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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悍的医联体来了!用药、结款全统一

赛柏蓝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8-19 00:03

正文

来源:赛柏蓝   作者:麦客

 

猜测终于成真了!医联体内部要统一用药、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款!

 

安徽县域医共体“四统一”

 

日前,安徽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文件由安徽卫计委、人社厅、食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

 

《通知》表示:在县域医共体内部,依托牵头医院的药房,加强建设,成为县域医共体的中心药房。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用药范围、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集中配送和统一药款支付。

 

之前,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业界就有“医联体内部用药目录将打通”的预测。符合规律的事情,总不会让人等太久,此次安徽的《通知》,给出了响亮的答案。

 

统一用药,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不受限

 

《通知》明确: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用药范围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一致,优先使用520基药,但不再限定中标药品的最低价品种。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规定比例采购安徽省基本用药目录(1118种)外的挂网药品。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520种),确实因疾病诊治需要的,可按规定采购使用其他药品。

 

药企的路,再次拓宽

 

当前,全国不少省份对基药都有不同尺度的放开,北京、广东甚至做的更为彻底——不再限制。业界对此纷纷惊呼“基药制度要瓦解”。这其中包含两种情绪的释放:其一,基层医疗机构在限制下,药品往往不够用;其二,有一部分基药中标价高的邪乎,为腐败提供温床,违背基药制度的初衷。

 

各地对非基药使用不同程度的放开,不失为对上述问题的修正。再加上医联体建设成为医改的必须任务,上下级医院用药一至成为必然。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再次冲开一条宽广的路。

 

印象里,安徽此次的文件,是第一次明确了医联体的药品使用、采购程序,整个县域医联体紧密结合,很像是个“连锁机构”。对药企的营销带来一定的便利性,当然,前提是带量采购。

 

统一带量采购

 

对于采购,《通知》要求: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依据成员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汇总形成县域医共体药品采购计划,经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采购联合体统一带量采购。

 

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据带量采购结果,与符合“两票制”的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切合实际、保障供应的配送关系。

 

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应在购销合同约定回款的前一周内将药品货款及时支付给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

 



附: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的通知(节选)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7〕57号),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现就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药品供应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重要性(略)

 

二、明确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目标

 

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托现有药房,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规定的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加强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药房建设,成为县域医共体的中心药房。原则上,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同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与药品带量采购同步推进,鼓励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参照执行,也可探索建立其他形式的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用药范围、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集中配送和统一药款支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

 

三、加强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略)

 

四、创新县域医共体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统一用药范围。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用药范围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一致,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520种),并按规定比例采购使用。采购国家基本药物(520种),不再限定中标药品的最低价品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规定比例采购安徽省基本用药目录(1118种)外挂网药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520种),确实因疾病诊治需要的,可按规定采购使用其他药品,并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统计。合肥、芜湖、蚌埠市开展创新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的社区服务中心参照执行。

 

(二)统一网上采购。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据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的临床用药需求,科学合理、规范有序,遴选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遴选应遵循国家基本药物、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和我省基本用药优先,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等原则。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依据成员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汇总形成县域医共体药品采购计划,经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采购联合体统一带量采购。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临床用药,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建立的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依据成员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经审核并统一网上发送订单,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三)统一集中配送。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依据带量采购结果,与符合“两票制”的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切合实际、保障供应的配送关系。供货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与供货地点,按时将药品配送至乡镇卫生院,或配送至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再由中心药房分发至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态用药情况,适当储备采购量小的药品、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药品和慢性病用药等,同时加强入出库、储存、养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医共体成员单位临床用药需求。

 

(四)统一药款支付。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回款责任,按时向供货企业支付县域医共体采购的药品货款。原则上,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应在购销合同约定回款的前一周内将药品货款及时支付给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需要退货的,由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将退货的药品送至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由牵头医院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事宜。药品退货款,由药品供货企业将退货款划入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由牵头医院与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统一结算。县域医供体牵头医院对统一网上采购的药品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药品采购、配送和管理中严禁加价,其成员单位按实际采购价支付药款。

 

五、加强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的组织领导(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人资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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