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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这83家被罚私募!早点注意到这些合规细则,就不会“栽”了

资管纵横  · 公众号  ·  · 2017-09-11 18:02

正文

离纵横君上一次播报关于私募基金监管的信息,已经有好几个月。


这几个月,媒体虽然风平浪静,但证监会的例行抽查行动并未停止,行业内部也因为登记备案难度增加、自查自纠收紧过得有点“提心吊胆”。

 

最近,上半年抽查结果终于出炉,这次,又有83家私募“栽了”…

 

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就开始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包括私募债券基金20家、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88家、其他私募证券和股权等各类基金220家,共涉及基金2651只,管理规模1.27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14.8%。


这么算来,83家出现问题的私募机构占总检查数量的四分之一啊…

 

哪些被罚了?

 

这次的被罚名单上,不乏一些知名私募。


比如九鼎旗下的三家公司在名单之列,分别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外,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中讯证券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也在名单中。

 

另附上83家被处罚的私募机构名单:


 

他们都栽在哪些问题上?


证监会这次专项检查发现:

 

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83家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结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基金未托管且未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备案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违规问题;

 

190家私募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管理制度和合规风控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公司人员、财务、制度等缺乏独立性等不规范问题。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证监会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相关证监局对83家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相关证监局对6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规问题的私募机构立案稽查,并对其中4家私募机构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相关证监局将涉嫌违法犯罪的8家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地方政府或移送公安部门,并对其中6家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

 

同时,证监会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及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并由中基协依据自律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防止踩坑,

还是好好研究“上位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防止踩坑,纵横君不得不提醒各位,8月30日出台的“上位法”征求意见稿,实在是一份难得的指导。


虽然有不少私募朋友都认真看了其对行业的影响,但落实到行动,还是有很多细节被忽略。

 

今天,纵横君有必要带大家回顾一下《征求意见稿》明确的35条可能会被处罚的行为: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2、基金未按时备案;


13、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4、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5、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0、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23、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0、未进行信息披露;


31、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4、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35、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来源丨综合自券商中国、中国证券报、证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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