实不到位的政策,8月底前落实整改措施。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专项补助和奖励资金。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强化政府
“六项投入 ”责任,对中医院实行倾斜性投入政策。推进公立医院历史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价格调整窗口期,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及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继续遴选部分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核心指标。全省医疗费用同比增幅≦10%;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药品)≦30%;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20元;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35%,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较上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占比较上年提高。(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督促各级政府2018年6月底前成立现代医院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全省委属委管医院及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章程制定覆盖率分别达到100%、50%和10%。同时,完成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制度、运行规则、管理权限及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对50%的公立医院开展评价考核。(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九)推进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市(州)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城市公立医院编制总量。(省编办负责)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内部分配办法,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升岗位吸引力。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对医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2018年9月底前,制定完善吉林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12月底前,建立吉林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
“九不准 ”规定,严厉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一)深化国有企业医疗机构改革。采取移交地方管理、关闭撤销、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做好企业办医疗机构移交后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十二)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出台吉林省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加快推广远程医疗、预约转诊、日间手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医疗服务模式,以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建为基础,加强多学科联合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十三)推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完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功能,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开展骨科、神经外科等7类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及上线交易,进一步降低耗材价格。(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发挥我省药品研制企业优势,从群众需求出发,把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儿童用药等作为重点,促进短缺药和仿制药研发创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研究建立短缺药品储备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五)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省商务厅负责)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省科技厅负责)
(十六)督促落实药品流通领域 “两票制 ”改革。严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
”,推进数据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按照购销合同范本,依法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开展 “两票制
”联合专项督查,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协调,继续发挥东北三省一区 “两票制
”联盟作用,进一步压缩药品虚高价格。(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